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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4-01-15 阅读 2445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挖掘作业安全管理,保证人员安全,避免隐蔽设施受到破坏,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挖掘作业的管理流程及安全管理要求。炼化企业在公司区域外作业,执行作业区域所在方管理要求,还须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名词解释

(一)挖掘:在生产、作业区域人工或使用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二)沟槽:长窄形且深度大于宽度的凹地,通常沟槽的宽度不大于5m,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

(三)支撑:防止坑壁塌方的机械、木料或金属液压件等结构物。

(四)斜坡: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斜面。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作业负责人(作业申请人)

(一)提出挖掘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二)协调落实挖掘作业安全措施。

(三)组织实施挖掘作业。

(四)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

(五)对相关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作业批准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业务主管)

(一)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和特殊要求。

(二)核实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

(三)批准或取消挖掘作业许可证。

(四)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第十条作业人

(一)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许可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

(二)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三)作业过程中发现情况异常,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一条技术负责人

(一)了解施工现场的基本状况,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二)制定施工方案,确定和实施风险削减措施。

(三)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隐患及危害。

(四)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节?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作业单位制定挖掘方案。制定方案应考虑以下内容:

(一)交通状况。

(二)附近的振动源。

(三)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四)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五)土质类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设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气候。

(十三)其他。

第十三条挖掘作业前,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到作业现场,交流沟通工作任务及内容,明确标注地下管网、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作业单位应在挖掘施工方案中绘制挖掘作业平面示意图。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挖掘作业,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

第十四条对于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开工前,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总图、调度、工艺、设备、电仪、网络通信、给排水、消防、安全、燃气等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及属地单位向作业单位交底,根据作业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网、埋地电力电信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等情况提出具体施工要求。

第十五条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以下挖掘作业还须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

(一)地面挖掘、打桩、地锚入土深度超过0.5m。

(二)建筑物拆除。

(三)可能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墙壁开槽打眼。

(四)挖掘部位地表情况复杂难以确定作业风险。

第十六条作业单位应指定具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第十七条属地单位、作业单位应设专人监护现场,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日作业前应按照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见附录B)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1.2m以内的地下设施探查,不得采用机械开挖,只可采取人工挖掘方式。

第十九条当挖掘过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认或者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中没有注明的设施或物体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报告项目管理部门,经确认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二十条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第二十一条保护系统

(一)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由技术负责人根据土质的类别设计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负责人应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三)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附录C。

第二十二条在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第二十四条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第二十五条挖掘物或其他物料等要堆放在指定地点,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第二十六条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识或障碍物。

第二十七条邻近结构物

挖掘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建(构)筑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第二十八条进、出口

(一)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二)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三)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第二十九条排水

(一)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前,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二)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挖掘作业。

第三十条危险性气体环境

(一)当深度超过1.2m的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场所或遇到和地漏、下水井、阀门井相连时,要增加挖掘作业相关安全措施(如进行气体检测等)。

(二)遇可燃、有毒物质相通的上述设施时,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挖掘作业需要用火时,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三)对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作业,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应采取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相关措施。

第三十一条标识与警示

(一)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二)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识。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三)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识,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四)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废土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

第三十二条在动力设施安全距离内,如架空线路、管廊、地下电缆、管网等附近进行绿化时,必须经地下隐蔽设施的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不得危及动力设施安全。

第三十三条挖掘作业在靠近地下管线、电缆、建(构)筑物和设施基础等处施工时,不能采用机械挖掘,尤其对于下方敷设电缆的部位,禁止使用镐头和铁棒施工,还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造成生产或人身事故。

第三十四条地下工程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及时回填,恢复地面设施。地下隐蔽设施变化的,作业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属地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和相关方通报,并在竣工图上详细标注,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第二节挖掘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填写挖掘作业许可证,协调落实挖掘作业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作业批准人组织总图、调度、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网络通信、给排水、消防、安全、燃气、绿化等部门专业人员审查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勘查,各部门会签,作业批准人核实安全措施后签发挖掘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挖掘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第三十九条挖掘作业许可证的分发、取消、关闭参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四十条各炼化企业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的偏离,应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炼化企业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炼化企业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油化字〔2004〕45号)同时废止。

采编:www.QiquhA.com.com

篇2: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公司特制定本规定,各单位应严格执行。

第二条?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原油评价开始,对生产过程中的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硫化氢浓度等绘制动态硫分布图或表,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检测。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四条?因原料组份变化、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五条?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或就地排放。

保证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第六条?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七条?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要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调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八条?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账。

第九条?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硫化氢告知牌。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可在地面用红色警示线标示区域范围。

在装置高处醒目位置应设置风向标。

第十条?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区域应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上述场所操作岗位应配置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30mg/m3。凡进入装置须随身携带硫化氢报警仪;在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等)时,均应及时检测现场浓度,并落实好防护措施。

所使用的检测报警仪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质资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十一条?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选用防硫化氢型的滤毒罐。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十二条?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硫化氢含量及氧含量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入作业。

第十三条?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在含有硫化氢的储油罐、污水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五条?硫化氢检测仪器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检查泄漏点、准备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一切动火作业,迅速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立即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要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第十六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进行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凡进入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毒性及防护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检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每年复训一次。

第十八条?外来人员(含承包商)应接受相关培训并执行本规定。

第十九条?硫化氢岗位作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期及离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检测,并将结果向员工公布、存档。

