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一 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 公司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

2.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公司工会的指导;

3.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二 公司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1.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2.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3.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4.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公司或需要调整时,应由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三 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 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与劳动矛盾;

2. 检查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 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 公司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1. 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 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

1. 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 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5. 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 对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应当无条件的接受调解。

六 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受理程序

1.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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