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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2024-01-15 阅读 2169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1、使用有安全认证的煤气、液化气灶具及设施。

2、保证通风良好,防止烟气中的一氧化碳中毒。

3、使用燃具要有人照看,防止煤气火焰被风吹或被溢出的汤浇灭,造成煤气泄漏引起事故。

4、发生煤气灶回火应立即关闭气阀,在从新点火以免烧坏灶具;在装有煤气设施的屋内不准住人。

5、不得擅自拆、迁、改和遮挡,封闭煤气管道设施。

6、使用煤气管道煤气的燃具不能和其他气体的燃具互相代替;使用管道煤气的房间不得同时使用其他火源。

7、煤气管道内严禁混入空气,液体或其他异物。

8、联结管道煤气燃具的胶管长度不准超过2米,严禁用胶管过墙或穿门窗用气。要经常查看胶管有无脱落,老化,有应及时更换,以免漏气。若发现漏气,正确的检漏方法是:用肥皂水涂抹在可能漏气的地方,连续起泡,就可以断定此处是漏点,绝对禁止用明火检漏。

9、不得在煤气设施上搭挂物品,不得将煤气管道作为家用电器接、地线。

10、初次使用管道煤气不能自行点火。

11、当你发现煤气设施泄露时,请立即通知煤气公司。

12、有煤气或液化气的家庭最好安装可燃气体泄露警报,当周围出现煤气或液化气泄露时,可以及早采取避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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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煤气管理规章制度

1、目的

加强煤气的安全管理,防范生产与检修作业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

2、依据

《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一、煤气安全管理内容

(一)煤气站负责煤气的日常安全管理,并配足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

(二)煤气站管理人员每天巡检一次,每周要进行全面检查一次,保证煤气设施的严密性,发现煤气泄漏要及时处理,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

(三)熔炼车间看水工负责高炉热风口巡检,至少每半小时检查一次,并填写点检表记录。

(四)检修期间,煤气站做好现场检验,监护工作。

二、煤气设施安全检查内容

(一)一般规定?。

1.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

2.有泄漏煤气危险的平台、工作间等,均必须设置相对方向的两个出入口。

3.各处带煤气作业区域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4.煤气辅助设施保持完好有效。

5.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

6.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固定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二)用气点。

1.烧嘴阀闸门前须设有取样管。

2.两个炉子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放散管。

3.烧嘴阀的头部有明显开关标志。

4.烧嘴阀前有放水或放气头。

5.阀门严密、灵活、无泄漏。

6.助燃风管设泄爆膜和低压报警装置。

(三)管道。

1.厂区主要煤气管道须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

2.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须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

3.管道本体无可见泄漏(含法兰、阀门及附属装置)。

4.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毫米。

三、检修期间安全规章制度

检修主要指高炉煤气回收、贮存、使用输送等系统的检修。

(一)检修部门对煤气设备设施检修时,必须提前上报煤气站并填写动火申请,使各部门做好检修前准备工作。检修规定内容不得改变,否则必须重新申请。项目完成后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各部门做好准备工作后,切断检修部位的煤气来源,并确认阀门已关闭到位。(如需带盲板作业时,应严格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严格执行作业表制度。盲板作业时煤气压力保持稳定,并不低于1000Pa;高炉煤气盲板作业:压力不高于45000Pa;)

(三)各部门做好警戒确认后,打开放散管放散煤气,再打开蒸汽阀进行置换,放散管有蒸汽出来以后置换完毕并关闭蒸气阀门。

(四)煤气站工作人员对设备内进行煤气含量检测,监测确认合格后签字及审批意见后,方可检修,若检测半个小时后检修部门没有进行工作,需重新检测。

(五)相关部门签字同意后,通知检修人员(两人以上)带好煤气检测仪器、通讯器材及保护设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六)检修工作结束后,清除管道内杂物,清点工具,人数齐全后封闭人孔和手孔。

(七)检修工作人员所有阀门应完好无损,能按要求关闭和开启。

(八)送煤气时,煤防站工作人员带好检测仪器及防护器具,在放散管处进行检测,检测到煤气后,关闭放散管阀门。煤气站工作人员对检修后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有无泄漏。

四、施工作业要求

1.施工中要严格遵守制定的施工单项安全措施,动火点必须备有相应、有效的灭火器材和一氧化碳测定器;进入煤气设备或管道内作业,必须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测定器和便携式氧气测定器,并采取联系呼叫措施予以安全确认;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工作的间隔时间至少在2小时以上,中间到无煤气地点休息。

2.带煤气危险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空气正压呼吸器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2)距工作场所40米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米以外;

(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足够厚度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4)距作业点10米以外才可安设照明装置;

(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3.带煤气动火补焊等作业,必须保持管内煤气正压不低于100Pa,在动火点附近安装校验有效期内的适用压力表,专人连续监视压力,并用对讲机保持联系,无法确保规定压力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一)停气应做到:

