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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2024-01-15 阅读 3946

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为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准确掌握车辆及其所换机件的技术状况,制定本规定:

一、技术档案是指本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用的一切重要图片、图纸、光碟、图书、报表、技术资料、有关设备的技术文字说明等技术性文件,整理后归并文件档案。

二、本厂设置技术档案有:维修汽车技术质量档案、技术标准、规程、工艺文件、统计报表等生产技术档案、设备档案。

三、本厂技术档案由调度资料部门负责建立、保管、运用或提供使用。

保管工作由调度资料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四、每类档案资料进入本企业、技术部应当月内建立档案。建档时要分类编号、登记,并立卷归档,并进行必要的整理编制卡片,以便查阅。

同时建立电子档案,并在每周进行一次移动硬盘存储,防止数据丢失。

五、修理厂技术档案不外借。内部技术人员办理借阅手续后,可以借阅,但属修理厂秘密的资料不得外借,不得随便复印。技术档案阅后要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六、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必须建立单车维修档案,数据、信息准确全面,按信息归类存放,并做好重要的维修数据记录其换件记录。

七、技术部定期对技术档案进行鉴定,确定保管年限及时销毁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

八、所有档案保存期限为长期。

采编:www.QiquhA.com.com

篇2:合同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修理厂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维修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维修合同管理,对于本厂维修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法人委托

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相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企业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维修合同管理工作。

三、签订维修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四、对外签订维修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以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

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明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六、签订维修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然后签约。

八、维修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九、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篇3:出厂合格证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维护客户权益,依据《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在客运中心站修理厂进行下列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向竣工车辆核发《陕西省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1.汽车大修;

2.汽车总成修理;

3.汽车二级维护;

4.小修工时费用总计在500元以上。

三、竣工车辆由竣工质量检验员检验后,对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签发《合格证》。《合格证》为维修质量合格凭证,承修单位盖章后方为有效。

四、车辆返修、送修方将《合格证》交承修方存档,返修竣工后,承修方应履行检验程序另行核发《合格证》。

五、在汽车维修出厂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维修质量纠纷,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时,《合格证》为依据之一。

六、《合格证》由“承修单位存根”、“出厂合格证”、“管理部门存查”三联组成。管理部门存查联由送修方转交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修理厂签发“出厂合格证”时由出厂检验员负责填写,并加盖承修单位公章和竣工质量检验员专用章。

七、《合格证》由财务部门人员领取,并进行编号登记,发放至质检员保管使用并登记,每周一结算要做到账、登记数、发放数、存根等相符,存查存根交财务专管人员,并由财务专管人员交送“管理部门存查”联至

管理部门。

八、《陕西省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由省交通厅监制,厅运输管理局印制(式样见附件1),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负责向汽车维修业户发放。

九、本制度由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修理厂严格执行。

篇4:运输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运输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运输人员档案管理。

2、职责

(1)公司事物管理员负责对车辆各种技术资料的保管。

(2)车辆管理员负责保管人员及车辆证件复印件及监督证件的有效性。

(3)各岗位人员负责保管随身携带证件,并保证证件的有效性、完好、清洁。

(4)车辆主驾负责保管责任车辆的随车证件,并保证证件的有效性、完好、清洁。

3、工作要求

(1)人员管理

运输人员的招聘由销售部。提出申请,由综合管理部进行初选,经公司级培训合格后进入销售部试用,经试用及部门培训合格送各相关部门学习取证后方可正式上岗。

(2)经公司培训取得相关证件者,必须与公司签订三年期聘用合同,合同期内离开公司时,企业有权扣回相关证件的取证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3)驾驶员分为机动驾驶员、、主车驾驶员,经考核合格实行逐级晋升。

(4)人员档案管理

(5)各岗位人员负责保管各自持有的从业资格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并保持证件有效完好。

(6)各岗位人员如因自身原因造成扣证或证件失落,无证期间公司发给300元/月基本工资;如因企业原因造成扣证,扣证期间发给500元/月基本工资;以上两种情况均要求无证人员服从公司安排,另发工资按新安排岗位核发;不服从公司安排不发给基本工资并作旷工处理直至开除。

(7)车辆档案管理

(8)在车辆购进上牌,所有手续办理结束后,经办人及时将所有资料转交车辆管理员负责统一保管。

(9)新车上牌结束后,经办人将车辆运行所需的所有证件移交给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根据证件将数据证号等记入“车辆档案”,并将证件复印件存档。

(10)车辆管理员在证件复印存档后,将证件原件、随车工具等交于指定主驾司机且应有交接手续。

(11)车辆驾驶员保管随车证件正本,并保证证件的有效性、完好、清洁。

(12)车辆管理员保管车辆证件的复印件,监督证件的有效性,对即将到期的证件提醒相关责任人,公告栏予以公布。

(13)出现下列情况由车辆责任人负担损失:

a.因保管不当造成证件失落。

b.证件失落未及时上报造成罚款或其它责任事故。

c.证件过期失效造成罚款或其它处罚。

(14)危险品高速通行证由车辆管理员到相关部门开具,并保证其有效性。

(15)车辆所有证件的移交必须有相关“证件移交记录”。

(16)其它管理事宜均执行公司相应规章制度。

序号表单编号表单名称保存部门运输部1年

篇5:驾校教练员安全管理规定

一、教练员要持证上岗,实行一车一教练制度。教练员与相应的教练车备案必须相符进行训练,如换教练员必须通知教务室变更,否则一经查处,将给予处罚20-200元。

二、教练员有义务对所带教练车辆进行维护和修理。教练车辆维修前需报总教练检查审核,并开具《车辆维修送修单》(私自更改、添加维修内容或擅自决定维修内容的,所产生所有维修费用由教练员自负),维修后当日,核对好金额及维修项目,交总教练审核后签字(详情见《教练车辆维修和保养规定》)。

三、严禁酒后进行训练,严禁放任学员自学自练,严禁超员超载超速训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载员训练,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增加人员。

四、严格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训练时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五、在训练期间或训练途中,严禁学员坐在后车厢。

特殊情况应该及时汇报。如若违反以上3-5项其中一项,根据情况罚款20—200元。

六、全体教练员要加强日常安全学习,牢固树立安全教学理念。教练车发生事故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1)负全部责任的,教练员承担事故所有费用的70%;

(2)负主要责任的,教练员承担事故所有费用的50%;

(3)负同等责任的,教练员承担事故所有费用的35%;

(4)负次要责任的,教练员承担事故所有费用的20%;

如发现教练员私自向学员索要维修费等,一经落实对教练员双倍处罚。

七、由于不正规操作,或不按规定教学,未及时检查或维修造成车辆损坏的,按《教练车辆维修和保养规定》执行。

八、丢失教练车辆钥匙的,承担丢失钥匙引起的全部费用。

九、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教练车干私活或回家,罚款200元。

十、教练员所教学员违反交通法规,教练员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