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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管理规定范例

2024-01-15 阅读 3795

信贷管理规定范例

信贷管理规定

一、银行借贷

银行借贷业务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此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1、开立(注销)银行户口

2、长短期借款

3、应收票据贴现

4、公司债券

5、财产抵押

6、融资租赁

7、担保

重大融资项目的每个会议,均应有详细的会议记录,每个会议记录应提交公司财务部备查。

融资合同签字前,应有公司总经理及总会计师批准意见。合同签订后,合同由公司财务部存档。

对外担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管理规定,由总经理及总会计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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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费用管理规定范例

费用管理规定

一、公司对各项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各项费用开支均应编制计划,费用总额与营业收入挂钩,奖金总额与利润挂钩,在计划内,各部门可在相应的权限内开支,超过预算的,应履行特别审批和程序。

二、公司各部门应于年度结束前编制下一年度的行政办公费用预算,报公司总经理或总会计师审批。每月的行政办公费用预算应于每月25日前报总会计师审批,经审批后,应严格执行。

费用开支预算变动10%以内的,由公司总会计师审批;预算变动达10%以上的,修订后再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该审批权限适用于本章所有费用)

三、费用开支的审批规定

1、公司办公经费各项费用都应列入公司全年预算计划,各部门根据全年工作规划编制当年预算计划,经公司平衡批准后,按月限额使用。

(1)公司各项董事会费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归口管理。

(2)公司采购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各学会、协会的会费,职工福利费,职工医药费报销,电话费,小车各项维护保养费用等均由办公室根据规定归口管理。

(3)职工工资及各项福利费用、教育培训费由人事干部部归口管理。

(4)出国经费及出国人员费用由规划部归口管理。

(5)离退休干部活动经费、退休人员补助费部分分别由组干部和退管会归口管理。

(6)财产保险、固定资产折旧、资产评估、会计报表审计等费用由财务部归口管理。

(7)业务活动经费由财务部归口管理,公司领导掌握使用,记卡限额并用专项报销单报销。

(8)各项广告费均由总经理掌握使用。

(9)外埠差旅费、各项会议费均应事先向各归口部门的公司领导提出申请,批准后再实施。市内出差费用由各部室领导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2、审批、报销权限

上述各项各类费用发生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各归口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审批报销。超过1000元的均由总会计师核准,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四、各项管理费用的规定

1、差旅费用开支应纳入公司年度成本、费用计划,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章办事。公司财务部、各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必须按计划在预算范围内开支,超预算开支按规定审批。差旅费应严格执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出差时间。一般员工出差,由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出差由总经理批准,各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总经理出差,应事先请示公司相关主管领导。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应填写“差旅费用预支单”,由公司部门经理、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预支差旅借款。出差人员返回后必须在一周内将所借款项结清,差旅费的报销审批程序为:由出差人员据实填写差旅报销单,先由本部门经理签字,再由财务部门审核签字,最后由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后到出纳处报销。超过规定标准的,应由公司总会计师加签方为有效。

2、交际应酬费

因开展业务的需要,交际费用应每月制订预算,报公司总会计师批准。,超过预算的经由总经理审批。

3、新品开发项目费用:

(1)根据新品开发项目编制用款明细表,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由总经理授权指定专人审核签单报销。年终由公司财务部进行清算。

(2)其他非独立核算经费:根据经费发生部门,由部门编制收支预算计划,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授权部门领导审核签单报销。年终由公司财务部进行清算。

4、工资及福利待遇

公司各部门、各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员工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由公司统一制定,区分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规模、业绩、各岗位的专业技能要求和承担责任;奖金与各单位的利润挂钩。

5、职工福利费用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月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提取日常福利费、退休养老金、医疗经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基金等费用。国家规定变更时,将按变更后规定执行。

6、保险

公司的保险事务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办理,包括投保险种,选择保险公司,索赔等。各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应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办理财产保险等事务。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全体员工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因公死亡及负伤保险。

各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应协助保险合同的执行,遇有保险事项发生时,应及时通知公司,以便及时办理索赔。

7、董事会费

1)每年的董事会费用总额由董事会决定。

2)预算内的董事会费用开支,由公司总会计师复核,公司总经理审批。

3)每年的董事会费用开支情况,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监督,并于每年末向董事会汇报。

篇3:财务借款管理规定范例

财务借款管理规定

一、借款一般要求

1、公事需要才能借款,私事不能借款。

2、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重复借款,即借款人员只能在公司出纳处有一张借条。如果借款人因特殊情况还在外地出差,而又需要借款,允许重复借款。

3、借条必须写明返款时间或报销时间,由出纳负责跟踪催款,并及时向财务经理和财务总监反馈情况。

4、借条存在出纳处,在报销时直接扣减报销人员款项或催交现金。备用金由会计入账,严格控制备用金额度,杜绝公款私用,财务部门随时检查和要求交回备用金,并根据实际需要再给予办理备用金借款。

二、借款责任

1、如果造成损失,部门总监或经理承担60%的经济责任,总经理或总裁承担30%的经济责任,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承担10%的经济责任。

