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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4-01-15 阅读 6451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西成公司下发的《关于印发<西成客专陕西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我项目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客专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交通安全事故。

第三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参建各工区应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工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编制依据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

第六条《关于印发<西成客专陕西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12月27日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七条项目部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李华伟、姜海涛

副组长:孙永斌、李为华、刘春虹、刘华山、王立忠、张义申、贾维宏

组员:曹明春、尹树刚、赵鹏、陈继友、张曙辉、李龙江、杜宪莉、李海龙、丛桂玲、任晓忱、洪景秋、汤杰伟、陈秋云、杨志鹏、李环、王俊、牛洪方、金成哲、李宝财、刘海波、丁伟

主要负责部门:交管办

第八条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研究解决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4、适时组织、参与交通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5、积极主动地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适时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7、完成其它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项目部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项目部安质部、交管办和各工区是现场督导、实施、检查的主管单位。

第十条各工区项目负责人是建设期内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项目部设立专门机构,全面负责本项目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施工车辆(走行机械)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管办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研究解决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4、适时组织、参与交通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5、积极主动地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适时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7、完成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走行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整洁和完好,保障好安全防护装置与附件的齐全有效。

第四章道路交通机动车及驾驶员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服从公安交警、运管征稽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法,文明行车,按时参加交通安全学习。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第十六条机械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等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第十七条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第十八条施工运输车辆装载的物品必须绑扎牢固,并按照环保要求覆盖。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特种车辆手续及准运证明,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带(压)道车。

第十九条国道、省道及各类施工便道、通道等处严禁车辆人、货混装。

第二十条车辆在建设工地内部道路行驶过程中,应遵照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第二十一条车辆在施工现场倒车作业时,必须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地面应有人员指挥;吊车、自卸车等严禁在行驶过程中提升、顶升作业。

第五章施工便道便桥

第二十二条施工场内的便道便桥设置应满足现场管理标准化的要求,道路应平整,路基坚实、边坡稳定,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在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窄桥、人行横道等复杂危险路段应设置减速、危险等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区域因临时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时,应与产权部门完备手续后方能实施,同时应有相应的临时通行和保护安全的措施,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警示。

第二十四条各工区要定期(一般不超过7天)或遇山洪、雨(雪)后,对施工便道进行检查和维护;每班前对施工便桥要进行检查和维护;陡坡等危险多发地段,要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第六章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凡在本项目施工现场服务的车辆都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项目部内部的交通管理办法。做到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三证齐全、自觉服从项目部交管人员指挥,严格按照现场交通标志安全行驶。

2、其他单位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统一发放的内部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梁场等场所;在各施工现场的临时外雇劳务车辆,入场前必须事先到当地交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然后到项目部办理车辆出入临时通行证;

3、施工车辆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在指定地点作业,在指定路段行驶,未经许可不得将车辆驶出施工区域。

4、现场所有车辆都要按现场限速标志限速行驶,时速控制在5公里/小时以内,做到礼让三先,安全行驶。

5、严禁自行车、摩托车、非施工服务车辆驶入现场施工作业区。

6、严禁人货混载、违章拉人、超载超速。

7、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开英雄车、开带“病”车。

8、施工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尽量避免妨碍施工现场通行。

9、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应瞻前顾后、兼顾左右、谨慎行驶,最好派出指挥车在前开道。

10、未经项目领导批准,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断或挖断。

11、起重车、强夯机、挖掘机作业时周围应设安全距离并有防护围栏和警告标志。

12、施工车辆脱离施工现场行驶时,应注意文明整洁,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

13、违章作业或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由车方负责。

14、工程施工,要求各协作单位尽量使用自己的车辆运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确有困难情况下需雇请社会车辆时,应严格检查车方的牌照、执照、行驶证、年审年检、车辆保险等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确认齐全合格后方可雇用。

15、所有现场施工服务车辆必须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项目部内部的土方车、装载机、罐车、泵车等大型施工车辆,没有项目部领导批示,一律不许私自驶出施工现场。

16、拌合站、梁场等,凡拉运物资出门的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统一印发的物资出门证经门卫审查,印鉴齐全、物证相符方可出门。凡无正式出门证或物证不相符者,任何物品不许拉运出门,门卫有权扣留。

17、凡违反道路行驶规定的,每车次处罚款200-1000元。

18、违反上述任何规定,项目部管理人员有权当场制止,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处罚款200元。

第七章交通事故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工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按有关程序及时报交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内上报局指安质部。

第二十七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吸取教训.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成客专项目部

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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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为了加强公司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职工遵章守纪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上通行的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种汽车、吊车、摩托车、叉车、电瓶车、装载机、轮式或链条式专用机械等。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架子车等。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对《安全生产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职责

