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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2024-01-15 阅读 6996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局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涉爆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防护、发放、使用、退库、销毁等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其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必须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分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单位和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分包队伍),分局国外工程项目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所在国家的相关法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各级单位(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主要负责人)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各级主管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爆炸物品使用的岗位人员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

第九条施工现场涉及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的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条涉及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使用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经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私自购买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由购买单位运输的,必须持由物资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爆炸物品购销合同,单位开具介绍信,写明运输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第十三条运输爆炸物品时,单位或物资部门要指派具备押运资格证押运员负责押运,押运人对所运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负直接责任。如途中发生被盗、丢失及其他事故,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起爆器材和炸药必须分车运输。两台车同行时,安全行车距离必须大于200米。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行驶,中途尽量减少停车,市区内运输不得停车或休息。禁止翻斗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运输爆炸物品。

第十五条装卸爆炸物品应当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炸物品安全常识;装卸现场应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时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拽。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车厢与爆炸物品之间必须辅设软垫。包装要牢固、严密,车辆要有帆布覆盖并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运输爆炸物品时,不准超过额定载重量。不准同时运载无关人员或其他货物。装卸及运输中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非押运人员严禁乘坐。运输中行进速度不超过40km/h,能见度差时速度减半,在斜坡道上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禁止紧急刹车。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运达交货地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与收货方要办理交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发现短缺、丢失或被盗现象,要在验收签字时记录清楚,明确责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领取与审批

第十八条领取爆炸物品,首先由施工队核准当日用量,再到工地主管部门审批,由物资部门按审批量办理领用手续,到仓库领取。

第十九条各项目部必须对使用爆炸物品的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及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有关人员应身份明确,统一管理。

第五章爆炸物品的储存与保管

第二十一条爆炸物品必须设立专用仓库、储存室,使用单位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设计图纸及专职管理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申请许可手续,投入使用前应报当地公安机关,经验收合格后使用。

第二十二条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必须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分包单位或个人保存。起爆器材与爆炸器材必须分库存放,回收或过期失效的要另存另放。库存量与品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容量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的数量。

第二十三条需临时少量存放爆炸物品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向所在地派出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一)库房的设计、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措施、各项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标志必须完善可靠;防火、防潮、通风、防爆、避雷、防盗、防止小动物入内设施必须完善有效。

(二)要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三)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与批准的种类和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四)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携带火种及使用可能产生静电的通讯设备。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五)库区的避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期前至少检测一次,其安全值应在规定范围内。

(六)库房保管人员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清点盘库、签字确认制度。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七)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备案,在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第六章爆炸物品的使用与退库

第二十五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持说明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第二十六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和《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爆破员所在单位要定期考核,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资格。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七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爆破作业要有专人负责指挥;要在安全边界设置警戒哨和警戒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地点后,才能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严禁夜间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第二十八条施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第二十九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退库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施工队负责人、安全人员、技术负责人批准,本人签字,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班退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条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保存、使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二条从事地下(隧洞)工程的施工单位,在远离仓库,运输不便时,经领导同意,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可在地下(隧洞)设置临时存放点,临时存放点必须选择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应具备防火、防潮、通风、防盗、整洁等条件,并有专人保管。存放点应设置警示标志,建立爆炸物品存放、使用、退库流水帐,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七章惩处

第三十三条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报废爆炸物品中违反本办法,有关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在运输、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分局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分局质安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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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与监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三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企业负责制。企业(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下同)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第四条?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七条?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所有事故隐患实行所在岗位、基层单位、所属二级单位三级监控;一般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或企业所属二级单位督察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企业督察管理,特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报集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督察管理。隐患分级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事故隐患评估,审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立项整改。

第九条?部门工作职责:

(一)生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生产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设备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三)规划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

(四)基建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督查事故隐患整改。

(六)其它部门应按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隐患发现与报告

第十条?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企业所属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查找事故隐患;企业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事故隐患调查工作,掌握事故隐患情况。

第十一条?基层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组织整改,对当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基层单位应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同时告之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二条?企业所属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制定、落实监控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二)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三)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四)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第十三条?企业或所属单位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二)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三)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四)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第四章?隐患评估与整改

第十四条?根据调查报告,对需要立项投资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评估。企业应成立重大事故隐患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安全部门组织,生产、设备、计划、财务资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及有关专家等参加。

第十五条?对事故隐患的评估,应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四)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五)事故隐患整改建议;

(六)整改资金估算及来源。

第十六条?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确定事故隐患分级整改管理权限,由企业或所属单位研究制定整改投资方案。

第十七条?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较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企业或所属二级单位组织实施,企业备案;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企业组织实施,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督察。

第十八条?对确因危害程度高、整改资金较大,或涉及两个及以上企业或地区分公司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可向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主管部门报告。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组织评估,进行协调,研究落实投资渠道。

第十九条?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报告企业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企业安全部门按备案级别实行分级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形象进度;

