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范例

  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范例之相关制度和职责,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为了确保公证质量,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公证执业纪律,维护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良好形象,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一、过错责任的确认...

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为了确保公证质量,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公证执业纪律,维护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良好形象,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过错责任的确认以及责任划分由本处公证业务委员会认定,过错责任的处理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公证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失实或不清、不完整;

(二)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

(三)公证书被本处撤销,当事人要求追究过错责任的;(四)公证书文本差错,即证明方式不当或被证明文件的法定条款、内容遗漏或有其他明显差错;

(五)公证书文印差错,即公证文书制作过程中,打印、翻译、校对、盖章、装订有明显差错;

(六)公证卷宗灭失;

(七)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原件灭失;

(八)其他应当追究的过错。

因当事人隐瞒事实或当事人的其他个人行为导致上列(一)、(二)、(三)情形发生的,不应追究责任。

三、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失职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划分适用下列标准:

(一)主办公证员独立办证,除调查人员对所调查结果负责外,承办公证员对公证书内容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批的公证事项,调查人员对所调查结果负责,承办公证员对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及法律适用负责,审批人员对法律适用承担部分负责;

(三)经处公证业务委员会讨论、决定而出具的公证书,责任由公证处承担;

(四)公证卷宗灭失,归档前由承办公证员负责,归档后由档案部门有关人员负责。

四、过错责任处理原则:根据过错性质、主客观原因、危害程度和后果及责任人认识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差错的,责令责任人作出检查,并视情作出相应经济和行政处理。

(二)明知不能办理的公证而出具公证书造成过错的,除给予经济、行政纪律处分外,还应承担其它相应责任。

五、过错责任确认、划分应在过错发现或过错赔偿确认一个月内完成;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应在责任确认后十日内作出。

六、依本处《过错赔偿办法》而支付给当事人的赔偿费用,公证处将向责任人部分或全额追索。

七、过错责任人对过错责任确认、划分、处理的决定、追索决定不服,在接到确认决定和其他有关决定后十日内,可分别向处公证业务委员会和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申诉。申诉期内暂停处理决定的执行。

八、处公证业务委员会和主任办公会议应在接到被处理人员申诉后十五日内予以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诉人。

九、本规定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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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细则 实施办法 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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