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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使用的规定

2024-05-12 阅读 4906

化学品安全使用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1.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一般规定

2.1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2.2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2.3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2.4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2.6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3生产、储存和使用

3.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3.1.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3.1.2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1.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3.1.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3.1.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4.2.1可行性研究报告。

4.2.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4.2.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4.2.4安全评价报告。

4.2.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2.6符合5.1条件的证明文件。

5.3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5.4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注册登记时,生产和使用单位须填写《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工作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分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统一到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办理。

5.5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使用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识。

5.6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没有提供“一书一签”的产品,生产单位不得销售,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

5.7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8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单位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5.9危险品化学生产单位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10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1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1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13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1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

5.1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为从事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5.16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7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5.18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在450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5.19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5.2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6经营

6.1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6.1.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6.1.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6.1.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2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

6.3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6.4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持使用单位证明到供应处领取,实行两人制。

7运输

7.1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7.2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7.3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7.4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只能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托运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应告知承运人。

7.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7.6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库内搬运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叉车,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必须装防火罩。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7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混合装运。

7.8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降温、防潮措施。

7.9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停放。卸完物品后应彻底清扫。

7.10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GB13392—92的规定。

7.11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8剧毒品管理

8.1剧毒品管理必须遵守4~7项各款之规定。

8.2剧毒品包括:氰化钾、氰化钠、氰化银、氰化亚铜、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亚砷酸酥)、五氧化砷、亚砷酸钠、钾、砷酸三钠、砷酸二氢钠、氯化汞、硫酸二甲酯、叠氮化钠及其它属国家规定的剧毒品物质。

8.3需要剧毒品的单位必须提前半年向供应处报计划,由供应处负责采购。

8.4使用单位领取剧毒品时,须经公安处审批并备案。经审批后持公安处介绍信(介绍信上注明两个领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到供应处办理开票手续。并将领料单与介绍信一同交供应处安全保卫科签字盖章后,两名领料员(必须是介绍信上所注明的两人)同时到仓库领取物品,并在发放登记簿上签名。发料时,须有两名保管员在场。双方当场确认数量,出库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8.5剧毒品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建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发放完后,保管员须将原包装进行密封,存放原处。单位保管人员、班长、安全保卫人员、单位领导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剧毒品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对领发过的进行复称盘点,建立转帐台账。

8.6发现剧毒品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8.7分公司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剧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9事故应急救援

9.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分公司安环处备案。

9.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分公司有关处室。

9.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义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0检查与考核

10.1本标准由分公司安全、消防、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环保处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进行跟踪考核。

10.2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有关人员,由安全、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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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我司从事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驾驶员基本条件:

1、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部门规定审检合格,并发给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凡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3、凡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里程达五万公里以上。

4、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一年检查一次身体(在县级以上的医院检查)。

5、有一定机械常识及故障判断和排除能力,并且具备较强的临危处置能力。

6、须一次交纳风险抵押金3000元以上。

二、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理规定,按时参加政府、行业和企业组织的驾驶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学习和考核。

三、随车携带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的有关证件,如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运输危险货物时,经过特殊地段,要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行驶。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时必须索要所运货物的运单、数量及品名,并要保管好运单。

五、随车携带的灭火器、GPS系统,防滑链、三角木、防静电地线必须齐全、有效,并按时检查。

六、全车所有各种警告标志,必须洁净明目(如反光带和防爆、防毒文字图例,驾驶室顶部应放危险货物品标志灯)必须干净、平整牢固。

七、严格遵照车辆及其设施的“强行保养”制度,发现隐患或故障应及时排除或维修。

八、自觉保护GPS监控车载终端设备,严格执行GPS车载监控管理制度。

九、主动和自觉接受公安、交警、运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监控和检查,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十、熟练掌握事故现场处理程序和规定要求,防止危险、化学品因事故酿成爆炸、泻漏、污染等重大恶性事件。

篇3: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码头系指利用码头进行石油及其成品等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区域,含趸船、泊位、锚地、栈桥等设施。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码头(以下简称“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三条码头设备设施应符合JTJ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进行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趸船,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危险品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七条码头的液化烃装卸管道应采用装油臂或金属软管,并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第八条码头应设消防水系统,消防系统应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每年系统整体试运不少于两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码头小于5000t级时,应配置30L/s的移动喷雾水炮一只和5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一台。