2、借款期限已到而出纳没有及时催款或没有反馈的,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出纳承担。

三、借款权限

1、借款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各部门总监(或经理)审核和财务经理审批,但借款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超过一个月的由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0-10000元的,由各部门总监(或经理)和财务总监共同审核,由总经理审批;借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各部门总监(或经理)和财务总监共同审核,经总经理审确认后,上报总裁审批。

2、重复借款:累计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各部门总监(或经理)和财务总监审核,由总经理审批;累计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总裁审批。

四、借款管理说明:

1、借款人报销金额不够抵借款的应当以现金归返。如果需要再借款,一般情况下,应当先返款再借款,才能证实借款人借款是用在公事上。如果在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销而需要再借款的,必须将前期的每笔借款在同一张的“借款单”上详细说明,让所有签字人员知道借款的情况和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2、借条一般情况下不在会计处入账,而存在出纳处。这主要为了避免借款人在借款时,审核和审批人既要核实账上是否有借款,又要核实出纳处是否有借款,给审核审批工作带来复杂性。同时,由出纳在源头直接把关,有利于问题的快速反应,有利于责任分配管理。

篇4:建工学院加强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建工学院关于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信用卡存款、在途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本部财务,学院内部各单位(如校产、后勤集团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学院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现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院院长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六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单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票据、银行结算凭证与财务专用章、名章不能由一个人管理。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保守单位秘密,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对货币资金业务实行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不得经办现金业务,经办人应明确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条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具体程序如下:

(一)支付申请。学院有关部门和个人用款时,要提前向审批人提交支付申请,填写《借款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十一条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禁止对重大的货币资金支付实行“一支笔”决策审批的做法。任何个人都无权决定划转巨额货币资金,严格防范货币资金的贪污、侵占、挪用等非法行为。

第十二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加强对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单位在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支付现金,不能任意超过库存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结算范围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学院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业务需要现金超过1000元的,必须提前通知财务处,经批准后方可支取使用。

第十五条现金收入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对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要写明用途,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

第十七条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等结算。

第十八条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学院财务部门要定期检查、清理银行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银行存款帐户只供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和控制要加强。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和结算制度: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如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帐户。

第二十条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帐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余银行余额对帐单调节相符。取在银行帐户核对过程中发现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余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四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必须经财务处长或主管会计的批准或同意、专人负责,同时对票据的背书转让、注销(作废)等环节的控制,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三条有关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财务处长或起授权的主管会计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专人保管。严禁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确保各种有价证券的安全完整,取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第五章安全防范

第二十五条加强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人员安全防范知识的学习,熟悉安全防范的要求和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六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

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钥匙必须由专人(现金出纳人员)使用和保管,应随身携带,不得随意乱放,也不得在下班后放在办公桌内。保险柜密码应专人使用,严格保密,平时不用保险柜时号码要拨乱。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在当日送存银行,严禁存放在保险柜中或私自带回家;如果来不及送存银行的,出纳人员要及时报告财务处长,视数额大小酌情处理。

第二十七条下班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门窗是否关好、保险柜是否锁好、报警器是否正常。非上班时间出入财务办公室,一定要与学院门卫取得联系。

第二十八条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取现金必须2人以上,存取大额现金(一般超过1万元以上)必须提前与学院办公室和保卫处取得联系,派专人和专车前往,无关人员严禁搭车。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对现金出纳岗位是否进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

第三十一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那边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大学图书资料管理规定

大学图书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图书资料是我校教学、科研以及管理工作的重要资源。为加强图书资料的采购、验收和保管等工作,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图书馆是学校的图书资料管理中心,负责对本馆图书资料的采购、验收、编目加工、流通借阅、保管以及各院系图书资料的验收工作。

二、各院系的图书资料室在业务方面属学校图书馆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院系图书资料的采购、编目加工、保管、借阅等工作,业务上受图书馆的监督和指导。

三、图书资料的订阅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和资金状况有计划的进行。

四、各院系应紧密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进行图书资料的订阅。所订书目应由院系主管教学、科研的领导审批确定。为防止重复订购,减少积压浪费,订购前还与图书馆协调。

五、图书资料的采购,根据其经费的来源渠道,实行分级采购:图书馆负责本馆图书资料的采购,各院系资料室负责本单位专业建设经费、科研经费、研究生经费和其他经费的图书资料采购。

六、图书馆和各院系所购图书资料,一律归口图书馆采编部办理验收。采编部根据购书发票和图书资料实物进行清点验收并开具图书资料验收目录清单(一式三联),经有关领导签字后,所购图书资料费用方能到财务处办理报帐手续。

七、各院系资料室应根据图书馆验收清单办理图书资料调拨手续,并做好本资料室图书资料入库登记工作。为确保图书资料管理到位,各院系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验收与调拨手续。

八、图书馆和各院系资料室要确保图书资料的完整,每年应对图书资料进行清理,对破损、丢失的图书资料要在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未经学校资产管理处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变卖图书资料。

九、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十、以前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