1.确认全部止火。使用按规程规定有效可靠的装置关闭入口煤气及仪表导管阀门,检修设备与运行中的设备要用盲板或眼镜阀可靠切断。打开末端放散管,确保内部煤气吹净。

2.末端放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或平台4米,距地面不小于10米,车间内部或距车间10米以内不经常操作的放散管必须高出建筑物的屋檐,操作时应站在上风口,必要时在放散口附近划定警戒区,区内禁止有火源,并注意煤气不要逸入周围房屋。

3.高炉煤气管道停气时,从煤气来源阀门后附近通氮气赶煤气,也可采用打开所有人孔,自然通风或强制送风赶残余煤气。

4.焦炉煤气或混合煤气管道停气时,向管道始端通入氮气,也可先通入高炉煤气赶残余煤气,后按赶残余高炉煤气的方法处理。

5.排水器由远而近逐个放水驱除内部残余煤气。

6.在管道末端和各死角处做爆发试验,如点不着,可停止通氮气,打开人孔通风,待含氧量达18%和一氧化碳含量合格后,方可进入管道内工作。

(二)送气应做到:

1.清除管道内杂物,清点工具,人数齐全后封闭人孔和手孔。

2.所有阀门应完好无损,能按要求关闭和开启。

3.将排水器灌水满流,保证达到规定要求的水封高度,关闭排水管阀门和试验头阀门。

4.管道及附属设备上停止动火作业,煤气管道周围不得有火源和大于200℃的高温物质。

5.打开末端放散管,从管道始端通入氮气赶空气,在末端放散管附近取样试验至含氧量低于2%。

6.打开阀门引入煤气,同时停止通入氮气,以煤气赶氮气在末端放散管处做爆发试验,连续三次合格后关闭放散管。

7.打开仪表导管的阀门,恢复仪表指示。

8.改扩建及大修后的煤气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送气。

(三)发现煤气泄漏,不能盲目冒险作业和冒险抢救。

五、改扩建工程期间安全管理内容

改扩建工程主要指焦炉、高炉、转炉的改造、扩建、检修涉及煤气回收系统的交叉作业。除应按照上述相关要求执行外,还要做到:

(一)在改扩建工程与正常生产交叉作业情况下,冶金企业是涉及双方安全生产事项的主要责任方,并对此承担责任。应将涉及本企业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管理系统。如施工企业在进行转炉砌炉作业时,冶金企业不能将煤气泄漏到作业现场。

(二)应制定施工方案,对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各个单位的任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非重新确认不得更改。

(三)改扩建工程负责人和生产系统负责人要一对一地负责联系,避免其他任何人转达指令。

(四)在改扩建工程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内容未全部结束,人员未全部撤离的情况下,应杜绝一切涉及煤气系统的试车和调试,不得组织与生产系统对接联网。

(五)改扩建工程后的煤气设施应经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方可投入运行;改扩建后的煤气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送气。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篇3:煤气发生炉使用安全守则

1、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①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制度要上墙。

②加强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和检查,要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③训练不脱产的煤气防护人员,进行救护知识教育。

④对操作和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2、供电及照明线路应符合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之规定,电器线路良好,不得使用临时电线。

3、仪表信号、事故照明报警装置齐全,操作间应有充分的照明和应急照明。

4、岗位人员劳保护具要符合规定

5、煤气易燃、易爆、易中毒,要从这三个方面做好防护措施。

6、煤气爆炸的三个要素:

①可燃气体(煤气主要可燃成份是一氧化碳和氢气)。

②空气(或含氧气体)

③火种(或达到一定温度)

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瞬间可以爆炸燃烧。

7、煤气需要多少、就造多少,产多少、就用多少,不储存、不任意排放,一氧化碳燃烧后变为二氧化碳就不存在危险了。

8、用户点火过程的规定:

①煤气管道内已经充满了合格煤气。

②加热炉点火时应先拉起烟道闸门。

③选择加热炉前煤气支管末端的最后一个烧咀,作为点火烧咀。

④放入火把。

⑤打开煤气阀门点燃,牢记火等煤气的原则。

⑥有连续火焰喷出可认为点火成功。

⑦若点不着火时,应重新点火。重新点火前,应关闭煤气阀门,炉膛内应进行鼓风吹扫,5分钟后重新按照点火程序进行二次点火。

9、设备保持清洁,各阀门应开关灵活,标识清晰,安全阀、防爆阀、钟罩阀要定期校验灵敏,设备管道不得有泄露煤气的地方。

10、注意防止烫伤和电击伤。

11、不准私改管道,需要改造时要经过主管人员批准。

12、停炉检修时,对设备管道,要求隔断、吹扫、置换、分析,进入设备时外部要有人监管。

13、防止值班室内仪表管老化、煤气泄露引起中毒。

14、所有水封严禁缺水。

15、灶具、喷嘴煤气阀门要开关严密,防止煤气泄露和煤气灶熄火引起中毒。

16、不准在操作间取暖、休息。

17、检修要有专业人员负责,未经培训的工人不能承担检修工作。

18、输送煤气前,管道和设备内气体要进行置换。

19、煤气系统压力低于200帕时,要停止使用。

20、防止高温火源靠近。

21、操作岗位应有通风设施,如天窗或自然通风筒。工作区一氧化碳允许浓度为≤24ppm,工作区一氧化碳浓度超标时要及时通风。

22、操作场地应清洁、无杂物堆积,无积水现象,地面要有冲洗和排水设施。

23、①小于100mm的煤气管道着火时,可以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②大于100mm的煤气管道着火时不能立即关严阀门和封上水封,这样可能会引起回火爆炸。