2.四、五级油库所属的油品装卸码头,应配置7.5L/s喷雾水枪两只和2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一台。

3.停泊5000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应设固定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其混合液供给速率不小于30l/s。

4.停泊5000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码头或停泊20000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应设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其}昆合液供给速率不小于60L/s。并宜设置两个固定式水一泡沫两用炮,每个炮喷射速率不宜小于30L/s;当海港油码头停泊50000t,级及以上船型时,两用炮宜采用高架遥控炮。

5.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问不小于0.5h,消防水的供给时间不小于2h,当设置水幕时,消防用水应考虑水幕用水量。

6.甲、乙类油品海港码头,当停泊35000t,级及以上船型时,宜设置防热辐射水幕,水幕设置应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35000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甲、乙类油品海港油码头在油船靠舶作业期间,应有消防船或拖消两用船进行监护。

第九条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管理

第十条直属企业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码头防火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l。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3.按规定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

4.配备码头监督员,对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在装卸作业前,应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见附表),并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装卸作业;

5.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设施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并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6.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整改,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督促限期整改;

7.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一条自觉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码头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部门做好日常安全和防火工作,严格执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及施工作业等制度。

第十二条加强码头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应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按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10号令)的有关条款对运输船舶实施管理。

第三章防火防爆

第十五条基本要求

1.码头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2.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划定作业区域,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出入。

3.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信号灯,装船系统与装船泵房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4.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话机旁应设置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告示牌。

5.码头上输油管、门吊、吊机、绞缆机等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检修、保养。

6.码头控制室应有输送危险化学品物料的压力、流量、温度等二次显示仪表和报警系统。

7.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

8.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9.在装卸作业时,码头及禁火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10.严禁船舶靠泊码头进行检修作业,禁止无关船舶停靠码头。

11.应配备固定式可燃气体测爆仪或便携式可燃气体测爆仪。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

1.码头电气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

2.封闭式泵房(舱)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不小于10次/h;非工作期间不小于3次/h。

3.趸船、泊位上不得设置临时电源插座。

4.趸船、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5.趸船、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6.码头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船岸跨接电缆应进行电气连接并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沟敷设输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管道固定点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7.趸船、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8.码头上下船的出人口处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人口处应设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第十七条停靠码头

1.凡准许停靠码头的船只,应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2.发动机排气管无火星熄灭器的船舶、车辆不准停靠码头。

3.凡停靠码头进行装卸的船舶一律禁止明火,非防爆电器一律停止使用,严禁任何人员在防火防爆区域内吸烟。

4.危险化学品装卸结束后,应关阀封船及时离开码头;进行洗舱作业时,应办理申请单,经批准且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

5.危险化学品货船装卸作业时,应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码头。

第十八条装卸作业

1.装卸前应编写作业指导书。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输油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装卸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间用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关紧阀门,不得用高压水冲洗橡胶、塑料管,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后,才可将接地线拆除。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4.装卸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5.连接软管应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软管与码头面之间的摩擦和撞击。

6.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危险化学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7.相邻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JTJ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8.集装箱装载遇水爆炸、燃烧或遇空气自燃的危险物品不得超过一个桶高,易燃液体不得超过两个桶高,同时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动、撞击而发生危险。

9.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做到轻挪轻放、车船衔接、货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险货物在码头停留时间,一级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过24小时,二级危险化学品货物不得超过48小时。

10.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储运应严格执行GB13348《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和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其装配表的规定。

11.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

12.危险化学品货船、趸船、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应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输送需要加温时,应按工艺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检修作业

1.码头检修作业应在没有货船停靠时进行。

2.检修作业应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3.检修用火,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防污染

第二十条码头应配备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堰等),并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码头内排放烃类、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二条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应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

第五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码头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应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码头应设置救生和防毒器材专用柜(内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护衣、防护胶靴等),设备、设施的防撞、防滑、耐火等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办理“中国石化受限空问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进行芳烃等毒性较大的物品装卸,作业人员应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码头趸船、泊位应保持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绊倒物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