2.1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和有关交通业务工作。

2.2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行车安全的法规、条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对企业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实施行车安全的监督检查。

2.3凡在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人员、骑车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其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自觉服从和遵守本规定。

3.管理内容

3.1证照管理

3.1.1机动车准驾证申领程序

3.1.1.1交验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3.1.1.2车辆单位签署意见,注明是专职驾驶员或是有车单位管理人员,专职驾驶员需注明所驾驶车辆,号牌、类型。

3.1.1.3机动车辆准驾证规定的准驾车型应与机动车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一致。

3.2驾驶员管理

3.2.1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技术素质、身体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3.2.2驾驶员应自觉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增强安全意识。长期在外执行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由本单位组织安全学习,有条件的,在执行任务所在地组织安全学习。

3.2.3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行车路单及交通管理相关的证件和手续等。

3.2.4驾驶员要坚持车辆的“三检”制度,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辆处于完好状态;服从调度安排,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汇报出车情况。

3.2.5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驾车:

3.2.5.1饮酒或服用影响驾驶能力的药物后。

3.2.5.2车证不符。

3.2.5.3疾病或疲劳过度。

3.2.5.4打移动电话或由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2.5.5车辆机件失灵,转向、制动、灯光、喇叭等主要机件有故障和其他有碍安全行驶的。

3.2.5.6装载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装载规定的。

3.2.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3.2.6.1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3.2.6.2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严重影响安全行车。

3.2.6.3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

3.2.6.4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

3.2.6.5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不符。

3.2.7凡无准驾证的人员。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按无证驾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生

事故责任自负,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3.2.8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由此而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3.2.9违反公司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后果和责任自负。

3.3机动车辆管理

3.3.1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应遵守国家、省、市和公司有关规定,不得在厂区、职工生活区违章行驶、停放和持续鸣号。

3.3.2在复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有严密的安全措施。遇有险情和简易难行的险路时,乘员应下车步行,机动车应降低车速,同时派人协助驾驶员加强嘹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3.3.3施工车辆进厂车辆需携带施工合同,检维修施工安全合同,在公司车辆管理办理施工临时进厂证方可进厂。

3.3.4施工临时进场车辆必须遵守公司入厂须知规定。

3.3.5机动车辆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3.3.5.1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储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泄漏。

3.3.5.2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运载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属性、包装、标识、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经省级道路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后凭《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驾驶人员应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并持有效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押运员要持有效押运证。车辆经有关部门检验,取得有效准运证,方可运输。

3.3.5.3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给车辆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气防器材。

3.3.5.4严禁在拉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上及车辆周围吸烟。

3.3.5.5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均应根据有关规定悬挂国家统一标准的标志灯、牌。

3.3.5.6夏季高温季节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应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3.4运输规定:

3.4.1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必须排除后,才能投入运行。

3.4.2携带的运输危险货物有关的证件必须齐全。

3.4.3随车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灯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3.4.4车厢栏板罐体必须平整牢固,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抵触的残留物。

3.4.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4.6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指定位置上,车上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携带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物品。

3.4.7根据车辆装载情况,途中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中途临时停车应与其他车辆、高压线、人群聚集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应停放在有利于安全防护的地方。

3.4.8运输途中遇天气发生变化,应根据货物特性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物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

3.4.9车辆发生故障需修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需进入修理厂时,不准载货进入厂内。

3.4.10运输途中发生货物丢失或泄漏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应急处理。

3.4.11危险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3.5装卸规定

3.5.1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听从作业区指挥人员的指挥,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3.5.2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

3.5.3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并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影响车辆启动的

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3.5.4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厢门或栏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确保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3.5.5特种作业机动车辆、专用机械车辆每年进行一次以上专项检测,凡存在缺陷和隐患等,整改后方准使用。严禁将特种作业机动车辆、专用机械车辆当作运输车、以车代步使用。

3.5.6机动车辆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专用工具、灭火器、警告标示牌及防滑链和溜木等必需的辅助工具以及必须配备的安全带等。

3.5.7保卫部门公用摩托车必须严格管理,使用时须经领导同意,严禁摩托车在装置或在易燃易爆和物料跑损现场行驶。

3.5.8严禁公车私用和作为上下班交通工具。车辆单位要做到对车辆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维护和计划修理。

3.6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

3.6.1行人、骑自行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3.6.1.1行人、骑车人须在非机动车道行走。混合车道行人、骑车人靠路边1米范围内行走。

