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活动中心学员安全规定

  青少年活动中心学员安全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了确保学员在青少年活动中心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活动中心、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员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活动中心实际,特做如下...

为了确保学员在青少年活动中心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活动中心、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员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活动中心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学员的监护人是学员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员的培训而转移到活动中心,活动中心与学员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员在培训期间,活动中心应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二、学员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员在培训、活动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规定第3条处理。
三、学员在培训、活动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活动中心有过错的,按活动中心过错的大小确定活动中心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活动中心无过错:(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活动中心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活动中心的设施有关,但活动中心的设施并无缺陷;(2)活动中心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发生。
五、每次学员培训、活动完毕后按规定时间立即离开活动中心回家,非活动中心或辅导老师的原因学员在活动中心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活动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严禁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员,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辅导教师本人负主要责任,活动中心还可根据情节对其进行处罚。但辅导教师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活动中心不负责任。
七、活动中心开展的一切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密造成意外伤害的,活动中心应承担责任;因学员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活动中心不承担责任;日常培训、活动期间,学员未到活动中心或私自离开活动中心,活动中心应及时通知学员的监护人,学员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活动中心不承担责任。
八、学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
九、活动中心严禁学员玩火、玩电、玩水、玩鞭炮、玩锐器、钝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一般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活动中心、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活动中心承担部分责任。
十、来活动中心培训、活动的学员严禁购买零食、饮料,学员违反规定造成意外事故或发生食物中毒的,由学员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活动中心不承担责任。
十一、来活动中心培训、活动的学员严禁携带危险的管制刀具等,学员违反规定造成意外事故的,由学员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活动中心不承担责任。
十二、活动中心必须加强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清除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清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且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
十三、严禁学员私自到河、塘、水库等地洗澡,因此造成的意外事故,活动中心不承担责任。
十四、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教职员工本人负责。
十五、学员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在学员投保的情况下活动中心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理赔。
十六、学员在已经投保的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后,受伤害的学员、其父母(或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学员每次来活动中心参加培训活动,监护人必须将学员按时送到中心交给老师并由学员或其监护人后方可离开,培训活动结束后,监护人必须及时来中心接学员。如不接送学员的而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由监护人负责,活动中心不负任何责任。

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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