(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企业有关部门应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事故隐患单位限时组织评估和处置,并督促组织整改。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严格按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产使用后,出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或生产运行的事故隐患,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整改或整改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批准立项新项目(工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治理监控管理规定》(质安字[20**]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附件:

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参考标准

1.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中毒(重伤)50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中毒(重伤)10人及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3.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者中毒(重伤)3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4.其它为一般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分级暂无国家标准,以上标准参照了原劳动部规定,国家或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后,按新规定或标准执行)

篇3:煤气安全管理办法

1范围本办法制定了煤气设备、设施和操作事项的管理,适用于煤气安全使用、管理的相关作业过程、人员及单位。2引用标准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3管理职责3.1煤气站负责人员煤气知识培训、现场监护(检测)及事故救护等煤气安全专业管理及作业。3.2生产安全部负责检查、监督单位煤气使用、煤气设施(设备)安全规范性,及煤气区域监护(检测)的安全管理。3.3设备部负责煤气使用设备、设施的完善,及单位煤气使用设备、设施管理进行监督。3.4煤气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4工作程序4.1停、送煤气危险作业4.1.1煤气用户需要停用煤气连续24小时以上及检修需停、送煤气时,必须提前24小时将“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送至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特殊情况除外);同步检修停、送煤气由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统一下达“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4.1.2检修停、送煤气时,煤气站煤气外网操作负责人及用户负责人必须在现场,双方在确认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操作。4.1.3检修完毕送煤气前,用户必须将待送煤气的管道及设施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吹扫置换确认后并保压。4.1.4用户需增减煤气用量必须先通知生产安全部煤防站;在开、停燃烧炉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经同意认可后,才能进行开、停操作。4.2煤气区域、煤气设备、设施动火4.2.1动火工作票办理a.动火作业(含禁火区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分厂安全主管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煤气站长审核签发后,煤气站、动火单位共同派人现场取样合格签字后方可动火。b.外来施工单位对煤气设备、设施动火,报请甲方,由甲方按相应条款执行。c.高处动火、进入有限空间动火,同时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4.2.2动火原则及要求a.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没有防火措施或动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不动火。b.在正常生产装置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用;凡能拆下来的动火项目一定要拆下来拿到安全的地方去动火;节假日期间凡不影响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c.煤气动火作业要使动火设备、设施与气源可靠切断并经置换合格。d.动火工作票办理完毕后,如动火时间和地点有变动,应重新办理动火手续。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作业。4.3煤气安全检测及防护4.3.1煤气管网按区域划分,区域单位必须加强对水封的维护及冬季保温工作,并负责管网停产期间的保压、吹扫工作。4.3.2煤气用户要有与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直接可靠的联系手段,并做到完好、信息通畅。4.3.3各单位吹扫煤气管道时,必须用软管连接,吹扫结束,立即断开。4.3.4对可能发生煤气中毒场所,各单位要对其进行设点、设置警示牌。4.3.5煤气区域作业必须先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4.3.6室内作业应确保通风良好,保证操作与生产环境中CO含量不得超过24ppm(30mg/m3)。4.3.7凡有可能造成煤气集聚发生煤气事故的危险场所,在关键部位,必须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4.3.8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必须安装泄爆装置,且相辅的空气管线也必须增设泄爆装置。4.3.9各煤气燃烧炉,必须严格执行先点火后开煤气的操作程序。4.3.10各煤气燃烧炉必须有高低压报警装置,低于安全极限时,应立即停炉,防止回火爆炸事故。4.3.11煤气系统所有的仪表、水封等设施,要定期巡检,保证灵敏可靠。4.3.12用户如发生煤气系统各类事故或异常状态时,必须立即将信息反馈生产安全部煤防站。4.3.13便携式、固定式CO报警仪、动火测爆仪及氧气、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设备,各单位要定期申报校验,做好记录,建档备案。4.4煤气事故的处理4.4.1煤气中毒事故等同工伤事故处理,现场抢救依照现场急救进行,进入煤气危险区域的抢救人员必须佩戴氧气(空气)呼吸器。严禁不戴防毒仪器或以口罩等其他物品代替防毒仪器进入危险区域抢救煤气事故,防止扩大事故。4.4.2煤气设施爆炸事故执行各单位煤气设施爆炸应急计划。5记录序号编?号记录名称产生部门保管部门保管期限1Q/AQ—10-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各单位各单位1年2Q/AQ—10-2煤气区域监测原始记录各单位各单位1年3Q/AQ—10-3煤气检测报警仪器配置清单各单位各单位长期4Q/AQ—10-4动火工作票生产安全部各单位1年6相关文件《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篇4:油库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一)、禁烟区域范围:

全库围墙(包括传达室)内(生产楼、宿舍楼除外)的所有场所和整个码头作业区(包括码头值班室)均为禁烟区域。

(二)、处罚:

1、禁区内吸烟(含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者,每人次罚50元。

2、发现漏收外来入库人员因不明规定而带入火种时,每人次罚消防监督员20元,传达员10元。

3、发现职工禁区内吸烟,生活区内每次罚款50元,生产区内发现一次扣一月工资,察看一年,第二次解聘。

4、禁区内发现烟蒂,则罚该责任区域内工作人员人均20元,安全巡检员40元。

(三)、奖励:

1、凡及时制止禁区内用烟、用火种者每次奖20元。

2、全年禁区内未查见火种、吸烟及烟蒂的违章现象时,消防班人均奖50元,传达员人均奖100元。

篇5:CNG加气站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有关安全法规和制度,保证CNG加气站安全稳定生产运营,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天然气公司CNG加气站。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运行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组织

第四条公司和CNG加气站都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明确专职安全员,明确对应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通过实行定期例会制度、专项报告制度、专项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检查制度、抢险工作制度等,将安全工作和措施分解到位、记录到位、责任到位、检查到位。

第三章?安全检修

第六条加气站内所有设备设施检修作业中,站内能独立完成的检修作业由站长或当班班长指派任务并组织落实,其它检修作业由公司组织落实,加气站做好协助配合。

第七条在检修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除指定检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检修作业。

第八条电力、焊接等特殊工种作业必须由持上岗证的电工、焊工进行,其他人员不得进行作业。

第九条对加气站压力容器或管道进行检修作业时,不得带压进行,必须待卸压后进行作业。

第十条对加气站高温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作业时,必须待设施降至40°C以下,方能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在施工中,作业人员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其他施工人员安全,并注意设备设施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包括公司检查、站内检查、班组检查等层次,可采取定期检查、抽查、专项检查等不同形式。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内容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全工作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是否做到领导重视,把安全生产摆在议事日程,是否做到整体工作有序、职工认识明确,对安全生产有功人员是否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严肃处理;生产与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时”;

(二)安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遵章守纪、各项安全和运行工作记录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按规定着装,有无穿高跟鞋、拖鞋、钉子鞋上岗现象;

(三)安全工作措施制定和到位情况,是否遵章守纪,有无违章作业现象,防爆设施、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良好。

(四)隐患整改和防范情况,是否开展了危险源普查;是否做到了文明安全生产;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否齐全、运转是否正常;站场是否有不安全因素;设备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等情况;不能及时治理的安全隐患是否采取了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四条应做到如下要求:

(一)公司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加气站每周不少于一次;生产班组当班检查不少于一次,生产岗位每班必须进行一次检查;

(二)根据季节、节假日安排和生产工作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公司和各加气站均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包括消防);

(三)公司建立领导干部安全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四)要按标准、规范进行安全检查,不断完善安全检查手段,配备检查仪器,完善检查内容;

(五)进行安全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问题,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进行惩罚处理;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整改计划,督促按时完成;

(九)对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指导的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五条根据有关规定,CNG加气站为二级防火单位,CNG气体属性为高压、易燃、易爆,为了保证气体在生产、储存、销售中的安全,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才准予持证上岗工作。

第十六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分外部培训和内部教育培训两种方式进行。

外部培训包括由专门部门颁发上岗证书的专业技能培训、公司选拔人才的委托培训、安全专业知识普及讲座等。

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公司、CNG加气站、生产运行班组的三级教育与培训,公司级的安全与专业技能培训,也可采取考试合格、发证上岗的形式。

第六章?设备事故管理

第十七条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或设备的零件、部件非正常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的,称为设备事故。按有关规定,设备事故作如下分类:

(一)小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0.1万元以内的。

(二)一般小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0.1~2万元以内的(含2万元)

(三)大型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

(四)重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30万元以内的(含30万元)

(四)特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

第十八条凡发生了设备事故,所在单位均应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电话向公司汇报,随后及时呈报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设备事故发生后,公司要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开展抢险工作,积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吸取教育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改进措施不放过),举一反三,积极整改,要掌握事故设备的运转时间、部位、损坏程度等情况,分析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责任者和损失情况,做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七章?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除了已经明确的一些措施外,还应该强化以下措施:

(一)压缩机、储气井、售气机、控制室均属于防火安全重点部位,防火安全措施必须落实,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火器材,由安全员负责管理。

(二)安全防火重点部位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品及杂物,站内严禁吸烟和有明火。

(三)工作人员严禁穿化纤服装及铁钉鞋进入站区,进入站内必须关闭移动通讯设备(手机、寻呼机、对讲机)以防静电引起火灾。

(四)进站加气的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慢进慢出,加气时车辆必须熄火,关闭车上所有电器装置,司机必须下车,严禁在加气站内修车,不得载客入站,严禁非本站工作人员搬弄站内设备及开关。

(五)遇到安全故障或火险,应及时切断电源、气源,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消防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六)如在站内有违反规定的,站内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并予以处理,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上级对安全工作已有相应规定的,本办法未做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落实;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