3.6.1.2骑自行车人不准牵引其他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

3.6.1.3转弯前必须慢行,向后嘹望,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3.6.1.4通过无人看守的铁道口时,须停车嘹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3.6.1.5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出入厂内应主动下车接受检查,推行进出;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妨碍交通安全通道;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行走要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3.6.2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在前部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栏板1米以下的不准拉人;水罐车、油罐车、吊车等处驾驶室外,一律不得载人。有扶手的正叉车可乘坐

两人,其它部位严禁乘坐。

3.6.3严禁迫使或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3.7交通事故与交通违章管理

3.7.1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规定,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3.7.1.1轻微事故

一次轻伤(1-2人);

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

3.7.1.2一般事故

一次重伤1-2人;

轻伤3人以上(含3人);

财产损失1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

3.7.1.3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1-2人;

重伤3-10人(不含10人);

财产损失30000-60000元(不含60000元)。

3.7.1.4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

重伤11人以上;

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

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

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含60000元)。

3.7.2厂区外道路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伤者,在救伤者或财产中需移动现场时,必须做好明显的标记,向当地公安部门或交管部门迅速报案,并同时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报告,有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事故处理

工作,事故单位24小时内按要求统计上报。

3.7.3交通事故厂区外部的处理以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裁决为依据,厂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交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裁决,如在执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事故将不再调解,另一方可向发生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内部事故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调解或裁决。

3.7.4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按其责任、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进行处罚,触及法律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3.7.4.1发生轻微事故有事故单位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将结果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3.7.4.2发生一般事故,有车辆单位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处理。

3.7.5车辆在厂区道路行驶,车速按下表时速和道路交通标志行驶。

3.7.6进入加油站的机动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停放、出入。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必须到质量安全环保处办理进车作业票、凭票进入。

3.7.7运载货物的各种车辆须持进出厂手续,经门卫检查后出入。装运油品及液化气、化工原料、化工产品的机动车辆持有关部门提货单据和出入证,按规定线路行驶、出入。

禁止停放、乱放或不按规定行驶。

3.7.8驾驶和乘坐摩托车必须带安全头盔。

3.7.9除企业辖区公用摩托车外,其它任何单位和私人摩托车、电瓶自行车禁止入厂。

3.7.10各生产装置区、油品罐区、瓦斯区及其它禁行区,应设有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的标志。

3.7.11穿越道路的罐沟盖板、路面上的上、下水井,阀门井等井盖,必须完好。

3.7.12跨越厂区道路上空的工艺管道、各种动力通讯等线路或其它建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不得低于5米;低于5米的应有明显标示,跨越厂区铁路的输电线和管道距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低于7.5米,管道不低于5.5米。

3.7.13严禁在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及铁路道边2米以内堆集物资、设备等;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确需临时占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设置安全标志,违者视情处罚。

3.7.14厂区道路不准随意开挖沟,因生产确需破土施工时,必须办理动土证。

4.相关文件和记录

4.1相关文件

《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4.2记录

5.更改

本办法的更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有关规定。

篇3: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赶场制度

为加强村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遏制场镇逢场天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高发的势头,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开江府办发〔2011〕33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辖区逢场日,交管办交通管理员应参与赶场。

二、赶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通过摆放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光盘、散发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街头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查纠三轮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查纠摩托车、载客车载人超员;查纠无证驾车、酒后驾车、无牌无证车、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和车辆乱停放。

3、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赶场时间为逢场日8:00-13:00。

四、赶场过程中要敢于管事,善于管事,发现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收集违法证据、纠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后方可放行。

五、遇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故意阻挠管理的行为、处置难度大的交通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突出的情况,要及时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和公安交警队联系,请求协助处理。

篇4: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公安交警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行政区内县道以下(不含县道)道路、场镇和公安交警部门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普及率。

三、在乡镇人民政府授权下与村、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深入分析本行政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和整治工作。

五、建立本行政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台账,实现对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

六、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

七、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员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收集固定交通违法证据,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

八、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车管业务。

九、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十、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篇5: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按照单位道路交通管理责任人的排列顺序,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连带追究的原则进行,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及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严重交通阻塞、特大交通灾害事件,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交通事件,将依照《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公路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治理、验收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一律实行倒查制度,由纪检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平时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追查追究。

三、在安全检查监督、明察暗访及事故责任追究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销、辞退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严重违章驾驶车辆或乘坐严重违章车辆的。

2、对严重违章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纠正、不报告或为其开脱的。

3、为重大以上事故责任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4、在交通应急事故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交通管理和应急职责的。

6、拒不服从交通应急处置指挥调度的。

7、在交通应急处置中,未按本办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虚假或谎报的。

8、拒绝、阻碍应急处理人员执行职务的。

9、在交通应急处置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唆使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