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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医学院审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2024-01-15 阅读 4360

B医学院审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医学院审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审计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学院审计工作更上台阶,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审计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规范审计行为,坚持廉洁从审,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三条审计人员应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独立、客观、正直、勤勉执业,做到爱业、敬业、专业、精业。

第四条审计人员要加强学习和交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互相交流学习心得,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审计工作水平。

第五条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工作流程,自觉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和评价,对审计工作质量负责。

第六条审计组在开展审前调查、拟定审计方案、固定和收集审计证据、制作审计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环节均应坚持标准,注重质量。

第七条审计部门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坚持每周一次的处务会集中学习,鼓励职工参加职业资格或水平考试,积极选送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和外部审计项目实战训练,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八条审计部门建立交流研讨制度,定期交流审计技术方法,总结工作经验教训,探讨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审计人员工作视野和水平。

第九条审计部门建立审计结果审理制度,对审计项目坚持主审、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三级复核,防范审计风险,避免审计疏漏和差错。

第十条审计部门建立审计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建立审计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对审计质量高的审计人员在津贴发放、评奖评优、培训学习、晋职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或推荐。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建立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根据审计项目复杂程度及部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适当吸收外部审计力量参与学院审计项目,并加强指导和监督,保证委托审计的质量。

第十三条学院各部门应加强内部经济管理,对审计项目送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共同确保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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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B医学院审计意见书实施办法

医学院审计意见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与被审计项目负责部门的沟通,及时准确反馈审计意见,促进相关部门增强经济责任意识,加强对学院有关经济活动的协同研究,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审计法和内部审计有关法规制度,决定实施审计意见书制度。

第二条学院审计处有权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审计项目负责部门提出审计意见。

第三条审计意见书一般在审计项目结束后,由审计处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四条审计意见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送达部门名称、审计有关情况、意见或建议、要求、落款并盖公章等。

第五条有关部门自收到审计意见书后10内,应就审计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向审计处提出书面回复意见。

第六条审计处应就部门回复意见及时认真研究,客观分析,妥善处理。

第七条审计处对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检查。

第八条审计处每年集中就提出的审计意见、部门回复意见以及落实情况向学院领导专题汇报。

第九条有关部门对审计意见书拒不回复,也不执行的,审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建议,报请学院领导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3:B医学院审计结果公告办法

医学院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增强全院经济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泸州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将学院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通过一定形式的信息载体在院内予以公开。

第三条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学院审计处负责。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坚持积极稳妥、实事求是、注重效果、逐步推行的原则。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

1.学院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

2.国有资产管理、投资、经营效益的审计结果;

3.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4.专项资金、专项审计调查等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5.基建维修项目的审计情况;

6.学院各部门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情况;

7.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事项。

第六条审计结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告:

1.公告学院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应当报经院长批准;

2.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由学院党委批准;

3.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部门有关经济活动、学院专项资金等的审计结果公告由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4.受托或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完成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报的报告中加以说明,经委托或主审单位(部门)同意。

第七条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2.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3.保守国家机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经济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4.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和修改。

第八条审计结果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2.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3.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4.审计建议;

5.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公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对象意见。

第十条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1.以纸质形式发布;

2.通过学院办公系统公告页或审计处网页发布;

3.通过院内其它媒体发布;

4.通过举行一定的会议发布;

5.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阻碍审计结果公告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医学院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z医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至竣工结算各阶段的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

第三条审计处根据学院的安排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本身的造价和重要性,决定是否实行跟踪审计。对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工程项目一般应进行跟踪审计。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确定具体跟踪审计的方式、制定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力量不足时,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协助实施,审计处对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配合、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采取经济技术审查、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审核等;

2、招标文件、合同等重要文件资料的审核;

3、设计方案、设计变更的经济性审核;

4、工程增减、变更等签证资料的审核;

5、封闭、拆除、破坏等隐蔽工程的审核;

6、主要材料、设备选购价格的审核;

7、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的审核;

8、工程价款调整、索赔费用等的审核;

9、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事项审核。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程序和方式:

