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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2024-01-15 阅读 4686

工业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煤气生产、回收、输配、使用和防护设施的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的安全问题,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煤气泄漏、着火、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全体职工,引进外来施工单位所属人员。

第二条?本制度引用文件

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三条?煤气系统安全重在“四防”即防火、防泄漏、防中毒、防爆炸。

第二章煤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教育并带领全体员工学好用好公司制定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公司《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各自的煤气安全生产责任制,煤气生产使用技术规程、安全规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规程等,并根据科学技术改进,适时作出修订,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煤气设备、设施设计必须严格执行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并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第七条?煤气设施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并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以提高安全可靠运行程度。

第八条?煤气设施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

第九条?煤气设施的焊接作业必须由经特种作业培训取得资格证(IC卡)的焊工担任。

第十条?煤气设备、管道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各种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水封、冷凝排水器、管道支架等应编号,标志号码应在明显的地方,设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煤气管理室应挂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第三章建立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1、建立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设施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2、建立记录煤气设施大、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和其运行情况卡片。

第十四条煤气安全教育制度

煤气安全教育的内容

1、?煤气安全规程;

2、?煤气安全法规和标准;

3、?煤气安全技术;

4、?煤气防护、救护知识;

5、?煤气管理制度;

6、?煤气事故案例。

第十五条煤气安全检查与整改制度

一、?对使用煤气的单位,实行分级检查负责制,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各分厂每半月一次、车间每周一次、班组每日一次安全专业检查,各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组织检查,查出的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检查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对煤气危险区(风机房、煤气回收站、离线烘烤、在线烘烤、混铁炉、连铸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宜设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CO最高允许为24ppm(30mg/m3)。

二、?检查内容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附表一《煤气安全专业检查表》中要求组织实施。

三、?凡属煤气专业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本着三定(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的原则及时消除,如在短时间内整改有困难,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登记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煤气隐患整改指令通知书》见附表二)。消除隐患后,整改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将整改情况向发出指令部门反馈消除隐患信息,并经发出隐患整改指令部门人员检查确认后,在原限期整改指令通知书结果一栏填写隐患消除。

第十六条煤气设备、设施动火制度

一、?在煤气设备、设施上动火,动火单位必须要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提前一天到安全环保处登记,根据附件表三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停、带煤气管网设备动火许可证》中的要求,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计划检修动火时间和地点有变动时,应重新办理动火手续,原动火计划注明作废。

三、?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严格遵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外尚须遵守: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要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

四、?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外,尚须做到下列:

1、?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空气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

2、?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的混合气体。

第十七条煤气安全监测与防护制度

1、?煤气操作岗位操作室必须设置良好的联系通讯设备。

2、?室内作业应确保通风良好,保证操作与生产环境中CO含量不得超过24ppm(30mg/m3)。

3、?凡有可能造成煤气集聚发生煤气事故的危险场所,在关键部位,必须设置CO监测报警装置。

4、?使用煤气单位的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设逆止装置或自动隔断装置,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必须安装泄爆装置,且相辅的空气管线边必须设泄爆装置。

5、?煤气、空气管线在关键部位必须安装低压声光报警装置。

6、?煤气监测报警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山东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7、?各煤气单位配备使用的防毒仪器(如:氧气、空气呼吸器等),要落实专人负责,制订维护、保养、定检、定修制度,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如果多人公用一个防毒仪器的使用后要及时消毒处理预防人身疾病传染。

第四章煤气设施的操作

第十八条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第十九条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第二十条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及管道在停产通蒸汽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开工时,若用蒸汽置换空气合格后,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但严禁在设备内存在蒸汽时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压损坏设备。

第五章煤气设施的检修

第二十一条?煤气设施检修制度、操作制度电除尘器检修制度

一、?电除尘器检修前,要办理检修许可证,要制定出相应安全停电的措施,进入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尚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

三、?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

四、?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五、?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

六、?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必须采取措施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必须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第二十三条?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应取空气样作一氧化碳含量分析,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在50mg/m340ppm时,进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h,在100mg/m3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min,在200mg/m3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20min。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备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h以上。

