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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渣工安全生产职责

2024-01-15 阅读 2188

出渣工安全生产职责

一、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矿部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严格按出渣工操作技术规程实施作业。对违规、违章操作引发的事故负责。

二、作业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上岗,严禁穿拖鞋、短裤、短衫上岗作业。

三、班前必须了解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并认真检查作业场所及所使用工具的安全生产状况,确认安全后方可从事出渣工作。

四、自觉抵制违章冒险作业,如发现违章冒险作业者要及时制止,如其不听,及时向当班组长和上级领导汇报。

五、努力协同,认真配合,在工作中保证不危及自己及他人安全。

六、发生轻伤、微伤和一般险肇时,及时正确地抢救受伤人员,排除险情,保护现场,报告上级。

七、爱护、正确使用车辆、工具及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八、认真学习必要的救护和自我防护知识,搞好本工作区域内的文明生产。

九、完成班组(井)长或矿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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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公司关于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再培训的规定》

1、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煤矿矿长。

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煤矿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煤矿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煤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各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等负责人。

3、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经煤矿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省煤监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具有任职资格。

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煤矿三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省煤监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所有单位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须进行安全资格再培训。

6、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再培训工作由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统一安排。

7、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再培训由各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统一安排。

二、《公司关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办证

1、培训

各单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统一由集团公司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按集团公司批准的年度培训、复训计划组织培训、复训。各生产矿井确因工作需要,急需增补特种作业人员,可由各煤矿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附培训计划,报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由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统一安排培训。

2、考核

(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一律坚持教考分离原则。

(2)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分机考和笔试:井下电钳工、瓦斯检查工、采煤机司机、井下爆破工、主提升机操作工、安全检查员等六大工种实行机考,六大工种以外的“其他”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绞车操作工、综掘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信号把钩作业工、主要通风机作业工、防突作业工、监测监控作业工、瓦斯抽放作业工、井下变电作业工、主排水泵操作工、压风机操作工、电气防爆检查作业工、矿灯充电作业工、耙岩机操作工、测风测尘作业工、电机车操作工等十六个工种实行笔试,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逐步推进机考。

(3)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3、办证

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持特种作业人员办证申报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到省有关部门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办回证件后及时通知送培单位取证。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排使用及管理

(1)生产区队必须合理安排使用特种作业人员,严禁安排无证人员上岗,凡发现职工持无效证件或持非本岗位有效证件在本区队特殊工作岗位上岗者,按“三违”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在特殊工作岗位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接受与自己所持证件不符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工作,否则视为违章作业。

(3)各生产区队必须对本区队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台帐,设置专栏上墙,进行牌板化管理。

(4)因工作需要、人员紧张,可实行一人双证(或多证)培训,确保动态持证上岗。

(5)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特种作业人员,因工作需要工资部门调整或调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职教部门允许,并办理培训档案移交手续。

(三)处罚

(1)各生产矿井为确保特种作业人员100%的持证上岗,本单位必需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使用管理办法,对违规者进行从严处罚。

(2)发现无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上岗者,按上级或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3)对违规安排特种作业人员者或违章接受特殊工作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处罚当事人1000元罚款。

(4)对未经职教部门允许随意调整或调动特种作业人员,一次处罚当事人1000元罚款。

三、《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审批手续》

1、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明确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相关部门是集团公司对外、对内日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联系和管理部门。

2、特殊情况需增加、减少、提前或延迟的培训,坚持“每办必审”的原则,必须在改变计划10日前以邮件或书面报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审批并备案后,方可实施。属集团公司培训权限范围内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答复、集团公司权限范围外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须赴集团公司以外培训的,由单位填写《外出培训申请表》,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集团公司机关部室外出培训,必须经公司主要领导签字方可办理。

