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消防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制度》、《教师护送学生制度》,保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理,特制定我校消防安全重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主要职责
1、组长负责召集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处置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学校安全重大事宜。
2、副组长负责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处理突发安全事故,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3、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学校各班级、各特种教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并保证领导小组指令的畅通。做好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落实、检查、处理等,把安全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应急措施
1、每天保证教师值班:早上7:20到校,中午放学时待全部学生离校方可下班。若在校门口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由带班领导负责处理,一名值班人员把学生送往医院,另一名值班人员通知其家长,并及时报警。
2、班主任教师负责组织学生站队放学,分成东、西、北三路纵队,做到校大门外100米内不解散。
3、各班选出一名安全监督员,每日在教室、校门口检查,制止不安全行为。
4、学生有病有事须请假,无故不到者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班主任。若查实学生离家出走或被坏人控制,由班主任通知家长,校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5、学生碰伤、撞伤后,任课教师必须立即送医院治疗,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上报学校,按《学生伤害处理办法》条例迅速处理。
6、学生上操及*安全由体育组负责,下操及散会时学生回班由体育教师负责依规定顺序排队回班。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和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由学校负责,若发生意外伤亡事件,由学校专人处理,并及时上报。
7、室内用电及电器安全由学校组织人员每周检查一次,教学设施“谁主管,谁负责”,每月检查一次。若因用电等原因引起火灾,学校立即通知电工切断电源,拨打119报警,组织人员开启灭火器和消防拴进行扑救。班主任教师迅速进班组织学生按规定疏散。
8、实行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三、宣传教育,确保安全
1、认真落实“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救护措施能力。
2、利用国旗下讲话、主题班队会、黑板报、健康教育课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定期举行全校性的安全教育报告会。
4、少先队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让学生学会生存,掌握自救本领。
5、安全教育渗透到各科教学之中,时时讲,事事讲。
总之,安全工作重于泰山,全体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若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将直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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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大全 www.QiquHa.com.com篇2:安全事故责任与追究制度
第一条
依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按照铁道部、股份公司和哈大客专公司的要求,为规范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TJ-1标建立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按照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作业队队长:孙志华、
作业队书记:赵光
作业队副队长:魏兴宇、李健威、宁宝森
作业队安质负责人:张涛
第四条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第五条
作业队发生一般死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C类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及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因工伤亡、工程质量事故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项目部汇报。
第六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原则上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报股份公司确定后执行。
第七条
发生轻伤、重伤3人(不含)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C类及以上一般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不含)以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及以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同类或同类以上安全质量事故,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按有关规定上报,有谎报、漏报、迟报、瞒报情节的,在原规定处分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篇3: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和公司有关规定,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责任追究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责任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部门下达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
第六条发生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区分情况,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发生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死亡的,依照如下方式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二)发生旅客列车一般A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免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免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三)发生旅客列车一般B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四)在短期内发生2件及以上旅客列车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五)发生旅客列车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六)在短期内发生2件及以上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七)发生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第七条?发生其它铁路交通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确定的事故等级、责任大小,比照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对严重危害行车安全,尤其是旅客列车安全的下列情形,比照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一)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害严重物品上车的;
(二)行李车在运行途中漏锁导致车门开放的;
(三)押运人员在行李车内吸烟的;
(四)经确认行李车存在严重超偏载问题的;
(五)牵引车、拖车掉落站台的;
(六)行包(行邮)专列在运行过程中,经确认为严重超偏载并被甩车处理的;
(七)严重危害运输生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和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第十条?同一事故,对负同等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按照同一处理档次进行责任追究;对负重要责任的,比照负主要责任的降一个档次进行责任追究;负次要责任的,比照负主要责任的降二个档次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或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终身不得担任本专业基层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人员。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追究由公司事故调查组或安全监察部门根据事故责任判定、责任大小,按照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责任追究方式,由相应组织机构按照职权及有关程序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的责任追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对事故的责任追究,除按照本办法处理外,遇特殊情况由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8日起施行。公司前发《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快运安〔201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