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一、召开首次业主大会1、参加业主大会的人员------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号文第三条第一款)2、业主大...
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一、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1、参加业主大会的人员
------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号文第三条第一款)
2、业主大会投票权的计算方法
------业主的投票权,住宅以产权单位计算表决权,工业厂房、商业用房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表决权。(《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业主身份以售房合同或产权登记为准。业主的配偶、亲属或使用人受业主书面委托可参加投票。《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空房,由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3、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组织者/有效规定
------物业交付的使用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以上的,应依照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包括除商品房以外的其他产权单位)应以首任业主的身份,负责组织(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物业所在区、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导、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开。(《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的决定应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参加会议的业主的同意才能通过。(《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求/人数/人选
1、业主委员会的产生
------首次业主委员会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2、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要求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遵纪守法、热爱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十条)
3、业主委员会的人数
------业主委员可设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数额,根据物业规模大小确定。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业主委员会委员设5人。(《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4、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选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选,由所在镇、区建设行政部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也可由10%以上的业主提名候选人,但只能一次性推举一名。(《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履行一下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或修订草案报业主大会通过,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3、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负责合同的履行;
4、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5、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维护管理计划和大宗维修项目的维修费用报告;
6、监督及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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