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铁路车站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铁路车站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2024-05-18 阅读 8712

铁路车站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Ⅰ一般规定

1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铁路车站的安全防范工程。

2铁路车站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考虑与消防报警、内部业务管理等有关系统联动。

3铁路车站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应考虑视频、音频、控制信号的远程传输,按用户要求提供远程传输接口、传输线路和终端设备。

4铁路车站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宜由防爆安检系统、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组成。

5铁路车站安全防范系统应独立运行。安全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原则上应单独设置。

Ⅱ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6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行包房应设置防爆安检系统。旅客进站广厅应设置*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手持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检验仪、防爆装置及附属设备;行包房应设置*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7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旅客候车区、站台、站前广场、进出站口、站内通道、进出站交通要道、客技站及其它有安防监控需要的场所和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8铁路车站要害部位的出入口、售票场所(含机房、票据库、进款室)的主要出入口、特殊需要的重要通道口,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9铁路车站要害部位,车站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供水设施等重点场所和部位,应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0铁路车站的售票场所(含机房、票据库、进款室)、行包房、货场、货运营业厅(室)、编组场,应分别或综合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1监控中心应独立设置。

12安全防范系统应为集成式。

Ⅲ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13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行包房应设置*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14旅客进站广厅宜设置手持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检测仪、防爆装置及附属设备。

15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旅客候车区、站台、站前广场、进出站口、站内通道、进出站交通要道,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6客技站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7铁路车站要害部位的出入口、售票场所(含机房、票据库、进款室)的主要出入口、特殊需要的重要通道口,可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18铁路车站要害部位应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9铁路车站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大型油库、供水设施等重点场所和部位,宜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考虑设置实体防护系统。

20应符合第4.6.10条的规定。

21监控中心宜独立设置。

22安全防范系统应为组合式。

Ⅳ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23应符合第4.6.13条的规定。

24旅客进站广厅可设置防爆装置及附属设备、手持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检验仪。

25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旅客候车区、站台、站前广场、进出站口、站内通道,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根据现场情况摄像机数量可适当减少)。

26进出站交通要道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7铁路车站售票场所(含机房、票据库、进款室)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8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可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29铁路车站的要害部位,宜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考虑设置实体防护系统。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品、放射性物品仓库,供水设施等重点部位可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30铁路车站行包房、货场、编组场、货运营业厅(室)等重点场所和部位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31宜设置监控中心。

32安全防范系统可为分散式。

Ⅴ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33周界防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6条的规定,并应遵守铁路无线电管理对电磁环境的要求。

34紧急报警子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1条的规定。

35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2条的规定。

36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3条的规定。

37视频图像记录应采用数字录像设备。

38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2.29条的规定。

39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2.32条的规定。

40监控中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防盗安全门与紧急报警装置。

2一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二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三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可设在值班室内。

采编:www.QiquhA.com.com

篇2: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范本

Ⅰ一般规定

5.2.1本节内容适用于总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含5万㎡)、设有小区监控中心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

5.2.2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工程,根据建筑面积、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由低至高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三种类型。

5.2.3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遵从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原则,在设置物防、技防设施时,应考虑人防的功能和作用。

5.2.4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必须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统筹规划,统一设计,同步施工。5万㎡以上(含5万㎡)的住宅小区应设置监控中心。

Ⅱ基本型安防工程设计

5.2.5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小区周界应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围栏、围墙等)或周界电子防护系统。

2实体防护设施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高度不应低于1.8m。围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cm。围栏1m以下不应有横撑。

3周界电子防护系统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小区出入口除外),应能在监控中心通过电子地图或模拟地形图显示周界报警的具体位置,应有声、光指示,应具备防拆和断路报警功能。

5.2.6公共区域宜安装电子巡查系统。

5.2.7家庭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一层宜安装内置式防护窗或高强度防护玻璃窗。

2应安装访客对讲系统,并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访客对讲系统主机安装在单元防护门上或墙体主机预埋盒内,应具有与分机对讲的功能。分机设置在住户室内,应具有门控功能,宜具有报警输出接口。

3访客对讲系统应与消防系统互联,当发生火警时,(单元门口的)防盗门锁应能自动打开。

4宜在住户室内安装至少一处以上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具有防拆卸、防破坏报警功能,且有防误触发措施;安装位置应适宜,应考虑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使用要求,选用触发件接触面大、机械部件灵活、可靠的产品。求助信号应能及时报至监控中心(在设防状态下)。

5.2.8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控中心宜设在小区地理位置的中心,避开噪声、污染、振动和较强电磁场干扰的地方。可与住宅小区管理中心合建,使用面积应根据设备容量确定。

2监控中心设在一层时,应设内置式防护窗(或高强度防护玻璃窗)及防盗门。

3各安防子系统可单独设置,但由监控中心统一接收、处理来自各子系统的报警信息。

4应留有与接处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5应配置可靠的通信工具,发生警情时,能及时向接处警中心报警。

5.2.9基本型安防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9的规定。

Ⅲ提高型安防工程设计

5.2.10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小区周界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围栏、围墙等)和周界电子防护系统。