第二十四条?经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后,允许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设专职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要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要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第二十六条?带煤气作业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等危险工作,不宜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应有安全环保处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2、?距工作场所40m内,禁止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要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的铁工具。

4、?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5、?不得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如需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保持煤气管道及设施正压,通入大量蒸汽,严禁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出现负压,以防回火爆炸。

第六章煤气事故的抢救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一旦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事故,现场任何人员都有责任立即报告公司调度室、煤气回收站和安全环保处等相关单位,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挂火警119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通知卫生室或现场应急氧气空气呼吸器给中毒者使用并立即送往医院。调度室、安全环保处、煤气回收站及相关单位做到不失时机地做好现场抢救工作。

第二十九条?发生煤气事故后,调度室、安全环保处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查清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冒险救人,扩大事故,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事故单位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视事故性质和波及范围划定危险区域,保卫人员负责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对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事故,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条凡进入煤气危险区域的抢救人员,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严禁不戴防毒器具或口罩等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进入危险区域抢救煤气事故,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章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凡发生煤气事故按照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执行,造成重大事故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行政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律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未尽事宜,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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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煤气设备动火管理制度

煤气属易燃、易爆、有毒物,为了保证在煤气设备上动火的安全。除了严格执行国家一九八六年颁发的《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2、在正在生产的煤气设备和在敷设正在生产煤气设备的其他设施上动火属一级动火。动火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向煤气防护站提出申请,经煤气防护站现场检查和审定安全措施签署意见后,再报厂安环部,生产部,及生产保卫部门和消防队同意,再经主管副总经理,才能动火。

3、在停产的煤气设备和敷设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的其它设备上动火属二级动火。动火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向煤气防护站提出申请,由煤气防护站进行检查和审定安全措施,经煤气防护站站长,总调批准后,才能动火。

4、在煤气区域动火(不涉及煤气设备和敷设在煤气设备上的其它设施,并与其距离10m以上),属三级动火。由动火单位的专职(兼职)安全员提出申请,报动火单位主管生产、主管生产、安全的厂长(主任)批准后,才能动火。

5、在正在生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进行详细的检查,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煤气压力必须保持正压(压力范围:最高煤气压力为5*1000Pa,最低为1.5*1000Pa)。

2)搬走或严密复盖动火附近的易燃易爆物品。

3)处理好动火附近的煤气泄露设备。

4)在动火附近安装压力表和临时电话机与附近的煤气值班室联系,安装的压力表和电话机要有专人负责。

5)落实防火措施,准备蒸汽,湿麻袋,黄泥,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只准电焊,不准气焊。

7)动火时,须通知燃气调度台。

6、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做到以下各条后才能动火。

a)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处理干净管内的残余煤气(焦炉煤气设备应用蒸汽吹刷),高炉煤气设备可采用强制通风吹赶。

b)用防爆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经空气分析,含氧量接近20.9%。

c)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并通上蒸汽,蒸汽进煤气管时的压力要求9.80665*10000Pa。

d)动火单位通知计量部门将计量等仪表的导管、阀门关止。

7、煤气设备动火登记由各单位的专职(兼职)安全员办理,盖上动火单位印章。

8、煤气设备动火时,煤气防护站必须派防护人员到现场测定、检查和监护。煤气防护人员到现场后,先收回动火申请,经检查、测定合格后,发给临时动火证。动火单位凭临时动火证动火。

9、动火时,闲散人员应撤离动火现场。

10、动火证只准在指定的设备和允许的时间内动火(禁止乱动其它设备,特别是煤气设备和超越允许时间),否则,动火证无效。

篇3:动力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煤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检修以及煤气作业防护、煤气安全管理等均必须遵守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有关单位同时遵守相应的《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转炉煤气净化回收技术规程》《轧钢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煤气系统管理安全要求