③要逐步关小阀门,同时应通入大量的蒸汽进行灭火。

④煤气炉及附件管道检修时,动火前一定要对设备吹扫或充入蒸汽,并准备好灭火器具。

24、①水套不可缺水运行,如果水位计看不到水,不准马上加水进炉,应先进行吊水作业,判定缺水程度,如果严重缺水不准马上进水,马上进水会引起爆炸,应该先停炉,降低炉内温度,炉内温度降至100℃时可试着缓慢进水,控制极小水量,边进水、边观察,若无异状,逐步进水至正常水位。

②水套用水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规定。

③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污垢。

25、煤气炉运行中和停炉后8小时内,严禁打开煤仓上盖。

篇4: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了及时报告和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重复事故的发生,规范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促进我公司安全工作,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人身安全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定义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是指在本公司生产、工作区域范围内,非本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范围

1、在公司生产、工作区域中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均作统计上报;

2、所有与公司承包的工程,在施工承包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向公司上报,并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3、外包施工队员工不在本公司生产、生活区域发生的伤亡事故不作统计上报;

4、公司与矿外任何单位、集体、个人承包工程,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第四条?外包施工队员工伤亡事故报告

1、轻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并由发生事故单位(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在一个星期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安全环保部门;

2、炮烟中毒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安全部门;

3、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以最快的形式报告安全部门,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再通知相关人员。

第五条?事故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现场相关人员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份物品时,应做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六条?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1、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都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

2、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的隐患由外包施工队组织,安全部门参与进行调查分析,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报一份给矿安全部门备案;

3、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由香格里拉县安委会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分析,最终形成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结案。

4、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结案时间的规定要求:

(1)轻伤事故应在一个星期内调查分析、处理、结案;

(2)重伤事故在三十天内调查分析、处理和结案;

(3)死亡事故在九十天内调查分析结束。

5、事故调查分析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性质

(3)事故类别

(4)事故经过

(5)事故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6)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7)事故发生现场的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及条件

(8)事故经济损失统计

(9)确定事故责任者

(10)事故防范措施

第七条?发生伤亡事故的处罚规定

1、发生死亡事故一人次,扣罚外包施工队500元,并同时按《迪庆有色公司对外发包工程综合安全管理现状量化考评表》进行考核处罚。在结案前将处罚款项交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列为安全专项奖励基金;

2、外包施工队一年轻伤人数超过五人次,扣罚外包施工队负责人1000元,一次性扣罚;

3、外包施工队在迪庆有色公司一年累计发生工亡事故3人以上(含3人),自动解除当年的工程承包合同,下年也不准再签合同。

第八条?事故档案管理

1、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登记表;

2、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笔录及现场图纸、照片;

4、人证、物证材料;

5、经济损失计算单;

6、死亡证明书;

7、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8、事故结案报告及上级批复文件等。

第九条?上述规定若与国家和矿务局有关伤亡事故统计上报的规定发生矛盾时,按国家和局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5日之日起执行。

篇5: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满足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的需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学院使用、储存、运输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化学试剂为无毒、无害的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为易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氰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及放射性物品等。

第四条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必须由使用部门和保卫处联系,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采购许可证,统一组织采购、验收、登记入帐,然后由各部门负责专人专柜进行妥善保管和安全使用。

第五条运输、装卸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相抵角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混装混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气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四)装运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必须有专人押车和装卸。

第六条教学实验、科学研究、质量检验等急需的少量稀缺试剂,少量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委托使用单位自行采购运输。

第七条凡使用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保存柜,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存放和使用安全。

第八条实验中心存放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通风、防晒、防静电、避雷、安全坚固等功能,并配备有灭火器。

第九条管理人员在储存、保管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

(二)遇火、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试剂,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产生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试剂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

(四)化学性质相抵触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室同柜存放。

(五)各系部对剧毒物品(氰化物等)必须按照“五双”制度严格保管,对收发、领用等环节要严格管理。

第十条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在入库和领用时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登记。对于剧毒物品的领用,必须经系(部)、处(室)领导签字,由专人负责领用并及时办理剩余部分退库手续,对废渣、废液要及时挖坑深埋或倒进废液井中。

第十一条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静电、防高温等工作,以确保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安全保存和使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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