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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上报审批管理制度

2024-01-15 阅读 5617

危险作业上报审批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特制定本规定。2、危险现场的作业范围:2.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2.2带电作业:2.3接触危险物质的作业(如毒气、毒物、高温、辐射等);2.4易中毒和会产生窒息作业:指进入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囱及其它密闭的设施、设备内和狭小、偏僻场所的作业;2.5禁火区及禁火设施动火作业:指企业规定的禁火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氧气、氢气等管路和设备设施上的动火作业。2.6爆破或有爆破危险的作业2.7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2.8其他有重大危险,有可能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3、危险作业的要求:3.1危险作业的一般要求:3.1.1在进行危险作业前,由作业单位车间负责人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含应急措施)、组织措施,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3.1.2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相关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危险作业;3.1.3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措施要明确,作业前、作业中及作业后三个是企及正常、异常、紧急三种情况下的操作方法、措施,并使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并能认真落实执行;3.1.4危险作业必须有监护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监护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抢救知识,坚守岗位,认真负责;3.1.5危险作业的安全用具及作业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完好有效,摆放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3.1.6作业是思想要高度集中。作业完毕,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点人员、工具、设施、熄灭火种,清扫现场;3.1.7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要经常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保证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3.1.8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3.2带电作业要求:3.2.1作业时要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使用绝缘工作台、绝缘工具并确保其绝缘性良好、有效,并不得与周围其他物体接触;3.2.2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作业。3.3易中毒和会产生窒息作业的要求:3.3.1进入易中毒的设备设施、场所内作业时,进入前要进行空气取样分析,如超传权标准,要进行置换处理,直至合格,并要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之间要约定好信号联系方式,以便及时了解作业人员和工作情况,确保监护有效;3.2.2进入密闭的设备设施内,作业前要先对这些设备设施的情况进行了解,采取相应的措施,情况不明之前不得进入;3.2.3在上述场所进行作业的用电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3.4禁火区及禁火设施动火作业要求:3.4.1在禁火区及禁火设施上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3.4.2在禁火设备、设施上动火,首先要切断油、气等可燃物的来源,关闭阀门,插入盲板与周围的设备设施进行隔断,然后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才能动火;3.4.3对分析、化验、置换合格后才能进行的动火作业,如中途间断后又重新作业,要重新进行分析、化验,合格后才能继续作业;3.4.4对带压设备设施动火,首先要进行泄压。4、危险作业的上报及审批手续:4.1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车间,由车间设备主任上报并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一式二份,经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安环科长、综合办主任、总厂长(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4.2各总厂综合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点进行现场调查,施工中应派人或安排安全值班人员作重点检查;4.3危险作业审批前,分厂厂长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分析,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4.4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4.5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4.6出现紧急情况和事故状态时,按有关抢险规程和应急预案处置。4.7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5、违反规定的处理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制度中的规定和要求,对于不按照制度落实的单位领导罚款200-500元/次;当事人罚款100-3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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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的管理

1、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2、凡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害气体厂房、设备、管道动火前必须用氮气、蒸汽等置换干净,隔绝气体来源,堵好盲板,(如有条件时要求拆除一段生产联系的管道)经分析化验确无中毒、着火和爆炸的危险时方准动火,并应随时分析记录。

1)爆炸下限≥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其可燃物含量<0.5%。

2)爆炸下限<4%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其可燃物含量<0.2%为合格。

3、取样分析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动火工作中途中断半小时以上者,则动火前应重新取样分析合格。

4、管道、设备、容器中如有易燃易爆或受热后能起化学变化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沉积物时,必须先清理干净后,或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才能允许动火。

5、在设备、容器、管道、地沟等内部动火应按“密闭设备内部修理安全规则“执行,必须设有二人以上在外面监护,采取规定的防护和救护措施。

6、严格遵守“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规定”,进入罐内前除取样分析可燃按气体含量达到规定要求外,有毒在害气体浓度也应达到允许范围,罐内空气中含氧量应在18-21%之间,罐外也须有专人监护,动火人在罐内作业时不允许气吹割,离开罐时,不得将乙炔焊枪放在罐内。

7、动火作业在2m以上时,必须设置牢固的工作架或捆好安全带。到易燃易爆设备管道的并应采取防止火花或焊渣飞溅的措施,有5级(包括5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登高作业。

8、必须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咀、焊接咀、手把等)及设备(乙炔瓶、气瓶、电焊机绝缘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动火。乙炔气、氧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和氧气瓶的距离应在7米以上。

9、动火前应将现场易燃或可燃物清除干净,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中动火。

10、动火时应指定专人监护,并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合适的灭火器材,动火完毕应切断电源,收拾好器具,熄灭余火确认无问题才能离开。

11、动火前,应经安全主管检查动火安全措施,在确认无问题后签发动火许可证,方可动火。

12、厂区内全面严禁吸烟。

13、本制度在停电检修中同样有效,安全主管负责全公司动火证审批手续。

14、无证动火或违章动火者,视情节罚款20-100元/次,并扣除部门月奖金200元。

二、入罐作业的管理

1、设备(槽罐、塔、釜、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

2、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3、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4、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作业手续。

5、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6、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7、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9、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10、作业完工后,经验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有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三、动土作业的管理

1、动土安全要求

1)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均为动土作业,应严格按行业标准HG23017-1999《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2)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作业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核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动土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4)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掘,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旋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

5)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倾斜、折断等危险征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

6)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m,在沟道拐角处不得小于1.5m,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m。

7)在坑、沟内作业,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应采取防范措施,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8)在建筑物、构筑物附近动土,就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动土安全作业证》管理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技术员负责管理。

