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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制度

2024-05-14 阅读 1377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制度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循,有章可依,根据有《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和《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班主任:谁当班谁负责

3、教职工: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4、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5、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6、值周领导及教师责任区:属地管理,全面负责。

?二、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1、同班内学生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班主任会同少先队协调处理;

2、异班(级)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各部负责人会同少先队、教务处协调处理;

3、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大、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协调处理;重特大事故移交司法部门,学校配合处理;

4、行风责任由学校行政处理。

三、责任追究制: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1、行风责任追究制:

(1)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推销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2)私自收费办班、补课;随意调课、提前或滞后放学、私自放假等造成伤害事故或不良影响。

(3)在对学生管理中,有过激言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家长反映。

(4)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语言过激,与家长发生争执,反映到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5)在与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造成不良影响。

(6)酒后上课,上课期间随意接听电话。

(7)煽动、鼓惑他人、聚众滋事。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经济责任或经济处罚,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责任追究制:

?(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岗位责任人(班主任、上课教师、值日教师等)擅离岗位、私自调课、私自放假、提前或延后放学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等责任事件。

?(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伤害的。

?(4)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勤清查制度。任课教师应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或教务处,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教务处没有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

?(5)后勤、各办公室、功能室负责人应及时检查电路、水电设施等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线路、电器没有及时维修或没被检查到造成安全事故的。

?(6)实验室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或被盗而造成伤害事故的。

?(7)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随时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没有及时报告和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8)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较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没有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的。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9)教师在保管、使用学校物品、设备(如图书、音像设备、教学用具、体音美器材、影音设备等)时均应确保财产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败而引起财产设备的遗失、损坏的。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由此造成学校声誉、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比例的经济责任、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年内不予考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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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事故责任与追究制度

第一条

依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按照铁道部、股份公司和哈大客专公司的要求,为规范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TJ-1标建立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按照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作业队队长:孙志华、

作业队书记:赵光

作业队副队长:魏兴宇、李健威、宁宝森

作业队安质负责人:张涛

第四条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第五条

作业队发生一般死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C类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及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因工伤亡、工程质量事故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项目部汇报。

第六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原则上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报股份公司确定后执行。

第七条

发生轻伤、重伤3人(不含)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C类及以上一般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不含)以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及以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同类或同类以上安全质量事故,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按有关规定上报,有谎报、漏报、迟报、瞒报情节的,在原规定处分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篇3: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和公司有关规定,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责任追究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责任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部门下达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

第六条发生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区分情况,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发生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死亡的,依照如下方式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二)发生旅客列车一般A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免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免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三)发生旅客列车一般B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四)在短期内发生2件及以上旅客列车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五)发生旅客列车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六)在短期内发生2件及以上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七)发生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第七条?发生其它铁路交通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确定的事故等级、责任大小,比照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对严重危害行车安全,尤其是旅客列车安全的下列情形,比照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一)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害严重物品上车的;

(二)行李车在运行途中漏锁导致车门开放的;

(三)押运人员在行李车内吸烟的;

(四)经确认行李车存在严重超偏载问题的;

(五)牵引车、拖车掉落站台的;

(六)行包(行邮)专列在运行过程中,经确认为严重超偏载并被甩车处理的;

(七)严重危害运输生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和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第十条?同一事故,对负同等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按照同一处理档次进行责任追究;对负重要责任的,比照负主要责任的降一个档次进行责任追究;负次要责任的,比照负主要责任的降二个档次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或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终身不得担任本专业基层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人员。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追究由公司事故调查组或安全监察部门根据事故责任判定、责任大小,按照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责任追究方式,由相应组织机构按照职权及有关程序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的责任追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对事故的责任追究,除按照本办法处理外,遇特殊情况由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8日起施行。公司前发《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快运安〔201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