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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设备内作业安全规定

2024-01-15 阅读 2660

危险设备内作业安全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作业人员进入危险设备内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等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各生产厂和外来施工队伍在集团公司区域内进行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进入危险设备内的作业。

3.定义

本制度所指的危险设备为产生、处理或储存氧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氮气、氩气、苯、氨水、各种油类等的储罐、塔、槽、箱体、气柜、炉膛、气(汽)包、管道、容器等设备。

4.危险设备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1.《危险设备内作业许可证》原则上应提前一天到生产部办理,由危险设备所属单位专(兼)职安全员认真填写许可证上设备所属单位、设备名称、设备内介质、检修作业时间、检修作业内容、设备切断置换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内容后,交由检修单位填写。

4.2.检修单位在接到《危险设备内作业许可证》后,检修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该证上检修单位、检修单位负责人签名、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和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

4.3.在完成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经现场分析或检测检查合格后,依序由现场检测分析人、危险设备所属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和公司生产部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签名后,《危险设备内作业许可证》生效,检修单位方可开始作业。

4.4.《危险设备内作业许可证》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公司生产部留存,第二联由设备所属单位留存,第三联由检修单位留存。

4.5.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涉及动火的,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执行并办理相应的动火许可证。

4.6.在检修作业过程中,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现场监护人(包括设备所属单位和检修单位)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对于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窜入或析出危险物质的情况下,现场检测分析人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并最多每隔30分钟进行检测分析一次;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设备内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进入作业。

5.危险设备内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5.1.切断

5.1.1.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对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管道、设施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关闭阀门并逢上水封(或倒下眼镜阀)等,设有盲板的位置应标示。

5.1.2.对动力电源的切断,应严格按照相关的电气规程严格执行。

5.2.清洗、置换和清理

5.2.1.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

5.2.2.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5.2.3.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5.3.采样、分析或检测

5.3.1.检修作业人员进入危险设备内前,要对设备内的状况进行分析或检测,并符合下列条件:

(1)含氧量在18~21%之间;

(2)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

(3)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见附表3)。

5.3.2.对危险设备内的气体或粉尘进行取样分析或检测不得早于进入设备作业前30分钟,所采取的样本应是设备内的最高浓度;工作中断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应重新采样分析或检测。

5.3.3.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

5.4.电气及安全防护措施

5.4.1.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狭小或潮湿场所应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5.4.2.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5.4.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5.4.4.在设备内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4.5.设备内作业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5.4.6.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加强设备内通风。

5.5.安全监护

5.5.1.设备外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5.5.2.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5.5.3.进入危险设备作业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经验丰富的人员进行专门监护,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观察设备内的作业人员。

5.5.4.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内的下列作业:

1、在危险区域或不安全状态下作业;

2、在易燃易爆区域的各类动火作业;

3、接触危险物质的作业(如毒气、毒物、高温、辐射等);

4、高处作业;

5、缺氧或有毒的场所作业(如容器内、下水井等);

6、爆破作业等。

第二条?凡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危险作业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如抢险或紧急处理事故等)允许事后补办手续,安全消防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危险作业的审批视危险程度而定,特别危险作业由厂领导审批,危险较大的作业由厂安全部门审批,危险性较小的作业由车间审批。

第四条?危险作业审批前,有关人员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数据,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

第五条?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第六条?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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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安全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项目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项目建设的各种作业机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

二、定义

1、项目:***************项目

2、公司:********************公司

3、HSE:健康、安全和环境

4、PMT:**********************公司项目部

5、车辆: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

6、船舶:指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可运输、施工的船舶。

7、机动设备:仅允许在限定范围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如挖掘机、推土机、起重机等。不能自行移动的升降机也作为本规定所述机动设备,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三、职责

1、公司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HSE工作负责,HSE部对各部门的HSE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2、监理机构按公司要求对施工现场和承包商的HSE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承包商对工作范围内的HSE工作负责,应严格执行项目HSE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并接受公司和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对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一般要求

1、进入项目现场的车辆/机动设备须状况完好、证照齐全、车容整洁。如:

(1)制动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在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或雨雪天雨刮器发生故障,应停车,并在醒目处设置“注意危险”标志后进行修复;

(2)车辆的座椅须固定结实,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座椅安全带和紧固装置。

2、进入项目现场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船况完好、证照齐全、船容整洁。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拖航检验,并报主管部门核准。

4、车辆/机动设备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粘贴在驾驶室前窗右上角。

5、车辆、船舶驾驶室前挡风玻璃范围内不准摆、挂或张贴影响操作、妨碍视线的物品;车身、船身喷涂、粘贴标识及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6、大巴、中巴车驾驶室两侧喷涂核载人数;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驾驶室核定人数及核定载重量。

7、危险货物运输、停泊、作业必须遵守国家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相关规定;车辆、船舶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并配备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

8、车辆/机动设备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9、车辆、船舶载人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严禁超载,货车车箱内不准载人;

(2)所载的乘客只有在车辆(船舶)停稳后方可上、下车(船);

(3)所有车辆的乘客应在座位上就座,系挂好安全带,且不能将头、肢体伸到车外。

10、货运车辆、船舶载货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严禁超载;不应超高和超宽,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当车辆、船舶在行进时,所载的货物应加固,不能靠人员扶着;翻斗车应封闭良好,不得漏土。

11、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噪声、废物和废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2、船舶均应配有足够的通讯设备,与过往船舶及监督站(艇)保持联系畅通,发现情况及时联系协调。

