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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炼油厂防火事故应急管理预案

2024-05-25 阅读 9360

某炼油厂防火事故应急管理预案

一、制定预案的目的,适用范围

炼油厂为攀枝花市钢城集综合分公司二级防火单位。为保障我厂安全生产,人员生命健康安全,以确保在突发消防事故时,主要管理负责人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和迅速控制,尽量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厂长、生产副厂长、消防安全管理员、调度员岗位。

二、应急行动原则

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做到“快速、准确、及时”的响应。

三、应急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炼油厂火灾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厂长任组长,生产副厂长任副组长,成员有:消防安全管理员、调度员、生产班长。

应急领导办公室设在生产科,生产副厂长任主任。

(二)?职责分工

1、厂长在炼油厂应急领导小组中担任组长,其职责是:

、随时和厂部保持通讯联系,当获悉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及时组织成员现场事故抢救,人员疏散,受伤人员急救工作。

、组织领导小组紧急磋商,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抢救方案,抢救人员安排及分工

、负责处理应急事故的善后工作。

、负责组织或协助公司进行灾后的事故调查处理,考核工作。

、负责安排组织生产自救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2、生产副厂长在炼油厂应急领导小组中担任副组长,其职责是:

、随时和厂部保持通讯联系,当获悉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协助厂长进行事故现场的抢险、抢救等各项组织工作。当厂长不在时,直接负责组织抢险、抢救工作。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应督促厂调度员立即通知公司,并立即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或职工居民。

、负责协助厂长或公司进行灾后的事故调查处理、考核工作。

、协助厂长进行生产自救工作,尽快恢复生产,降低事故损失。

3、?消防安全管理员在炼油厂应急领导小组中任组员,其职责是:

、应在消防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协助厂长或副厂长进行消防事故抢险、抢救的组织安排工作。

、负责及时向厂调度口头汇报事故抢险、抢救的最新进展情况。

、负责事故抢险、抢救过程中的劳防、消防、急救器材的使用和回收工作。

4、?调度员在炼油厂应急领导小组中人组员,其职责是:

、应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厂防火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其次向公司保卫科、调度室汇报。

、按规定的间隔时间向公司保卫科、调度室汇报事故进展情况;对重大紧急情况随时汇报。随时接听公司保卫科、调度室的调度指示。

、负责消防、应急、劳防器材的组织调运工作。

、根据公司或组长安排及时拨打火警、急救的救援电话,通知义务消防队员。

四、应急目标

当发生消防风险事故时,展开事故急救的应急目标如下:

1、先救人、后救物。任何时候都需将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

2、充分利用现场急救措施尽量减少和降低人员伤亡损失。

3、抢救人员和器材安排充分有效,尽一切可能减少事故影响和事故损失,确保及早恢复生产。

五.应急影响步骤

1、汇报

一旦发生火灾危险事故,第一知情人必须在第一时间马上向厂消防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厂调度员必须马上向公司保卫科、调度室汇报。如果事故处理时间过长,以后应每15分钟向公司保卫科、调度室汇报一次事故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保卫科电话:2229790

总公司保卫处电话:3399398

总公司安全处电话:3399810、3396800-8315

总公司生产部电话:3390909、3397676

火警电话:119急救中心电话:120

攀钢密地职工医院急救站:6666792

攀钢医疗急救中心:3390120

2、指挥

发生危险事故,厂消防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现场指挥。其他抢险人员必须服从厂消防火灾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的抢险工作安排。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不在现场时,由副组长代行安排。

现场抢险人员发现其他事故苗头或最新情况或提出抢险建议,须立即向现场指挥负责人汇报。

3、抢救(抢险)

、厂消防火灾应急领导小组在抢救(抢险)前应对事故现场情况进行了解、判断,做到抢救(抢险)目标明确,措施有力。

、制定抢救(抢险)措施遵循“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第一要务是减少人员伤亡。

、对遇险受伤人员,要采取及时有效的现场急救方法展开急救,同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说明地点、伤者数量、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请求救护支援。

、对火灾等重特大事故抢险不能抱侥幸态度,必要时必须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请求支援。同时抢险作业前必须先切断电源,以防电击伤害。

、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对周围或周边物体造成重大伤害的,应果断采取隔离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调查

