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工商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工商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最新公司章程范本工商【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最新公司章程范本工商【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审批事项此处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数额

(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比例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有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

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决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机器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有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1-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期限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传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签字:

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最新公司章程范本工商【2】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安徽新桥永发橡胶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安徽新桥国际产业园新桥大道东侧与兴业大道南侧交叉处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废旧橡胶收购,加工、生产、销售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 应当在 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 1060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安徽永顺房地产开 发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宏鄂远橡塑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 设备及流动资金 4 条再生胶生产 线及流动资金 设备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极其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第八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十)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九条 首次董事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 事。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董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董事长指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董事会决议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 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由董事长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董事会决议。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董事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董事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人组成,任期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董事会召开会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六) (七) (八)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部门负责管理人员;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该就其股权转 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 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 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 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 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 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而该公司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本法规定 的分配利润调教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 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呢,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 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执行。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长决定。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20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城里清算组队公司进行清算。

清 算组应当自城里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 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未经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未经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未经董事会同意,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董事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 第三十六条 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 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

学习委员职责 组织委员职责 内勤岗位职责

纪委书记职责 妇联工作职责 文秘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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