1、参加工程项目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参加相关专题会议,发表审计意见,全面了解工程建设总体情况。

2、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和设计方案审定等,了解项目的前期情况。

3、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等重要经济文件的审核,提出参考意见。

4、参与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活动的监督,掌握造价形成有关信息。

5、进入具体工程管理项目组,参加项目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会议,及时了解工程进度、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与造价相关的信息。根据项目组的决定,参与或负责工程造价管理。

6、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的论证,提出经济性分析意见。设计变更书面报告(附变更费用预算书)经现场代表(监理)签署意见后,提出审核咨询意见。

7、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在隐蔽(拆除、破坏)工程封闭前现场管理人员应通知审计部门共同查验。

8、审核现场代表(监理)签证,对发现的签证不实等情况,责令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9、参与或组织对主要材料、设备价款的询价和确认。施工单位应将产品名称、厂家、规格、性能指标等相关资料报现场代表(监理)初核后,送审计部门审核。

10、进度款审核:对工程进度款在施工单位报送工程量统计资料和支付申请后,经现场代表(监理)初核后,审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11、索赔款审核: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计算的书面材料,经现场代表(监理)进行初核后,审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12、在施工过程中不定时深入施工现场,或要求有关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对材料品牌规格、施工内容等情况进行记录取证。

13、审核竣工结算,确认工程最终价款,对施工方弄虚作假、虚报高报结算的,不予认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4、在施工过程或结算审核中,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审计协商会,协调各方意见,解决工程造价争议。审计协商会一般由审计部门、基建部门、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委托审计单位、施工方代表参加,必要时邀请监察部门参加监督。

15、通过财务审计,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款项支付情况。

16、审计处认为可行的其他跟踪审计方式。

第八条审计处根据跟踪审计的实际情况,发表审计意见或出具书面审核报告,工程现场管理部门区分不同性质予以参考或执行。对必须审计参与或审核确认的事项,未经审计的,不能进入结算。

第九条审计处可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实施情况,在工程建设项目结束后,对工程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出具跟踪审计报告。有关部门对跟踪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和改进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组织落实。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B医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医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学院及各部门预算的严格执行,进一步加强财经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推动学院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审计处依法对学院及其各部门预算执行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学院计划财务处在编制、上报年度预算、决算的同时,应将预算、决算情况报送审计处,并配合审计处做好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学院各部门应加强预算管理,精打细算,依法组织、规范管理预算收入,严格按规定安排支出,保证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三条审计处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预算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

2、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的原则,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公开性怎样;

3、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统一纳入学院财务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原则,有无赤字预算;

4、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报经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5、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各项经费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所有收支账目是否完整、清楚。

第四条审计处对学院及各部门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学院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2、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非税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3、学院及各部门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等问题;

4、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五条审计处对学院及各部门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是否存在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问题,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2、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3、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4、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六条审计处对学院及各部门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与计划有何差异,有无赤字;如与计划差异较大或出现赤字,原因何在;

2、学院及各部门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3、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4、预算执行的效果如何,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怎样。

第七条审计处对学院及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方式及时间是:

1、事前参与:在编制预算期间,主动了解各部门预算计划及学院预算管理部门预算编制的情况,及时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事中和事终审计打下基础。

2、事中审计:审计处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安排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随时审计或审计调查,检查预算收支进度,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事终审计:每年初对上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审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提供下列资料:

1、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2、学院审查批准的预算;

3、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帐等;

4、被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等;

5、被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6、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等。

第九条对于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处在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可以责成被审计部门:

1、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预算收入;

2、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5、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第十条学院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处依法依规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被审计部门违反预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建议学院核减部门下年度支出预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或学院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阻碍审计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与预算有关的财务情况和会计资料的;

2、隐瞒预算收入,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

3、提供虚假事实、数据、合同、发票等,编制虚假预算、骗取预算支出的;

4、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

5、预算执行中挤占、挪用、转移、虚列预算资金的;

6、突击花钱,明显铺张浪费的;

7、其他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进行预算审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

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