消防火灾抢险(抢救)工作完成后,厂消防应急事故领导小组应立即展开对事故的调查。

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有义务协助厂或公司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进行事故

调查。

调查结束后,厂应急事故领导小组须向公司上交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内容进行如实的汇报总结。

5、恢复生产

、事故善后工作完成后,应及早组织生产自救,修复损坏的设备和工具,尽快恢复生产。

、厂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督促厂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尽快落实完善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措施到位。

、应按照“不安全,不生产”的基本原则,在隐患没有得到彻底整改,消防安

全措施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前绝对禁止恢复生产。

六、通用急救措施

1、触电

、有人触电时,严禁用手直接拉人,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可绝缘的物体将电源线挑开。

、对触电昏迷人员,应采取人工呼吸法抢救,方法是:将触电者平放地上,颈部垫高,施救人员用手将其鼻子捏住,用力吸气后,向伤者口里吹气,直到伤者胸部鼓起,每分钟吹16~18次,直到伤者恢复自己呼吸为止。

2、骨折

、发生骨折事故,应小心将伤者抬离伤害环境,平放于地上。

、若伤者发生出血,应小心的用纱布或绷带将伤口包扎止血。

、用平整的木条将伤者的骨折部位夹住,然后用纱布或绷带固定。

、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支援,将伤者送到最近的医院救治。

3、烫伤

、发生烫伤事故,应小心将伤者抬离伤害环境,平放于地上。

、如有化纤丝织品服装融化粘附,应及时小心剥落。

、对烫伤部位立即采取冷水敷或冰敷的方式降温,以降低烫伤伤害。

、对深度或大面积烫伤,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支援,将伤者送到最近的医院救治。

?综合工业分公司炼油厂

2012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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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企地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预案的规定,符合工作实际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第二章预案编制和内容

第五条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按工程事故、影响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同时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第六条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各有侧重。

综合应急预案是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总体安排。主要规定工作原则、组织机构、预案体系、事故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培训、演练与评估等,是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指针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规定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防范和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以及实施步骤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针对某一特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主要规定现场应急处置程序、技术措施及实施步骤。侧重于细化企业先期处置,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科学组织有效施救,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并强化救援现场管理。现场处置方案是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的技术支持性文件。

第七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类别见附件。

第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九条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预案评审和发布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可视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

评审人员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

(二)主体内容是否完备,组织体系是否科学合理;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三)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

(四)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应急保障资源是否完备,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可行。

评审后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发布前,编制单位应当征求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应经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负责人审批。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综合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第五章演练和培训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建设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视情况可加大演练频次。

第二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及时存档。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并留存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培训应覆盖预案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培训开展情况。

第六章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分类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七章人力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及队伍,保证相应费用的投入。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类别

一、工程施工风险

(一)明挖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围护结构施工、基坑降水、支撑架设及拆除、土方开挖、主体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永久结构、围护结构(围护桩、连续墙等)、边坡、支撑构件(锚索、围檩、钢支撑)、模板支架的稳定性,以及基坑进水、基底隆起的风险。

(二)盾构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盾构吊装、盾构始发和到达、盾构开仓及换刀、管片拼装、电瓶车运输、联络通道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进出洞土体的稳定性、开仓过程中土体稳定性及有害气体、盾构进水的风险。

(三)矿山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竖井开挖、隧道开挖、爆破作业、联络通道施工、初支及二衬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冒顶、片帮、涌水、模板支架坍塌的风险。

(四)高架段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基础施工、墩身施工、架桥机架设作业、桥面铺装作业、预应力张拉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模板支架稳定性。

(五)轨行区及机电安装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轨行区吊装、铺轨、安装、装修等作业以及机电设备吊装、运输及安装调试作业的操作风险。

(六)其他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含施工前场地“三通一平”及房屋拆迁、管线拆改迁、临时建筑物搭建、临时电路架设等前期工作)可能造成设备倾覆、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脚手架垮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火灾、车辆伤害、爆炸伤害(锅炉、容器、瓦斯、炸药)等风险。

二、自然环境与周边环境风险

(一)自然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天气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以及河湖海洋灾害风险等。

(二)周边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风险。

篇3: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4)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