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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24-05-13 阅读 8457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督促学校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有效地防范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遵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责任人本学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晋升资格、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本学期绩效工资,取消年级组学期评优资格。

一、建立安全网络,强化安全职责

班主任→课任教师

综治办主任→教务处→门卫

校长→总务处→工作人员

学生在校时间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老师负责,班主任老师为第一负责人。

学生在课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任老师负责,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

学生在体育课和两操活动的安全由体育教师负责,体育教师为第一责任门卫安全卫生由门卫负责,门卫为第一责任人。

学生在校内活动场所活动,出现安全事故,在场教职工为第一责任人。

安全工作在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学校将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各科室以及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类相关人员安全工作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分层管理,制定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岗位责任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二)安全副校长:是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者,对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检查、督促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指导不正确等出现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三)办公室主任(安全):是学校综合治理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校综治档案和安全档案的建立,制订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计划,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教师和家长安全知识培训等工作。若因档案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则应负管理责任。

(四)总务主任: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及学校财产安全。对学校校舍及各种设施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及各种设施,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

发现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问题必须同安全办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若因后勤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五)教务主任:负责教育教学活动组织中的学生安全,组织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落实整改。若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检查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现安全事故,应承担管理责任。

?(六)班主任:是所在班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学习、生活、课间活动、课外教育等方面的安全,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应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和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排查,教育和排查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让家长签字。班主任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遵守交通规则。要按时放学,不得提前或延迟放学时间,以确保学生回家路上的安全。班主任要对学生加强防溺水,防雷击、防火等教育,教育学生上下楼梯不拥挤,如有*,班主任应站在楼梯口,组织学生上下缕梯,防止楼道口发生安全事故。班主任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比赛,劳动时,必须特别加强安全教育,同时要全程参与,不得擅离现场,学生在班级活动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班主任负主要责任。

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直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七)任课教师:是任课时段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课堂教学应结合学科特点,渗透安全教育,配合班主任经常性地对本班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对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没有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或发现而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擅离岗位、私自调课、迟到、提前下课、滞留学生,或上课期间管理不善的;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知道但未加以必要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等。

(九)其它岗位人员:

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坐班,严格出入门登记制度,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教学时间,学生无班主任批条,不得出校门;上学和放学期间,严禁机动车辆进入校内;禁止在校内零卖和晒物;禁止滞留校外人员或学生在门卫室。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值日教师:严格履行值日教师工作职责,到岗及时,责任落实。如因失职、渎职出现安全事故,须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实验管理员:对有毒化学药品要加强管理,防止有毒药品被盗,造成中毒事故发生;教育并监控学生实验操作过程。?

学生家长: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三、学校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全校师生、家长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当事人本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追究责任规定和要求:

1、上课时间出现学生打架斗殴等安全事故,由当时任课教师负全部责任,一次扣当事人绩效工资10元。

2、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有学生或其家长投诉经查属实,一次扣当事人绩效工资20元。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全权负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3、课余时间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班主任、值日老师、值日行政领导的责任,比例按3:4:3责任界线划分。

4、学生放学,班主任或当班教师要护送学生出校门,如果出现安全问题,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5、学生从校门逃出校外,追究门卫、保安责任,班主任负连带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较坏影响,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6、在重大活动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由教育教学活动负责处室和班主任负全权责任。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岗位空缺,导致安全事故按旷工计算,并追究赔偿损失。

7、学校领导、教师在值日或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中,玩忽职守造成的责任事故除按要求扣工资外,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全体领导和老师都要提高认识,在思想上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重视安全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努力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果学校发生安全事故,除了校长应负领导责任之外,要根据事故的情节,发生的原因等,对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对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由责任线相关人员比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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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事故责任与追究制度

第一条

依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按照铁道部、股份公司和哈大客专公司的要求,为规范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TJ-1标建立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按照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作业队队长:孙志华、

作业队书记:赵光

作业队副队长:魏兴宇、李健威、宁宝森

作业队安质负责人:张涛

第四条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第五条

作业队发生一般死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C类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及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因工伤亡、工程质量事故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项目部汇报。

第六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原则上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报股份公司确定后执行。

第七条

发生轻伤、重伤3人(不含)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C类及以上一般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不含)以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及以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同类或同类以上安全质量事故,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按有关规定上报,有谎报、漏报、迟报、瞒报情节的,在原规定处分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篇3: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和公司有关规定,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责任追究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责任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部门下达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

第六条发生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区分情况,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发生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死亡的,依照如下方式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二)发生旅客列车一般A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免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免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三)发生旅客列车一般B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四)在短期内发生2件及以上旅客列车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五)发生旅客列车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六)在短期内发生2件及以上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七)发生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第七条?发生其它铁路交通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确定的事故等级、责任大小,比照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对严重危害行车安全,尤其是旅客列车安全的下列情形,比照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一)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害严重物品上车的;

(二)行李车在运行途中漏锁导致车门开放的;

(三)押运人员在行李车内吸烟的;

(四)经确认行李车存在严重超偏载问题的;

(五)牵引车、拖车掉落站台的;

(六)行包(行邮)专列在运行过程中,经确认为严重超偏载并被甩车处理的;

(七)严重危害运输生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和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第十条?同一事故,对负同等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按照同一处理档次进行责任追究;对负重要责任的,比照负主要责任的降一个档次进行责任追究;负次要责任的,比照负主要责任的降二个档次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或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终身不得担任本专业基层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人员。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追究由公司事故调查组或安全监察部门根据事故责任判定、责任大小,按照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责任追究方式,由相应组织机构按照职权及有关程序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的责任追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对事故的责任追究,除按照本办法处理外,遇特殊情况由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8日起施行。公司前发《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快运安〔201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