4、有关领导及部门应严格把关,认真区分专题安全教育培训与日常学习、会议的区别。凡各单位日常的会议学习,每周的安全活动,外出参观考察等等均不列入审批范围。

四、《公司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坚持逐级考核、教考分离的原则。即:按管理权限,集团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复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由贵州省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命题、颁证,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受其委托后负责监考、评卷、办证;各生产单位煤矿其他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复训)的考核,由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负责命题、监考、办证,不属集团公司权限范围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2、各级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必须做到“每培必考”,坚持实事求是,保证学习质量。

3、煤矿从业人员实际操作考核

(1)各生产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为从业人员实际操作考核的主管部门,负责生产操作岗位人员实际操作的组织、检查和考核工作。

(2)各生产单位在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时,除按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外,还要进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成绩按不低于培训考核总分的30%记入个人培训档案,并报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备案。

(3)各生产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分工种制定出实际操作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报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备案。

(4)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可参加理论考试,对实际操作和理论考试“双合格”者,方可办理相应上岗操作人员资格证书,有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办理。

(5)对已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达到复审期限的人员,在组织复训时,必须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五、《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基本形式的规定》

1、安全教育培训必须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形式。实践学习的比重不低于30%,并纳入“每期一主题”活动。

2、各单位在日常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对每一期培训班除正常课程安排外,均需设立本期的一个针对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案或提升职工实际动手动脑能力的“主题”。主要内容如下:

(1)中层管理人员参加的培训: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的各项指示决议,规章制度在本单位执行落实的情况及建议;单位管理中值得推广借鉴的做法或应该吸取的教训;针对某一项共性问题的解决方案等等。

(2)基层管理人员参加的培训:本单位对企业各项制度、规定、措施执行落实的具体情况和打算;执行力情况的培养和锻炼;单位具体工作的创新做法;单位具体工作中存在的主观问题及改进措施等等。

(3)班组长参加的培训:本班组管理中的好做法或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如何成为一名让领导放心、职工服气的班组长;职工中存在的意见及建议等等。

(4)特种作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培训:本专业、本岗位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某一项常见或重要的专业技术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熟练掌握某一项或一种技能等等。

(5)一般从业人员参加的培训:熟练掌握某一项或一种技能或方法;针对某一个安全生产具体问题的办法等等。

(6)新工人参加的培训:自身在煤矿从业想要达到的一个理想目标(经济、地位、修养等)及步骤打算;对单位各项安全管理的建议。

3、“主题”内容作为每一期培训的考核内容,分值不得低于考核总分的30%。“主题”的考核可以是实践操作、理论探讨、方法交流、工作方案、心得体会等多种形式,必须是实际工作中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对工作有具体实际意义。各单位职教部门在每期培训前要广泛地、有针对性的地征求“主题”,做好考核准备。同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主题”活动成果的运用工作,促使活动取得最大效果。

4、授课时间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选择脱产或业余时间进行,必须保证授课学时。

六、《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办班纪律》

1、必须建立以下各项纪律及奖惩措施

(1)考勤纪律;

(2)卫生纪律;

(3)课堂纪律;

(4)考试纪律;

(5)设施设备使用纪律;

(6)职工培训考核奖惩办法;

(7)其它应该规范完善的纪律。

2、教师纪律要求

(1)各单位聘请的专兼职教师及所在部门必须服从各单位授课工作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延误授课。

(2)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并写出授课教案或课件。授课内容必须理论联系实际,严禁照本宣科;必须每课必备,严禁马虎应付。

(3)教师必须认真授课,保证学员掌握要求的内容。

3、班主任纪律要求

班主任必须保证办班质量。作到办班人数、课时、教师、管理、考核、档案到位。

七、《公司职工证件管理制度》

公司职工证件管理遵照“分口集中管理的原则”。

1、主要负责人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2、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由单位职教部门负责管理。

3、公安部门办理的爆破员、库管员、押运员证件,由单位保卫部门管理。

4、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资格证原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职教)统一管理,各单位职教部门留存复印件。

八、《公司职工教育培训资料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职工教育培训资料档案管理,便于了解职工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进一步促进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管理的标准化。

(一)对职工教育培训资料档案的内容要求

1、建立在职职工个人培训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职工本人自然情况;

