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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研究所教导员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2024-05-16 阅读 1289

工艺研究所教导员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

1.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方针、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内部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2.是本单位职业健康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负总责;对所承包单位的职业健康负连带责任;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职业健康责任制,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健康兼职干部。

3.把职业健康管理内容纳入党支部、思想文化工作计划,会同所长做好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先进安全文化,提高干部职工安全意识。

4.发挥各级党组织在职业健康管理中的保证监督作用,教育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领群众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5.会同所长检查并考核副所长和各室主任职业健康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组织制定、审批并督促落实干部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计划。

7.总结推广职业健康先进经验,在文明评比、评选优秀党员时,应将职业健康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

8.会同所长落实职业健康奖惩工作;支持党群及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群众性职业健康活动。

考核标准:

(1)认真落实本岗位职业健康职责。

(2)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要求。

(3)会同所长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措施符合党和国家、上级部门职业健康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要求,落实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依法依规参加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本所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科研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安全培训合格率100%;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率100%;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率100%;职业危害合同告知率100%;安全承诺书签定率100%;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率100%;

(7)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如实反映情况。

(8)事故发生后,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抢救和应急处置,不得擅离职守。

(9)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有违反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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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艺研究所教导员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

1.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方针、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内部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2.是本单位职业健康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负总责;对所承包单位的职业健康负连带责任;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职业健康责任制,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健康兼职干部。

3.把职业健康管理内容纳入党支部、思想文化工作计划,会同所长做好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先进安全文化,提高干部职工安全意识。

4.发挥各级党组织在职业健康管理中的保证监督作用,教育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领群众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5.会同所长检查并考核副所长和各室主任职业健康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组织制定、审批并督促落实干部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计划。

7.总结推广职业健康先进经验,在文明评比、评选优秀党员时,应将职业健康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

8.会同所长落实职业健康奖惩工作;支持党群及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群众性职业健康活动。

考核标准:

(1)认真落实本岗位职业健康职责。

(2)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要求。

(3)会同所长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措施符合党和国家、上级部门职业健康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要求,落实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依法依规参加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本所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科研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安全培训合格率100%;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率100%;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率100%;职业危害合同告知率100%;安全承诺书签定率100%;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率100%;

(7)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如实反映情况。

(8)事故发生后,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抢救和应急处置,不得擅离职守。

(9)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有违反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