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校一般设备管理办法

  师范学校一般设备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师专学校一般设备管理办法我校面临新校区建设和迎接省教育厅人才培养水平评估的艰巨任务,为了缓解提高工作标准和效率与办公条件落后的矛盾,进一步节约资源,减少相互攀比办公条件的现象,...

师专学校一般设备管理办法

我校面临新校区建设和迎接省教育厅人才培养水平评估的艰巨任务,为了缓解提高工作标准和效率与办公条件落后的矛盾,进一步节约资源,减少相互攀比办公条件的现象,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现制定一般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一般设备的管理,提高一般设备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设备必须按照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需求,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合理配置,按章采购后勤管理处是一般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一般设备的计划、审核、购置、调配、管理工作。教务处是教学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计划、审核、调配、管理工作。(下同)

第三条 一般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责任制。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一般设备的第一责任人,各使用单位、部门要经常进行爱护学校财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宣传,要指定思想好、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专门人员负责本部门一般设备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本部门一般设备的帐、卡、物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所有家具和单价在100元以上或一次性总购置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办公、生活用品都属于一般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除外)。

第五条 无论何种经费来源和何种渠道(包括自制、捐赠、调拨、科研经费、自留资金等)添置的一般设备,只要产权属于学校,都必须纳入学校一般设备管理。

第三章配置标准

第六条 办公家具的设备

(一)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1、坐班人员:各种办公家具使用年限均不得低于6年。

(1)校领导:每间办公室不超过8500元配备。大型办公桌一张、转椅一把、桌前椅两把,书橱三个、皮沙发一套、茶几一只、椅子二把、衣架一个、脸盆架一个、饮水机一个。

(2)中层干部:中型办公桌一张、办公椅一把(每套不得超过1000元),三人沙发一个(每套不得超过800元)、文件橱一个、书橱一个(每个不得超过500元),椅子二把、脸盆架一个。

(3)一般干部:办公桌一张、椅子一把,文件柜和书橱每个室各配一个。

(4)坐班教师:根据需要配办公桌一张、椅子一把。

2、单位和部门:标准参照坐班人员执行。

(1)各系办公室:文件橱二个、档案柜三个、椅子五把、衣架一个、脸盆架一个。

教研室:文件橱二个、档案柜二个、办公桌四张、椅子十把、衣架一个、脸盆架一个。

(2)各部门:文件橱二个、档案柜一个、椅子五把。

有档案管理部门的档案柜,根据有关规定配置。

继续教育学院和教师、各部门按照此标准执行。另配置一间小型接待室、一间会议室的家具。

(二)其它办公设备

1、空调: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可配置1.2P空调一台,每台不超过2000元。办公用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到20平方米,可配置1.5P空调一台,每台不超过3000元。办公用房使用面积20平方米到30平方米,可配置2P空调,每台不超过3500元。办公用房使用面积30平方米到40平方米,可配置3P挂机一台,每台不超过6500元。办公用房使用面积40平方米到80平方米,可配置5P柜机一台,每台不超过10000元。办公用房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行政楼现有办公室的空调已配齐,原则上不再增加空调。各系一般3台,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4台。

2、电脑:每台标准不得超过6000元。使用年限均为6年以上。行政坐班人员每人一台,系(院)参照执行。

3、传真电话每台标准不超过2500元,使用年限在6年以上:校办、纪委、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学报编辑部、继教院、后勤管理处、后勤总公司

4、碎纸机每台标准不超过1500元,使用年限在6年以上:校领导、校办、组织人事处、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

5、照相机:使用年限在6年以上。数码照相机每台一般标准不超过4000元,专业需要的系部,允许超过一般标准,但必须经过校采购领导小组及主管领导审批,。各系现有的,原则上不再增加,如专业需要,要提交申请采购理由及论证报告。校办、纪委、宣传部、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团委、工会。

6、打印机:普通激光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2500元。普通喷墨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1000元。针式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2000元。大幅面的工作组激光打印机12000元/台。打印机使用年限均为6年以上。

每系不得超过3台,超出部分用于校内调剂。现有行政部门均有打印机,原则上不再增加(按电脑数的50%配置),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领导批准才能增加。

7、扫描仪、数码相机、摄像机不属于办公必需设备,现有部门拥有的设备作为行政部门共享资源,工作需要可以借用。

8、U盘、移动硬盘等计算机外围设备,如因工作特殊需要,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配置。

第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办公设备有明确要求的,视具体情况另定。

第四章 一般设备计划、采购、验收

第八条 各部门添置一般设备,应于每年11月下旬提交第二年的《一般设备计划申请表》。根据《一般设备计划申请表》的要求,详细填写一般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用途及购置理由,一式三份。经本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归口部门汇总。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对各部门申报的《一般设备计划申请表》,按有关规定和配置标准,进行初步审核,编制校年度一般设备购置计划,提交校采购领导小组研究,经校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校采购办公室实施。

第十条 一般设备的购置,必须按批准的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后勤管理处提出变更理由,经校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一般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按执行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由后勤管理处、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使用部门联合采购;属于“大宗物资”的,由后勤管理处会同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及使用部门组成采供小组进行可行性考察论证(组织招标),并将考察论证的结果报送校领导审批后,方可购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自行订购。

第十二条 一般设备订购合同的签订、审核必须按照《E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一般设备到货后,使用部门、后勤管理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一般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数量等进行验收,

对一次购置大批量的设备,应由后

勤管理处会同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及使用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填写《一般设备验收报告单》。在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及时与供货方联系,办理退、换、整改或扣款手续。验收合格的设备若属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在校园网上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增加并提出申报,待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打印验收单,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一般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一般设备管理和使用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定”(定人保管、定人养护、定室存放、定期核验)。

第十五条 一般设备的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变动时必须报后勤管理处备案并办理好帐、卡、物移交工作,交接期不得超过十五天。手续不全或账目不清,接收人可拒绝接收。在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移交人负责。一般设备使用人员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该单位资产管理员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上作相应资产变动处理。

第十六条 一般设备的借用必须办理借用手续。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需经借出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一般设备原则上不借往校外,确因需要,应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经本单位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借出。

第十七条 一般设备的正常维护和保养,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保养和养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锈等工作。对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并按价赔偿。

第六章 一般设备的调拨与报废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之间一般设备的调剂或因机构调整而涉及到的一般设备转移,由后勤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和一般设备配置标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因需要,一般设备调出学校,2万元以下必须由主管部门报请主管校长批准,2万元以上必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并办理调拨手续后方可调出。

第二十条 一般设备已无使用价值的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可以申请报废。一般设备的报废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一般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式三份),使用单位领导审核同意报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废设备进行论证。2万元以下由主管部门报请主管校长批准,2万元以上必须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办理有关报废手续后方可报废。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设备被盗或丢失,由使用单位填写《一般设备报失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后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二十二条 批准报废的一般设备,由后勤管理处核查后回收处理。

第七章 一般设备的账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一般设备的账务实行校、各使用单位二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一般设备的主管部门对已入库的一般设备进行统一分类编目、编号、建总账、建立一般设备日记总账,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打印资产卡片存档,并及时将条形码粘贴到相应资产上,一般设备卡片由使用部门保管。

第二十五条 一般设备的主管部门每半年与财务处对账一次,以保证账账相符;每半年与使用单位对账一次,以保证账物相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一般设备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多种形式的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损公肥私给学校造成浪费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触犯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工程管理制度 工厂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制度

车间管理制度 生产管理制度 机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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