(2)职工接受培训情况登记;

(3)职工工种更换情况记录;

(4)职工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地方接受何培训;

(5)学习内容;

(6)各种成绩;

(7)证件编号。

2、办班资料档案,一班一档,主要内容有:

(1)办班通知;

(2)办班审批表;

(3)规定学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4)课程表;

(5)教案;

(6)学员考勤表;

(7)学习成绩册;

(8)考试试卷;

(9)培训班反馈表;

(10)监考记录。

3、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办班台帐。

(二)管理办法

1、各二级单位办班档案和职工个人接受培训档案均由各二级单位妥善保存管理。

2、集团公司部门办班资料档案由人力资源部和承办单位分别负责保存管理,但必须将二级单位来接受培训人员的成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所在单位,便于及时记录入档,时间不得超过15天。

(三)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

1、职工个人培训档案,保存至该职工退休。

2、单位办班资料档案,一般保存五年(备查)。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起执行。

篇3:群众安全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学好“三大规程”和上级及本矿的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配合班长搞好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对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进行安全监督。

二、配合班组长对作业场所进行班前、班中和班后安全检查,掌握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汇报处理。

三、认真履行群众安全监督的职责,监督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危险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向现场指挥人员汇报,提出建议并督促及时处理。

四、以身作则,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发现“三违”及时制止。监督安全互保等制度的落实。

五、上班到接待站挂牌下井,下班到接待站填写本班安全情况汇报表。

篇4:安全生产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人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在安全生产硬件设备设施逐步完善、规章制度逐步健全的现阶段,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全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有效约束不安全行为,已成为企业各级组织和领导关注的焦点。我公司在安全生产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采取风险抵押、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等各种措施调动员工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但由于激励约束面窄、方式不当、年底一次性考核兑现等原因,未能充分全员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性。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以人为本,不断健全和完善覆盖面更广,更加日常显性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安全生产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一、激励约束主要做法

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方式方法可分为精神鼓励、物资奖励、经济处罚等三种。

1、年度安全奖

公司根据安全目标责任制和经济目标考核办法到年终进行集中考核,根据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分级别授予安全生产奖牌锦旗,并发放一定数额安全奖。

2、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按照年初制定安全目标指标及各单位,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年底考核兑现,按责任追究条款扣发未完成目标指标单位领导、相关人员的年度兑现奖及安全奖,甚至扣减一定比例的单位工资总额。

3、安全风险抵押金

对班组长以上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基层班组长,按照级别高低责任大小,年初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年底考核兑现,依据年度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予以奖励或扣发抵押金。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为加强学习提高自身安全素养未得到有效激励,目前车间主任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接受专门培训。普遍采用着脱产培训取证、复证培训和内部组织培训。公司副经理级以上到省局?参加了安全资格培训和再培训。

公司根据员工工作期间学不到专业技术知识,充分用于工作实际,不能有效胜任本职工作需要。公司在人事部建立了对专业技术人员外培档案,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工资待遇,并安排外出培训学习机会。

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建设探讨

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握员工的心理变化特征,努力健全和完善科学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1、实行月安全工资制

公司根据实际状况按各岗位工种的风险大小、危险系数、劳动强度、按等级分类,制定了安全工资发放规定,各单位在每月根据本人当日安全工作情况进行造表发放从而激发了每个员工的安全工作积极性。

2、年底,公司根据各单位完成指标情况进行年度安全奖励,对未发生事故的单位返还100%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奖励金,依据年初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名单,奖罚兑现。

3.激励监管人员学习

一个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安全监管人员。因此,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更多的监管人员自动自发地去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知识和技术,培养更多的素质精良、经验丰富、责任感强的监管人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生产运行始终处于安全受控之中。

(1)教考分离,各司其职,保证培训质量。由培训中心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复证培训,成立专业考核部门负责对学员进行考核和发证。这改变了原来自己负责培训,自己负责考试,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格局,可以始终用严格的标准来?量每个学员,保证了考核的公正性,提高了考核的公信度。同时对培训中心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若学员一次考试通过率过低,说明培训质量欠佳,将会促使培训中心寻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从而有效提高培训质量。

