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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矿长安全生产违章处罚细则

2024-01-15 阅读 5314

技术矿长安全生产违章处罚细则

一、对矿井进行合理的开采布局,保证“三量”合理(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因布局不合理而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处技术矿长罚款500元至1000元。

二、负责开采范围内的地质、水文、老窑等情况的调查和矿山测量工作;未达到本条要求,缺少一条,处罚款200元,。

三、负责矿山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讲课及材料组织,并达到安监部门的合格要求,按矿里规定,未参加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次处罚款100元。

四、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山维简计划。未编制的,缺少一种处罚款100元。

五、参加矿山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施行,未履行本条职责,检查发现一次,处罚款200元。

六、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抢救工作。无故不参加的,处罚款100元。

七、组织管理矿山技术档案及绘制各种图纸,收集各种技术资料。因档案管理混乱,各种必要的图纸缺乏,检查发现一次,处罚款100元。

八、完成矿长布置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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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现场违章处罚规定

在集团公司安全检查中,现场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一、采煤

1、工作面上下出口不畅通;支护密度、支柱结构不符合规程规定或支柱柱距3处以上超规程规定;支柱支在浮煤上的。

2、工作面软底未采取措施的。

3、工作面内不同性能支柱混用的(特殊地段有安全措施的除外)

4、对工作地点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不及时清理伞檐、悬石的。

5、炮采工作面不按规定打贴帮柱或临时支护,顶梁连续两根不铰接的。

6、工作面来压期间或遇断层构造,未制定措施加强支护的。

7、工作面存在空载支柱或卸载柱未及时更换的;不坚持二次注液,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8、工作面上下出口端头支护形式、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

9、两巷及上下出口局部高度、宽度不符合规程要求,影响通风、运输、运料、行人的。

10、超前支护不符合要求。

11、采高超过规定未采取防倒措施或防倒绳不全的。

12、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不采取人工强制放顶,继续组织生产的。

13、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甲烷断电仪;乳化液的配比达不到要求的。

二、掘进

1、迎头空顶作业,无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合格,前探梁移设不及时,接顶不牢固的。

2、工作面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不先进行修复,仍组织生产的。

3、敲帮问顶制度执行差、存在活岩悬矸的。

4、架棚巷道迎头不使用联锁或联锁不齐全、不牢固的。

5、由下向上掘进25度以上的倾斜巷道无防止煤矸滑落伤人措施的。

6、上、下山掘进无防跑车装置的。

7、巷道贯通、预透无贯通措施或措施内容不全的。

8、修复巷道或整棚时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的,不使用临时支护,退路不畅通的。

9、维修倾斜巷道时,上、下段同时作业的。

10、巷道内安全设施不全、不灵敏或失灵的。

11、架棚巷道支架距离、迎山角、扭矩、棚腿扎角等不合格,背帮、背顶不实的。

12、巷道工程质量低劣的,巷道成型差的;锚杆角度、外露长度、锚盘接触面不符合要求的;有截锚杆现象的。

13、对锚杆不按规定作拉力试验的;对喷体不按规定作强度、厚度检查的。

14、巷道环境卫生面貌差、有淤泥积水、迎头积矸多、杂物多影响通风、行人的。

15、掘进迎头在揭露老空、旧巷道时,无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三、机电

1、电气设备下井无验收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

2、井下使用非阻燃电缆。

3、井下“三大保护”不使用或使用不正常的。

4、井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现象的。

5、电缆破皮漏电,接头不合格的。

6、设备检修处理故障时,开关停电后没有悬挂警示牌的。

7、开关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的。

8、带电作业的。

9、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不合格的。

10、各种保护不安装或不合格的。

11、擅自在井下拆开、敲打、撞击矿灯的。

12、岗位工擅自脱岗、离岗的。

四、提升运输

1、主提升绞车的安全设施不全;后备保护不使用;钢丝绳不按规定检查;绞车不定期检查维修的。

2、罐笼防坠器失灵的,不定期做脱钩试验的。

3、小绞车安装不合格的。

4、倒拉牛绞车防护设施不合格的。

5、立井、斜巷提升安全设施不全、不使用或不起作用的。

6、斜巷运输未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7、斜巷运输无声光信号装置的。

8、钢丝绳锈蚀、断丝严重或钩头插接不符合规定的。

9、提升时超挂车;矿车连接不合格或不使用保险绳及车尾的。

10、罐笼超过额定载人数量或不放罐笼帘子提升的。

五、通防管理

1、局扇随意停开的。

2、工作地点风量不足,无风、微风作业的。

3、局扇喝循环风;风筒破损,跑漏风严重;风筒距迎头超过规定的。

4、违章启封采空区、盲巷,擅自开密闭的。

5、瓦斯检查空班漏检或无矿长、技术负责人签字的。

6、甲烷传感器、报警仪不按规定设置或不使用的。

7、防尘设施不健全或不正常使用;采掘工作面不采用湿式打眼;煤尘堆积严重的。

8、通风设施安装及使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9、不按规定配备使用自救器和通风仪器仪表或不定期进行规定校验的;未定期校验瓦斯探头、瓦斯断电仪、瓦斯报警仪的。未建立标校记录台帐的。