13、船舶须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并置挂在作业现场,做到可以随时取用。

14、机动设备必须正确使用,禁止将挖掘机、装载机做为吊车使用,进行吊装、吊运作业等。

15、农用车、摩托车、自行车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五、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现场通行证

1、凡进入项目现场的机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均须办理现场通行证,凭证出入。

2、通行证分为正式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正式通行证应张贴在驾驶室左后侧车窗上;临时通行证摆放在驾驶室内显眼处。

3、正式通行证每季度换证并使用不同的颜色,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

01月01日--03月31日?红色

04月01日--06月30日?蓝色

07月01日--09月30日?黄色

10月01日--12月31日?绿色

4、正式通行证的办理所需相关资料包括:

(1)车辆

l?保险证明书

l?年检合格证

l?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和安全合格标识(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等)

l?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l?有效的驾驶证/操作证复印件

l?其他

(2)船舶

l?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l?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l?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l?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

l?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

l?船舶吨位证书复印件

l?船舶载重线证书复印件

l?船舶无线电安全证书复印件

l?船舶安全证书复印件

l?防止油污染证书复印件

l?施工许可证书

l?船舶保险单

l?其他

5、临时通行证:

收货或接待单位应确保送货或来访车辆遵守项目现场的各管理规定,并对送货或来访车辆及人员违章及安全负责。故收货或接待单位应在送货或来访车辆入场前,对该相关人员进行简单的入场培训。

6、下列任何一项证明资料如有伪造,车辆和驾驶员将永远不允许进入项目现场:

l?驾驶证

l?行驶证

l?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程机械)

l?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和安全合格标识。

六、车辆/机动设备通行证分类及编号

1、为便于车辆/机动设备管理,将承包商进场车辆/机动设备分为以下四类:

l?交通车辆类:(指小车、面包车、中巴车、大巴车等);

l?运输车辆类:(指皮卡、轻型货车、泥头车、平板车等);

l?特种车辆类:(指流动式起重机械、履带式起重机械及工程机械等);

l?其它机具类:(指蹦蹦车)。

2、车辆/机动设备现场通行证编号由项目的拼音缩写、车辆/机动设备类型、顺序号构成(如ALPK-T(V/C/O)-0001表示在项目工作、编号为0001号的卡车;另外C代表起重车辆或机动设备、V代表一般车辆、O代表其他机动设备)。

ALPK-C-V(T/C/O)-0001??

?车辆、机动设备编号?(从0001开始)?

?其它机具类(英文“其它”的首字母缩写)?

?起重车辆/机动设备类(英文“吊车”的首字母缩写)?

卡车类(英文“卡车”的首字母缩写)?

?一般车辆类(英文“车辆”的首字母缩写)?

?承包商标识符(承包商英文或拼音缩写)?

?项目标识符(奥林匹克项目拼音缩写)?

七、车辆、船舶、机动设备保养

1、日常车辆检查

(1)操作员每日在使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前,应进行检查。若发现不良状况,应在随车(船)记录本上记录,及时将不良状况报告机动设备管理人员,并及时处理。

(2)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出现故障或不良状况,应及时排除,否则严禁使用。

2、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维护

(1)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维护必须按有关规定或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2)只有资质合格人员才能对车辆、船舶、机动设备进行维修并做好记录。

八、车辆驾驶员、船舶人员管理

1、所有车辆或船舶驾驶员,必须经政府相关部门考试合格、获得驾驶证,且有一年以上驾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严禁无证驾驶或作业。

2、承包商须定期对其车辆、船舶、机动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所驾驶的车(船舶)型必须与驾驶证准驾车(船舶)型相符。

4、驾驶人员患有妨碍安全行车(船舶)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

5、不准赤脚、穿拖鞋、戴耳机或酒后驾驶车辆(船舶);严禁在驾驶途中接、打电话。

6、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系好安全带,行驶前应提醒和监督乘坐人员系好安全带。

7、严禁驾驶装载违规的车辆、船舶。

8、严禁超速行驶。驾驶员除了应遵守交通法规外,还必须遵守项目现场限速规定。

9、在现场内,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乱停、乱放;占路施工应提前2天填报《公共区域/道路占用申请单》(详见业主管理规定《现场交通道路管理规定》)并获批准。驾驶员不在时,车辆应熄火,并将车辆置于停车制动状态。

10、在施工现场,如驾驶员或乘坐人员没有穿戴正确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离开驾驶室或车厢。

11、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接受必要的安全、交通检查。

12、船舶应当按照标准配备船员;并指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九、船舶施工管理

1、船舶及海上施工单位应制定专人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发现有恶劣气候及早做好避风工作,确保船舶安全。禁止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作业。

2、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3、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4、船舶按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悬挂作业信号。在作业期间应派专人在首、尾部值班,用旗帜指挥,示意过往船通过方向或远离本船。

5、船舶每天作业结束后,应选择安全、无碍他船航行的地点靠泊。

6、严禁破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若发现相关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损坏,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7、海上施工作业完成后,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承包商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

十、事故处理

1、车辆在现场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现场目击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上报,该单位负责人应按《HSE事故管理程序》及有关规定向监理机构、公司、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讲明事故发生的地点、车辆牌号、损失情况,特别要讲明有无人员伤亡情况。

2、事故管理按照公司《HSE事故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3、船舶、设施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本单位、公司PMT及HSE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