1、公司所有工业煤气设施必须以文字形式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管理单位。

2、各主要的煤气设备、管道的阀门、吹扫点、放散管、人孔、脱水器、管道支架等附属装置,应进行编号,并将号码标在现场明显部位。

3、在所属单位的调度室应有煤气工艺流程指示模拟图板,图板上标明各主要的煤气设备及管道附属装置的编号。

4、凡有煤气的单位均必须划定煤气危险区,在煤气危险区进出口或边界设立明显的“煤气危险区”标志。

5、任何情况下都严禁单人进入煤气危险区。

6、在煤气危险区内经常有人停留或作业的部位,应设置固定式CO检测报警装置。

7、煤气危险区的CO浓度必须定期检测,在易泄露或易积聚煤气的位置设立比较固定的检测点,煤气防护站每班至少巡检2次。

8、煤气防护员巡检和作业监护时,应记录检测数据。

9、生活用蒸汽与煤气系统用蒸汽必须可靠断开,吹扫置换用连接管应使用胶管,不用时应处于断开状态。

第三节煤气作业安全要求

一、煤气作业分类

1.一类煤气作业:在正常情况下,作业场所有煤气长时间存在或连续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出现。

2.二类煤气作业:在正常情况下,作业场所有可能短时间偶尔出现煤气。

3.三类煤气作业:在正常情况下,作业场所不会出现煤气,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出现。

二、一、二类煤气作业必须办理《煤气作业动火许可证》;一类煤气作业的《煤气作业动火许可证》经煤气防护站和本单位安全部门审查批准;二类煤气作业的《煤气作业动火许可证》经煤气防护站审查批准;《煤气作业动火许可证》,是煤气防护站保存三个月。

三、一类煤气作业:作业者必须佩戴氧气(或空气)呼吸器,至少2名煤气防护员在现场监护,准备好备用救护器具;二类煤气作业:煤气防护员在现场监护,作业过程中现场有便携式CO报警仪连续检测,准备好备用氧气呼吸器;三类煤气作业:作业过程中现场有便携式CO检测仪报警仪连续检测,现场设人监护。

四、煤气设施上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带煤气动火作业必须经公司安环处、保卫处批准。

五、进入煤气设备内部作业时,必须有效切断煤气来源,打开放散阀和上下人孔;必要时要进行吹扫置换,经监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

六、煤气危险区作业必须检测确认CO浓度≤30mg/m3,氧气含量在19%—21%之间,否则要按GB6222规定时间作业。

七、停送煤气作业

1.停煤气作业

停送煤气时要严格执行煤气传递卡制度,并提前通知煤气用户做好停送煤气准备。

(1)、可靠切断煤气来源,指派专人巡视,严禁在煤气设施上拴拉电焊线。

(2)、打开末端放散,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放散点周围40米(有风时为下风侧45°夹角、半径40米的扇形面)内的范围进行监视,防止有人中毒,严禁各种火源出现。

(3)、通入蒸汽或氮气吹扫设备内部煤气(有计量器时先关闭计量器导管)。

(4)、在末端取样测定:爆炸下限大于4%的煤气,浓度小于0.5%时;爆炸下限小于等于4%的煤气,浓度小于0.2%时,可以接通风机鼓风或打开人孔自然通风。

(5)、在末端取气样分析,其氧含量接近21%为全格。

2.送煤气操作

(1)、检查确认煤气设施及所有附属装置具备送煤气条件。

(2)、打开末端放散管。

(3)、从始端通入氮气(或蒸汽)置换内部空气(有计量器时先关闭计量器导管)。

(4)、在末端放散管处取样检测至含量低于2%为置换合格(如用蒸汽转换,末端放散见到白色蒸汽逸出即为合格)。

(5)、关闭氮气后通入煤气,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放散点周围40米(有风时为下风侧45°夹角、半径40米的扇形面)内的范围进行监视,防止有人中毒,严禁各种火源出现。(如用蒸汽置换,在通入煤气之前不得关闭蒸汽,防止出现真空吸瘪事故)。