(2)加大物资奖励,调动学习积极性。对于专兼职监管人员和基层班组长,采取企业承担报名费和书费等方式,鼓励主动报名和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并对于获得资格的人员按月发放学习资金,确保“要我学习”向“我要学习”、“我能学习”转变,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3)抬高准入门槛,提高工作起点。对于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把握资格关、素质关。在本单位重要岗位从事操作工作一年以上,并在生产运行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提前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合格者准予从事,不合格者可再次接受培训和考核,直到合格为止。

篇5: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效落实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责任明确,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安全隐患是指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和生产过程非标准作业行为。重大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进行认定。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实行集团公司、矿、队(区、科)三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生产矿井队正职组织本队范围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本矿安监部门。矿井主要负责人组织本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门。集团公司负责各生产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由各分管矿井的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和生产技术部、通风处、机运处、地测处各专业负责人组成;各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由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队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队正职、副职、跟班副队长、技术人员和班组长组成。

第六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司安监局对矿井上报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整理,每月通报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各矿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写出隐患整改报告。生产技术部等各专业处室负责隐患认定标准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组织保证措施的建立,操作人员的培训的内容,现场执行措施的制定,指导协助各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第七条矿井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负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队正职对本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所有的隐患治理过程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

第八条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安全技能、安全意识的培训和教育。员工必须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可能发生事故的情况、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九条员工的培训工作要针对矿井生产条件和人员素质状况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员工的岗位操作水平、规范操作程序,严格现场管理,理顺生产关系,准确识别危险源和正确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安全隐患排查遵循“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原则,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隐患认定标准进行排查,范围要涵盖矿井生产的所有区域、所有过程、所有环节、所有设备设施和所有人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安全隐患治理必须做到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保证措施、资金保障措施,专项技能培训和强制执行措施五到位。

第十一条矿井各队正职至少每三天组织一次对本队作业范围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排查结果向矿安监部门报告;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相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并按“五落实”的要求彻底整治,每半个月向公司安监局书面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矿井每月4日前将本月隐患排查治理内容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安全隐患按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和其他分类填写隐患排查治理表,每一项安全隐患要制定出治理的安全技术措施、治理期间的安全组织措施、现场治理责任人和完成治理的时间期限,验收复查负责人,并且由分管矿长对分管业务(专业)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安全隐患如果当月没有完成治理的,下月仍然上报并注明,直到安全隐患彻底消除为止。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也要填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表,注明没有安全隐患,并由主管矿领导签字。

第十四条各矿要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在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情况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提交专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治理结果等内容,报告要经矿长签字。集团公司安监局把各矿情况汇总后向川煤集团和上级煤矿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矿井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发现存在一般安全隐患能立即解决的要按规定进行治理,不能立即解决的要按照“五定”的原则,即:定项目、定措施(包括隐患治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期间的组织保证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定时间限期治理。

第十六条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或矿长授权的矿级领导)明确安全隐患治理责任人,责成立即解决或限期治理,治理完成后由治理责任人负责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或矿长授权的矿级领导)审核签字备案。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或生产区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全面治理,由矿长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的技术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治理的内容、资金、期限、作业人数、整改范围,并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矿长组织按照标准验收。集团公司安监局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验收,各矿安监处负责对一般安全隐患及非标准作业行为规范的验收。

第十七条对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常规性隐患由跟班队长落实,班组长按作业规程和岗位标准进行整改,安检员(瓦安员)负责督促整改和验收。

