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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2024-05-12 阅读 1479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爆炸物品管理“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防止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系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项目部及所属的各单位及外部劳务建筑队伍。

第四条爆炸作业现场,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检员、爆破员、驻地干警等组成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破物品管理、使用、清退工作。

第五条爆破物品的存储和使用要有许可证。变质、失效爆破物品的销毁要有审批手续。

第六条爆破物品的存储、使用要配齐四人员(保管员、看守员、爆破员、安全员)。四大员必须由内部职工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由驻点派出所进行政治审查和业务培训考核,发给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则,建立岗位责任制。杜绝无证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第七条铜仁市公安局及下属公安部门负责对管辖内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各施工队必须与项目部签订《爆破物品管理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第八条派出所每月至少对辖区内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写《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使用爆破物品,直至隐患得到整改,并书面上报主管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

第一派出所对辖区内爆破物品库要认真制作档案(临时存放点列表分项统计),每库一档,并上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爆破器材库选址建库

第九条爆破器材选址建库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的建库申请计划,并将库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关资料报给铜仁市公安局,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并办理“存储许可证”。爆破物品库未经派出所会同铜仁市公安局验收合格,不准启用。

第十条库房建筑应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炸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内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石料实心墙,施工中必须用水泥砂浆砌筑,库顶采用混凝土浇筑,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少于3米。

(三)库房门应向外开,并实行双门和双锁高设置(即里层为裹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库墙应设置通风窗和防火网;安装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备以防雷击;并配置必要的技防、物防措施。

(四)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区内杂草、引火物应清除,警戒区内不准架设电线,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爆炸器材库的设置。派出所在与铜仁市公安局及团堡派出所有关领导的共同协商下,由铜仁市公安局批准建设。

第三章爆炸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购买,由项目部物资部门按炸药的设计储量和施工需要统一采购,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检验合格的爆炸物品,才能组织运输到库。其采购行为应符合贯标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运输爆炸物品到炸药库房,由负责运输的人员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员专门管理。库内只准保管人员进入,其他人员进入时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并陪同进入。

(一)必须建立严格的进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帐物相符。

(二)爆炸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房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的氧化剂、酸碱和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爆炸物品。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0至300毫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放胶质皮垫,堆码整齐,不准超过设计容量或露天存放。

(三)库内要通风良好,并避免阳关直射,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45-70TH范围内,库内温度控制在15-30℃的范围内。

(四)炸药的开箱或重新装箱禁止在库区内进行,应在仓库警戒线外另设的料棚内进行。开箱时使用的铜器或木质锤头,不得使用铁器。保管员不得穿带钉鞋,进行操作或进入库房。库房严禁烟火,有油污的衣服严禁放在库房。

第十五条库房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有通道,硝铵炸药垛一般不得超过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不得超过1.5米。

第十六条

(一)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要认真填写专门《爆炸物品日用量申领表》,申领表必须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核对签字,然后报派出所审批。签发领取当日使用量,由项目部统一安排去人去车到爆破现场跟踪监督爆破物品的使用情况。

(二)爆炸物品作业消耗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以确保剩余量的回收。专业送配药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完善手续,并填写监督卡交库房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爆炸作业应由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正式爆破员担任,外部劳务需要爆破作业的,由外部劳务单位派爆破员组织实施。无爆破人员的,由项目部统一安排。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专人组织指挥,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发出爆破、解除警戒信号。

第四章爆破器材管理

第十八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每个库区选派2名内部职工担负看守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位值班,严禁脱岗失控。库区值班应配备通讯工具。

第十九条施工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准将爆破物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放在库外,应认真清点、登记入库。

第二十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妥善销毁,并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禁止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第二十一条积压的爆炸物品除按供应渠道送回供应单位或按规定销毁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倒卖、易物、私存及携带。

第二十二条严禁向外单位提供或者代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并不得将爆炸物品交由项目部劳务领退、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项目部物资负责人组织保管员整理原始账,档案资料,并移交公安分处存档。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部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无被盗、丢失、爆炸及违反本办法的;

(三)预防和制止爆炸物品的被盗、丢失、爆炸事故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将追究单位和负责人责任。同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或其他技防的;

(三)库内存入性质相抵触的雷管、炸药或其他物品混存的;

(四)超量存储,超过限高或堆放混乱的;

(五)出入库手续不齐全、帐物不相符的;

(六)在库区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七)看守人员擅离岗位造成丢失、被盗的;

(八)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或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的;

(九)爆破器材发生丢失、被盗、爆炸和其他事故的;

(十)爆炸物品由外部劳务人员领、退、保管及使用的;