(6)、在末端放散管处取样做爆发实验,连续三次全部合格后,关闭放散管。

八、停煤气动火

1、按七条1点规定停煤气。

2、最后一次分析测定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动火超过2小时必须重新测定。

3、在煤气管道上焊割,必须在通氮气(或蒸汽)的条件下进行,动火过程中氮气或蒸汽不间断。

4、进入管道内部动火时,将动火处两侧1.5—2米范围内的焦油等沉积的易燃物清理干净,并喷洒灭火泡沫液后方可动火。

九、带煤气动火

1、保持设备内煤气平稳的微正压(50—300MMH2O),煤气含氧量小于1%。

2、所使用工具应为铜制工具,钢制工具上要涂抹黄甘油,避免碰撞时产生火花,引起着火爆炸。

3、在动火部位附近煤气来源方向装设压力表,设专人监视煤气压力,或与附近仪表室保持联系。

4、动火部位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5、不许使用气焊,只能使用电焊。电焊机的电源开关要在煤气压力表附近,由压力表监视人员看管,如发现煤气压力低于规定标准,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6、作业前确认作业点附近有无煤气泄漏,清除周围易燃物品。

7、动火现场要备有必要的灭火器材和工具。

8、操作者应佩戴防毒面具,动火现场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监护,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9、禁止在雷雨天进行此类作业。

十、煤气中毒事故的抢救

1、第一发现者必须立即用快速方法通知煤气防护站、公司医务室。

2、防护站接到报告必须立即带氧气呼吸器、CO检测仪器、担架、苏生器等快速奔赴现场。

3、抢救现场必须设一人统一指挥,设立警戒线,禁止非救护人员进入,指挥者负责清点参加抢救人员的人数,对抢救人员的安全负责。

4、抢救者要佩戴防护器具,严禁在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抢救,直接的救护者必须佩戴氧气呼吸器等防护器具,抢救活动有两人以上在一起,多人时2人为一组,指定一人负责指挥,氧气呼吸器等防护器具发生故障或抢救人员过度疲劳必须立即撤离危险区,当抢救人员发生中毒时,必须先行救出。

5、先抢后救。必须先将中毒者运出煤气危险区,安置在上风侧空气新鲜处,使中毒者平躺。

6、判断中毒程度,区别情况施救:对于轻度中毒者,在空气新鲜处静放或直接送公司医务室;中毒程度较重者,立即进行人工呼吸或用苏生器强制呼吸,同时解开中毒者领扣、衣扣、腰带等,便于自主呼吸,心脏停跳时进行胸外挤压,气候寒冷时注意保暖,在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救护车送往较远医院,送往附近医院时,途中应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并有医护人员护送。在医生确定中毒者已经死亡之前,不能停止抢救。

十一、煤气事故的处理

1、发生煤气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生产处和安环处及煤气防护站;发生煤气火灾时应立即报告生产处、安环处和保卫处;发生煤气中毒事故时应报告煤气防护站和医务室来现场抢救。

2、发生煤气事故时,应由事故单位的厂长、或当班负责人为总指挥及时处理事故,煤气事故现场视事故性质和波及的范围划定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

3、对火焰不大的初起火情,立即用灭火器、黄沙、湿泥等扑灭。

4、直径≤100mm的煤气管道着火,可以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5、直径>100mm的煤气管道着火时,立即停止有关单位的使用,根据压力(或火焰长短)逐渐关阀门降低煤气压力,但煤气压力不得低于100Pa,向管道内通入大量蒸汽灭火,严禁突然关闭阀门或封水封,防止回火爆炸。