第十八条班(组)及零散作业地点,每小班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当班跟班副队长(瓦安员)、班长、安检员(群监员)一同研究整改措施。对一般隐患必须立即整改,隐患已整改并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组织生产。隐患整改由跟班副队长(瓦安员)负责安排,班组长负责按整改措施(含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整改,安检员(群监员)负责现场监督和验收。当班整改不完的隐患,必须及时向所属队汇报并向下一个班对应的负责人进行交接。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较大以上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队及相关部门汇报,待隐患整改方案(措施)确定后,方可按方案和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采掘队组织隐患排查时,对查出的一般隐患,必须立即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或按照规程、措施,安排当班进行整改,由跟班副队长或指定专人现场监督整改,隐患已整改并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方可组织生产。对较大的安全隐患现场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停产整顿的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在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措施)后,严格按整改方案(措施)整改隐患。

第二十条辅助区(科)每周对管辖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时,对一般性隐患,立即与队共同研究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措施),并按整改方案(措施)进行整改,由安全副区(科)长监督隐患的整改或指派专人现场跟班监督隐患整改,隐患已整改并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组织生产。对较大的安全隐患,现场不能解决的,必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由区队领导共同研究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措施),严格按隐患整改方案(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各矿每月全面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时,必须对全矿各系统、各作业地点进行全面排查,对一般性隐患必须由检查人员和跟班副队长、安检员或瓦安员、班组长现场制定整改方案(措施),由跟班副队长、班组长负责落实整改,安检员或瓦安员负责督促整改和验收;对危险性较大的隐患,必须由隐患所属区(队)主要领导组织并制定整改方案(措施),由跟班副队长、安检员现场监督隐患整改、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停产,由矿长或分管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及隐患单位负责人共同研究隐患整改方案和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隐患整改处理时,隐患单位主要领导必须现场跟班,具体负责整改工作,矿业务保安部门、包保责任人、安监部门人员必须重点监督检查隐患整改情况,隐患整改后由矿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二十二条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要由矿级领导、队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进行,参加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处理安全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专项培训后,具备熟练的专项操作技能,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带班领导人员还应掌握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并认真执行。安全隐患治理期间,所有该区域人员都必须了解安全保证措施内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安监局每月针对各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矿、队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是否全面、是否制定了安全技术措施和治理期间的组织保证措施、是否对员工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对完成的安全隐患治理项目进行验收。如果发现有未排查出的隐患,要先查领导下井记录,再查责任范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各专业处室负责对本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内容包括:排查的安全隐患是否全面、制定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间的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完善、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对安全隐患治理进行督促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矿安监处负责本矿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认定;检查是否有已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保证措施;检查专项安全培训工作;指派安检员(瓦安员)监督安全隐患治理的全过程;及时汇总和上报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总结分析在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建立队(区、科)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发现一次存在未治理安全隐患或处理不当的,责令立即整改,提出警告,由队正职写出整改意见报矿。发现两次上述情况的队,将该队定为安全重点监管队,定为安全重点监管的队是集团公司和矿安全检查的重点,给予黄牌警告,由队正职写出书面保证书和整改意见书交矿和集团公司。发现三次未治理安全隐患,或处理不当,或同种现象再三发生的,给予队正职撤职处理,并对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严格班前会制度,提高班前会质量,由队长或值班队长对安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注意事项,严禁“三违”。不按规定执行的,给予队正职警告处理,并罚款500元~1000元。

第二十八条没有告知员工工作现场和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防范措施的,或在安全隐患治理中对参加治理的员工没有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的,给予队正职警告处理,并罚款500元~1000元。

第二十九条矿井没有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和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没有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警告处理,处10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三十条矿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排查出来没有向集团公司报告而被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对矿井罚款2000元~5000元,重大安全隐患罚款5000元~20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从严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于矿井自己排除出来的安全隐患,并且已经按要求制定了治理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保证措施的,未处理完或正在处理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三十二条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的,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包保责任人警告处理,并各罚款1000元,对矿井给予3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安全隐患排查出来不认真进行治理又没有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给予分管矿领导或包保责任人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没有特殊原因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安全隐患治理的,给予安全隐患治理负责人或包保责任人500元~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造成事故的,进一步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矿井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安全隐患排查结果和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情况、未按要求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档案的,给予矿安监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