(十一)爆炸物品发生被盗、丢失、爆炸等问题不即使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铁十二局渝怀铁路增建二线IV标六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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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文

(一)总则

为了规范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炸材流失事件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科主管领导全面负责。

2.爆炸物品的管理必须建立民爆物品安全责任制、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制度。

3.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发放、使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同时认真学习和落实本规定。

4.从事爆炸物品管理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同时经过培训合格的职工。

5.未经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准从事其民爆物品工作。

(二)爆炸物品的储存

1.项目经理部安全科根据相关规定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仓库或托管仓库,并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2.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必须设立专人看管,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私人看管。

3.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坚持出入库登记、检查制度,即进库人员必须先登记检查。

4.爆炸物品发放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爆炸物品仓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导火索、电(纸)管、炸药分类存放;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7.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安全科和当地公安部门。

(三)爆炸物品的购买

1.购买爆炸物品必须根据施工进度分批购买。

2.各工区每月定期上报用量计划到安全科,由安全科统一办理审批手续,持《爆炸物品购买证》到指定地点购买。

3.各工区需用爆炸物品时,先到安全科办理“爆炸物品领用单”,然后持领用单到爆炸物品仓库领取。

4.各工区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当日使用,当日领取,节余当日归库”。

5.严禁自由买卖,严禁自销,严禁用爆炸物品换取其他物品。

(四)爆炸物品的运输

1.运输爆炸物品,由安全科按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采取自运或委托运输。

2.各工区到爆炸物品仓库领取爆炸物品的运输,由各工区自运,并派专职安全员押运。

3.运输爆炸物品时,运载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及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运输规定和安全要求。

4.运输车辆车厢内爆炸物品必须保证堆放稳固,且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

5.装有爆炸物品的车厢,不准同时载运闲杂人员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6.车辆运输爆炸物品时,在公路上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

7.运输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群密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和用火。

8.装卸爆炸物品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操作,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五)爆炸物品的使用

1.爆炸物品的使用,由安全科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申请《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2.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做到持证上岗。

3.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和以下规定:

3.1在爆破作业中,爆破人员必须先确定爆破警戒范围和设置防护措施,杜绝闲杂人员进入警戒区。

3.2现场安全员在爆破作业之前必须清点炸材数目,以防遗漏工地或作业人员私藏炸药。

3.3在人群、车辆流通地段作业,安全员必须在放炮警戒范围提前设立禁行标志,暂时停止人群、车辆流通。

3.4爆破作业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检查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4.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工区安全员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节余数量应当日退回爆炸物品仓库。

5.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现场安全员必须做好领取与实用数量登记表,杜绝爆炸物品流失。

6.当天剩余炸材必须如数交爆炸物品仓库管理人员收回库存,杜绝存放工地。

7.严禁任何工区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使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8.由于现场安全员失职,造成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重大事故,除追究个人的责任外,同时接受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篇3:爆炸物品领发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管理从严,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堵塞爆炸物品被资流失渠道,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领发手续

2.1各单位内部使用的爆炸物品,须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安,凭手续由安全员和放炮员两人来领取,认真记录。

2.2其他单位因施工需要领取爆炸物品,须写出书面报告,经安全部门同意,公安分局批准,凭领料单在指定的仓库由专人领取、保管。

2.3外单位需借、购爆炸物品,须经地方公安机关批准,并报公司保卫处备案,凭手续领取。

3、领发规定

3.1领用爆炸物品必须由安全员和放炮员两人凭有效手续来领取,互相督促。

3.2必须按当班需用量领取,并认真填写好领发记录,放于安全可靠地方,单领单放。

3.3不准一人同时领取两种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领出来的爆破器材按性质不同分别放在专用爆破箱内分别携带,严禁混发、混装。

3.4禁止使用自行车、拖拉机、摩托车等不安全的交通工具运送爆破器材,运送途中禁止在公共场所、村庄、集市、交通要道、重要建筑设施附近停留。

3.5禁止携带烟火

4、退存规定

4.1安全员和监炮员要认真做好放炮记录,数据准确,余数存库、目清月结,帐目相符。

4.2当天消耗的数量和余下的数量要如实送回仓库,分类保管,保管员凭放炮记录查验核收。

4.3严禁存放宿舍、办公室和其他地方过夜,严禁偷盗、遗失、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借。

4.4收发做到手续齐全、数目清楚、日清月结,帐长相符。

4.5爆破物品如有遗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及时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并视情追究其责任,如领导不负责,忽视安全,遗漏丢失或被盗,发生重大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