第二十一条?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及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气防站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篇3: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14号)(以下简称《条例》),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2、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公司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涉及到的各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的管理,如房屋建筑施工中常用的炸药、雷管、氧气瓶、乙炔瓶、电石、沥青、油漆、稀释剂(如乙醇、酒精)、油料及各种酸液。

3、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公司安全科协同设备科、总经办等部门对公司在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涉及到的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存储、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或监督检查,实施必要的控制,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

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所属范围内的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

5、采购

项目部应确保向合格资料供应商(必须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采购,采购时(前)应查询或向供应商索取政府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物资的MSDS(化学物质安全数字表)资料,并随材料的发放,逐级传达到有关储存、发放、使用方,进行书面详细安全技术交底,直到具体操作人员。

6、储存、发放

各部门、单位、项目部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台帐》,并确保按《条例》规定储存化学危险品,做好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使用管理:

6.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储存室(柜)内,并有专人管理。

6.2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提等安全设施。

6.3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放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6.4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方存放,如雷管、炸药、电石及各种酸液等。

6.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如氧气瓶、乙炔瓶、电石、沥青、油漆、稀释剂(如乙醇、酒精等)、油料等。

6.6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藏室内存放,如雷管和炸药、氧气瓶和乙炔瓶等。

6.7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

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放火措施。

6.8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措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6.9发放化学危险物品应由相关方材料的专人负责,建立明细台帐,严格对领取物品、数量、领用人及日期进行登记:遵循“控制数量,限量发放”的原则。

7使用:

7.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种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严格用火管理体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防止遗洒和泄露。如氧气瓶和乙炔瓶的使用时,要距明火10m以上,搬运时不能碰撞。氧气瓶要有瓶盖、减压阀上要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m。乙炔瓶不应平放。

7.2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7.3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可定期联系有回收资质的厂家对其回收或处理。8紧急情况的准备的处理:

8.1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及数量,配备足够品种及数量的消防工具和清理、灭火器具。

8.2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遗洒

和泄露时,应确保立即清理干净,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8.3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危险或严重影响时,依据公司《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执行。

9监督检查:

9.1公司安全科协同设备科、总经办负责每半年对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公司安全科协同设备科、总经办应每季度对各相关单位(项目部)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各项目部应每月对本项目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自检、互检;

10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本暂行规定若与国家的相关规定有出入时应以国家的相关规定为准。

11公司安全科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建立和保持。

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篇4: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1、目的加强公司化学危险物品申购、储存和使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及环境污染等灾害事故发生。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化学物品的申购、储存使用管理及应急措施。3、术语解释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产品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水燃烧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性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4、职责4.1制造部负责按此规定指导各车间进行管理。4.2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4.3资材科负责对化学危险物品采购及仓储的管理。5、管理规定5.1化学危险物品作业者的教育。5.1.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须对使用者、保管者进行必要的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知识教育,并保留教育记录。5.1.2新的化学危险物品作业者必须在进行相应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5.2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购。5.2.1各部门人员在工作或生活使用中尽量用非危险物品代替化学物品的使用。5.2.2需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须上报管理者代表批准后,由资材科统一采购。5.2.3按上述程序申购的危险化学物品由仓管员验收后入库,其他需入库的化学危险物品须经管理者代表同意后方可入库。5.3化学危险品的储存5.3.1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场所严禁烟火。5.3.2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室内存放,保持阴凉、干燥、通风。5.3.3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箱(柜)内,由专人管理。5.3.4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存放。5.3.5化学性质或防护、防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a)射性物品不得与其他化学危险品同存一库;b)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c)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5.4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5.4.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及安全要求,严格用火管理制度。5.4.2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如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5.4.3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5.4.4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后,须由指定协作单位回收,不得随意露天摆放,或将残余物随意倾倒。5.4.5使用后的废料不得随意倾倒,应妥善存放在专门容器中,由指定协作单位回收。5.5应急措施5.5.1火灾、爆炸5.5.1.1危险品仓库管理人员:a)立即向公安消防机关报警;b)将易燃物质搬离现场,疏散人员;c)将危险情况通知近邻单位和周围群众;d)火势不大时,可用相应灭火器进行初期灭火,控制火势。5.5.1.2其它部门出现类似情况时,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控制。5.5.2泄漏a)尽量减少漏出面积的扩散;b)液体要用抹布、拖布等拭去,绞在专门的容器中;c)固体要收集到指定容器中;d)隔断火源或热源;e)大量泄漏时,要迅速报告;f)作业人员要根据需要使用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用具。6相关文件6.1《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5.7相关记录7.1危险物品库存物资登记表7.2化学危险物品作业者教育考核记录表附件一危险物品库存物资登记表编号:序号物品名称存放地点入库时间物品存放日期备注记录人:附件二化学危险品作业者教育、考核记录表编号:姓名部门从事工种培训教育记录:操作考核记录:考核部门:考核:考核结论:签字:日期:

篇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受限空间是指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内。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条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设施所属单位应保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五条作业安全措施

1、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不应进行任何作业。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

4、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应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

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7、当作业环境内存在爆炸性气体,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員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4h内,受限空间应处于作业所需的安全环境;在施工作业期间每隔4h对受限空间可能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部位进行检测,浓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

9、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

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

第六条监护人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工艺、作业程序,了解作业内容和危害因素。

2、确认现场处于安全环境状态,检查防护器具、急救器材是否齐全完好。

3、对作业过程实时监控,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4、遇有紧急情况,有权终止作业,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七条作业人员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和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设备容器内。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第八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盖章确认。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作业监护人持有第二联,施工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凡需要4h进行检测1次的数据,应填写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一栏中。

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h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