6、煤气设施已经烧红时,严禁用水骤然冷却,防止管道开裂。

7、发生煤气着火后,煤气阀门,压力表、蒸汽、氮气接头应指派专人看管或操作。

8、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处理净煤气;引起着火,按1—5款处理。

9、煤气着火、爆炸事故处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衍生其它事故。

篇4:煤气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本程序对煤气设备、设施和操作制定了管理事项,适用于煤气安全管理的相关单位。2引用标准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3管理职责3.1生产设备处负责检查、监督使用单位煤气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3.2安环办负责对煤气使用单位煤气使用设备、设施管理进行监督。3.3煤气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4工作程序4.1停、送煤气危险作业4.1.1煤气用户需要停用煤气连续24小时以上及检修需停、送煤气时,必须提前24小时将“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送至安环办审批;同步检修停、送煤气由调度室统一下达“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4.1.2检修停、送煤气时,安环办煤气外网操作负责人及用户负责人必须在现场,双方在确认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操作。4.1.3检修完毕送煤气前,用户必须将待送煤气的管道及设施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吹扫置换确认后并保压。4.1.4用户需增减煤气用量必须先通知调度室;在开、停之前必须提前通知调度室和安环办,经同意认可后,才能进行开、停操作。4.2煤气区域、煤气设备、设施动火4.2.1动火许可证办理a.动火作业(含禁火区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车间安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上报安环办,派人现场检测合格签字后方可动火。b.外来施工单位对煤气设备、设施动火,报请甲方,由甲方按相应条款执行。c.高处动火、进入有限空间动火,同时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4.2.2动火原则及要求a.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不动火;没有防火措施或动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不动火。b.在正常生产装置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用;凡能拆下来的动火项目一定要拆下来拿到安全的地方去动火;节假日期间凡不影响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c.煤气动火作业要使动火设备、设施与气源可靠切断并经置换合格。d.动火许可征”办理完毕后,如动火时间和地点有变动,应重新办理动火手续。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作业。4.3煤气安全检测及防护4.3.1煤气管网按产权划分,加强对水封的维护及冬季保温工作,并负责管网停产期间的保压、吹扫工作。4.3.2煤气用户要有与调度室、安环办直接可靠的联系手段,并做到完好、信息通畅。4.3.3各单位吹扫煤气管道时,必须用软管连接,吹扫结束,立即断开。4.3.4对可能发生煤气中毒场所,各单位对其进行设点、设置警示牌。4.3.5煤气区域作业必须先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4.3.6室内作业应确保通风良好,保证操作与生产环境中CO含量不得超过24ppm(30mg/m3)。4.3.7凡有可能造成煤气集聚发生煤气事故的危险场所,在关键部位,必须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4.3.8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必须安装泄爆装置,且相辅的空气管线也必须增设泄爆装置。4.3.9各煤气燃烧点,必须严格执行先点火后开煤气的操作程序。4.3.10各煤气燃烧炉必须有高低压报警装置,低于安全极限时,应立即停炉,防止回火爆炸事故。4.3.11煤气系统所有的仪表、水封等设施,要定期巡检,保证灵敏可靠。4.3.12用户如发生煤气系统各类事故或异常状态时,必须立即将信息反馈调度室。4.3.13便携式、固定式CO报警仪、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设备,要定期申报校验,做好记录,建档备案。4.4煤气事故的处理4.4.1煤气中毒事故等同工伤事故处理,现场抢救依照现场急救进行,进入煤气危险区域的抢救人员必须佩戴氧气(空气)呼吸器。严禁不戴防毒仪器或以口罩等其他物品代替防毒仪器进入危险区域抢救煤气事故,防止扩大事故。4.4.2煤气设施爆炸事故执行各单位煤气设施爆炸应急计划。5记录序号记录名称产生部门保管部门保管期限1动火申请表各单位各单位安环办各留一份1年

篇5:带煤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我公司员工的安全健康,防止带煤气作业时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厂区内的高炉、转炉煤气的生产、输送、使用以及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凡涉及安全方面必须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指带煤气作业包括: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

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高空作业要系好安全带,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2、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4、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6、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

7、操作人员操作前应认真检查空气呼吸器气瓶等各装置有无缺陷,呼吸面罩有无缺损,试带时气密性要好。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报警报警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8、外单位人员在煤气区域工作前,由本岗位责任人组织安全教育,布置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9、外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煤气岗位人员统一指挥。

10、外单位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岗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监护并做好记录。

11、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有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

12、操作完毕后,必须认真清点人员、工具。待确认无误后通知有关人员,进行下一步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