2)动土申请单位在技术员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厂总图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技术员审批。

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6)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技术员、施工单位各一份。

四、抽堵盲板的管理制度

1.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盲板由生产办保管,使用。

2、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3、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4、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五、高处作业的管理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执行,高处作业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执行。

高处作业前,必须到公司安全主管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蓝、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设脚踏板等安全措施。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8、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9、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六、吊装作业的管理

1、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10t的物体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2)吊装质量大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审查,报技术负责人、厂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应遵守HG23014的规定。

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专业人员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HG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覆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处,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指挥信号不明;

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斜拉重物;

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重物下站人;

重物埋在地下;

重物坚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重物越人头;

安全装置失灵。

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技术员负责管理。

2)项目负责人从技术员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技术负责人批准。

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七、电气作业的管理

1.电气运行的管理

1)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3)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4)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5)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6)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7)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8)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9)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10)电业局与车间管理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等复检,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2、电气检修管理

1)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2)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3)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4)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5)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a)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为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b)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c)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代替。

八、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管理

1、作业人员必须根据作业性质严格执行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安全规定落实好具体的安全措施。

要根据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现状、性质,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3、作业现场要备有相应的安全器具,个体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并做到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投入使用前再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4、视作业任务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5、在进行作业前必须落实项目安全责任人、监护人。

篇3:危险设备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确保空压机、热交换器、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的安全运行,促进生产的发展,保护人身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2.空压机安全管理2.1非空压站人员严禁入内,如工作需要必须经过批准方可入内。2.2空压机操作者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的学习与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可独立操作。2.3空压机房内,不得悬挂和堆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2.4空压机安全阀压力表,必须灵敏可靠,不得超压运行。2.5空压设备检修时,必须挂警告牌,并有人监护。2.6空压机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检修。2.7空压机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并铅封(年月)。2.8手动压力安全阀每周由操作者试放一次,并记录。2.9空压机操作者按规定作好运行记录。3.热交换器安全管理3.1每年一次外部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查,每六年进行一、二次全面检查。3.2有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3.3安全阀每年校对一次,并有铅封。3.4表面不允许有严重腐蚀,点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1/5。4.机动车辆安全管理4.1机动车辆指:运输车辆、叉车、公司及私用汽车。4.2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须按公司规定的范围、时速行驶,厂区交通限速5公里/小时,车辆在车间内和转弯处限速3公里/小时;按规定的地点停放,车辆进入厂区要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则。4.3公司自用机动车辆(指叉车)必须经综合管理科检验、编号、登记后方可使用。4.4公司自用机动车辆使用部门应经常检查,每年审验一次,并根据情况经常抽查,凡审验、抽查不合格的车辆,必须停驶,严禁无证驾驶。4.4公司自用机动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部机件灵敏有效,技术性能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行驶。4.5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应接受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员有责任安全行车、保养车辆,并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员应身体健康,没有防碍从事驾驶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4.6公司自用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应主动让外宾车、特种车。4.7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员和部门领导,及时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5.起重设备(单臂吊车)管理5.1起重机械应定期检查,修理和维护保养,经常处于良好状态。5.2起重机械的上下限位、小车限位等防护装置齐全、良好。5.3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十不吊”:①物件超负荷或液体过满不吊;②违章指挥或指挥不明不吊;③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④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⑤横拖斜拉不吊;⑥人站在起吊物上或吊物下不吊;⑦氧气瓶等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⑧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⑨埋入地下物件不吊;⑩安全装置失灵、行车设备有缺陷不吊。6.危险作业管理6.1目的:为了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危险作业的管理,防止高坠、触电、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发生。6.2基本定义:对操作者本人,对周围其他人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危险作业。6.3危险作业范围:6.3.1高处作业(凡是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和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6.3.2带电作业;6.3.3禁火区对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的作业;6.3.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6.3.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6.3.6在轻质屋面上(石棉瓦、玻璃钢瓦、木屑板等)作业;6.3.7符合本规定基本定义的其它作业。6.4审批手续:6.4.1进行危险作业,应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安环技术科或安全管理员进行现场检查,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登高作业高度在2—5米时,可由(公司安全管理员或部门负责人经现场检查,审批同意后施工)。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二份,一份执行部门留存,一份审批部门留存;6.4.2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时,必须口头(电话)请示安环技术科、该生产中心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施工。执行部门应有负责人在现场指挥,并采用临时安全措施。有关审批部门到现场进行补检和填写申请单。6.5危险作业人员条件:6.5.1年满18周岁以上;6.5.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6.5.3经安全教育后,具有本作业所需要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6.6安全作业:6.6.1危险作业中要派作业监护人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6.6.2危险作业时要佩戴防护用品,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6.6.3危险作业区域内要整洁,道路畅通,要有明显标志和告示;6.6.4危险作业完成后,应进行现场清理和清点,并向同意施工的部门报告。6.6:危险作业考核:6.6.1对违反或不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后果情况等,按违章违纪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4: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危险作业场所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危险作业场所人员在工作中失误而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特制定该制度。

(一)本单位的危险作业人员为电工、叉车驾驶员、产品的装卸工,生产车间的生产人员。

(二)危险场所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岗位电工、叉车驾驶员等岗位员工的文化程度要求高中以上文化和具备一定技术等级。

(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应对单位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四)在危险作业场所作业要办理相关的作业证件。如:压力容器操作上岗证、电工作业上岗证、临时用电证等,作业时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看护。

(五)危险作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六)作业时现场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对于存在的隐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予以消除。

(七)危险作业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检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能擅自接触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