2应符合第5.2.5条第2、3款的规定。

3小区出入口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2.11公共区域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电子巡查系统。

2在重要部位和区域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3宜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5.2.12家庭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5.2.7条第1、3、4款的规定。

2应安装联网型访客对讲系统,并符合第5.2.7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

3可根据用户需要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家庭报警控制器应与监控中心联网。

5.2.13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5.2.8条1、2款的规定。

2各子系统宜联动设置,由监控中心统一接收、处理来自各子系统的报警信息等。

3应符合第5.2.8条第4、5款的规定。

5.2.14提高型安防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14的规定。

5.2.15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5.2.10条的规定。

2住宅小区周界宜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2.16公共区域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

2在重要部位、重要区域、小区主要通道、停车库(场)及电梯轿厢等部位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3应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并宜与监控中心联网。

5.2.17家庭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5.2.7条第1、3、4款的规定。

2应安装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可视对讲主机内置摄像机宜具有逆光补偿功能或配置环境亮度处理装置,并应符合第5.2.12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

3宜在户门及阳台、外窗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并符合第5.2.12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

4在户内安装可燃气体泄漏自动报警装置。

5.2.18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5.2.8条第1、2款的规定。

2安全管理系统通过统一的管理软件实现监控中心对各子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统一接收、处理来自各子系统的报警信息等,且宜与小区综合管理系统联网。

3应符合第5.2.8条第4、5款的规定。

5.2.19先进型安防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19的规定。

篇3: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Ⅰ一般规定

1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通用型公共建筑安防工程,包括办公楼建筑、宾馆建筑、商业建筑(商场、超市)、文化建筑(文体、娱乐)等的安全防范工程。

2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应根据具体建筑物不同的使用功能和建筑物的建设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及系统配置。

3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根据其安全管理要求、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等因素,由低至高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三种类型。

4通用型公共建筑安防系统的组建模式、系统构成、系统功能以及各子系统的设计,应执行本规范第3章的相关规定。

5设防区域和部位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周界:建筑物单体、建筑物群体外层周界、楼外广场、建筑物周边外墙、建筑物地面层、建筑物顶层等。

2出入口:建筑物、建筑物群周界出入口、建筑物地面层出入口、办公室门、建筑物内或/和楼群间通道出入口、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停车库(场)出入口等。

3通道:周界内主要通道、门厅(大堂)、楼内各楼层内部通道、各楼层电梯厅、自动扶梯口等。

4公共区域:会客厅、商务中心、购物中心、会议厅、酒吧、咖啡座、功能转换层、避难层、停车库(场)等。

5重要部位:重要工作室、财务出纳室、建筑机电设备监控中心、信息机房、重要物品库、监控中心等。

Ⅱ基本型安防工程设计

6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层的出入口(正门和其它出入口)、外窗宜有电子防护措施。

2顶层宜设置实体防护设施或电子防护措施。

7各层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时,应与消防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报警的同时应自动释放出入口控制系统,不应设置延时功能。疏散门在出入口控制系统释放后应能随时开启。以便消防人员顺利进入实施灭火救援。

8各层通道宜预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

9电梯厅和自动扶梯口应预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

10公共区域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功能转换层应视实际需要预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

2会客区、商务中心、会议区、商店、文体娱乐中心等宜预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

11重要部位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要工作室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可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入侵报警系统。

2大楼设备监控中心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

3信息机房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

4楼内财务出纳室应设置防盗安全门、紧急报警装置,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重要物品库应设置防盗安全门、紧急报警装置,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6公共建筑中开设的银行营业场所的安防工程设计,应符合第4.3节的规定。

12监控中心可设在值班室内。

Ⅲ提高型安防工程设计

13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6条的规定。

2地面层出入口(正门和其它出入口)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3顶层宜设置实体防护或/和电子防护设施。

14楼内各层门厅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15各层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防护应符合第7条的规定。

16各层通道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或/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7电梯厅和自动扶梯口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8公共区域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功能转换层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停车库(场)宜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并视实际需要预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

3会客区、商务中心、会议区、商店、文体娱乐中心等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9重要部位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要工作室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出入口控制系统,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2大楼设备监控中心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出入口控制系统,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

3信息机房应设置防盗安全门、出入口控制系统,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

4楼内财务出纳室应设置防盗安全门、紧急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重要物品库应设置防盗安全门、紧急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6应符合第11条第6款的规定。

20系统的组建模式为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应为专用工作间,其面积不宜小于30㎡,宜设独立的卫生间和休息室。

Ⅳ先进型安防工程设计

21周界的防护应符合第13条的规定。

22楼内各层门厅的防护应符合第14条的规定。

23各层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防护应符合第7条的规定。

24各层通道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或/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5电梯厅和自动扶梯口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6公共区域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功能转换层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停车库(场)应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3会客区、商务中心、会议区、商店、文体娱乐中心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7重要部位的防护应符合第19条的规定。

28系统的组建模式为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应为专用工作间,其面积不宜小于50㎡,应设独立的卫生间和休息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