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职业学院团委工作条例

  某职业学院团委工作条例之相关制度和职责,职业学院团委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团组织建设和团的基层工作,充分发挥校团委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全面实现“两个全体青年”的新要求,根据《团章》和上级...

职业学院团委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团组织建设和团的基层工作,充分发挥校团委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全面实现“两个全体青年”的新要求,根据《团章》和上级团组织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共青团工作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团委是我校共青团工作重要的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组织、引导、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权益的工作职能,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努力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组织巩固、充满活力的坚强集体。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努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增强广大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大力开展学生骨干培训,全面推进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

第四条 规章制度建设。根据上级团组织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建立健全思想教育、文明创建、校园文化、社会实践、考核评优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学院共青团的教育、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条 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对班级团支部建设的指导,深入开展团员意识和主题团日等教育活动,探索学生会建团、社团建团、公寓建团等新型团建模式,规范做好考核评优、违纪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素质拓展活动。认真做好素质拓展活动的规划、组织、认证等工作。大力开展学术科技、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艺体育等素质拓展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努力打造一批具有学院特点和专业特色的品牌活动。

第七条 基础团务工作。认真做好团员发展、团员注册、团员关系转接、团组织信息统计、“推优”,以及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等团务工作。积极开展团建研究,推进团务工作创新。

第八条 服务青年需求。注意倾听团员心声,及时反映青年诉求,切实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团员青年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 指导学生组织。切实加强对院学生会、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团体等的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学生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竭诚服务学生成人成才成功。

第十条 完成校党委、学工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团的委员会由全校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党委批准,每届任期2-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校党委批准。

第十二条 校团委由3-5名委员组成,一般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宣传委员、组织委员等各1名。团委书记由专职团干部担任。

第十三条 团委书记负责主持和全面负责学院团委的各项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全委会、工作例会,明确委员分工,讨论决定学院团委的计划总结和重大事项,对院团委具体工作安排提出建议。

(二)及时传达校党委的指示和文件精神,定期向校党委汇报工作。

(三)督促检查校团委重点工作和计划的执行。

(四)加强团干培养,定期组织团学干部开展理论和业务学习。

(五)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映团员心声。

(六)签发以校团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材料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校团委副书记等其他委员在团委书记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分工确定。

第十四条 校团委书记、副书记由学院团的委员会选举产生或由校党委考核任免,学生委员由校团委考核任免。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民主决策制度。校团委工作规划、重大活动、团内重要奖惩等重大事项,由全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联系支部制度。每名校团委委员要确定至少一个团支部为联系对象,每学期参加支部活动2次以上,广泛听取团员意见。

第十七条 团籍注册制度。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对团员进行团籍年度注册,同时做好注册登记和不注册团员处理事宜。

第十八条 教育评议制度。每学年初,组织团员民主评议,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挖掘先进典型,做好评优评先,树立学习榜样。

第十九条 “推优”制度。负责本单位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每学年按照相关规定推荐2-3次。

第二十条 工作会议制度。每月召开1次全委会或扩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第二十一条 学习调研制度。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共青团工作调研,撰写调研报告或研究论文。

第二十二条 总结汇报制度。及时总结工作并报校党委。重大问题和重要活动均应及时向校党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核奖惩制度。认真开展团内评优评先,切实加强团支部的工作考核,规范做好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小组、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的推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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