10、采掘工作面及其它通风巷道出现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不采取措施的。

11、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碰坏、撞坏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12、独头盲巷未及时密闭的。

13、不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或者设施不完善的。

14、主扇风机房无人值班、无电流表、无电压表、无负压计、无记录或记录不实的。

六、防治水

1、矿井未每月组织水害排查或排查出水患而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2、各类防水煤柱不符合规定或发生破坏隔离煤柱行为的。

3、掘进巷道应进行探放水而未进行探放水的。

4、未编制探放水规程或探放水规程不符合要求的。

5、探水孔数、孔深未达到探水规程规定或探水孔布置不合理的。

6、掘进巷道到达探水线时,而未进行探水的。

7、探水记录无管理档案;档案填写不及时,无钻孔总结的。

七、火药放炮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未事先通知提升绞车司机和上、下井口把钩工的。

2、电雷管和炸药未分装分运,同罐同车运送的。

3、人员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的。

4、井下领取、运送爆炸材料时不使用专用工具,不分装分运的;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或将电雷管装在衣袋内的。

5、爆炸材料发放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发放、清退管理制度的;爆破工领取炸药材料时不签字或签字不实的。

6、不将剩余的爆炸材料交回爆炸材料库的。

7、领用的炸药、电雷管存放在一起的;乱扔、乱放或丢失的。

8、不按规定把爆炸材料箱放在安全地点并加锁;炸药箱、雷管箱管理差的。

9、施工地点无专职爆破工的。

10、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

11、爆破工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转交他人的;一个工作地点使用两台放炮器的;未使用放炮器放炮的。

12、裸露爆破、明电爆破、短母线爆破或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

13、处理拒爆、残爆不严格按规定处理的,有其他人员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工作的。

14、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除起底、松顶、刷帮)进行放炮的。

15、放炮线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16、炮眼无封泥,封泥不足、不实,不使用水炮泥的。

17、施工地点边打眼边定炮的。

18、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炮眼内发现异状、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进行装药或爆破的。

八、其他

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穿化纤衣服,入井前喝酒的。

2、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

3、工作期间睡觉的。

篇3:煤矿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

2、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行政副职、总工程师、安检处长及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参加。

3、安全办公室会议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会议要抓住重点,有议由决,讲求实效。其内容包括: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

(2)听取各部门关于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的情况汇报。

(3)研究分析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4)对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出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5)研究安全有关奖罚事项。

篇4:安全生产副矿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安全生产。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法令,自觉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抓好本企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和各种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努力减少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三、定期参加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在矿长不在时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分析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安全工作意见,经研究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

四、协助矿长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向矿长汇报,并会同有关人员制定措施限期解决,整改结束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五、协助矿长组织实施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在发生伤亡和重大生产事故时要立即赶到现场参加抢救,事故后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及时采取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实施。

六、组织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安全培训规划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全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七、在安全生产中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努力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工人的劳动条件,搞好文明生产。

八、对上级违反安全法规、法令和安全规程的指示、命令,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篇5:煤矿安全生产矿长违规处罚细则

一、组织全矿职工每月进行1—2次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督促做好日常记录。未执行的罚款50元。

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采掘生产计划,完不成采掘计划处罚款400元。

三、对安全隐患及时查处并落实整改措施,对安全隐患查处不及时或未落实整改措施的罚款200元。

四、检查督促落实各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未督促落实的罚款100元。

五、检查督促各岗位原始记录的填写和真实性,未检查督促的罚款50元。

六、对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随时抽查,发现现场管理不到位的及时查处,不查处的罚款100元。

七、督促电工及时安装维修井下的机电设备,未督促电工而造成机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转而影响生产的罚款200元。

八、搞好通风系统的管理,按技术要求保证通风设施的完好,通风巷道的断面,达不到要求的罚款200元。

九、调度全矿井下运输系统,保证运输环节的正常运转,不能因运输影响生产,否则罚款500元。

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落实到位,未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或落实不到位的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