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邱集煤矿实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邱集煤矿实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2024-05-12 阅读 7085

邱集煤矿实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临沂矿业邱集煤矿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推进了隐患治理重心下移工作不断深化,充分调动现场各级管理人员排查治理隐患的积极主动性。

该矿根据现场“人的行为、技术、环境、设备”等隐患因素,进行逐项分解,每一小项包括一个隐患内容,作为现场隐患责任追究的依据。根据安全隐患界定标准中规定的内容落实责任,逐条确定出隐患责任人,即工区区长、支部书记、副区长和跟班安监员。结合邱集煤矿“三违”治理管理规定和矿发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安全危险程度和整改工作量的大小,分别确定责任追究处罚标准。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和安全执法小分队成员为现场隐患责任追究落实人,负责对各施工现场隐患责任进行追究。责任追究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认真对照班隐患排查表中的排查内容确定隐患责任人。现场进行隐患责任追究时,严格按照“安全隐患责任处罚标准”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并经双方签字认可方可生效;现场无法签字的由信息办公室负责通知本人,隐患责任人必须在24小时内到信息办公室进行核对,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生效。对查出的隐患当班能整改的,必须当班进行整改,当班解决不了的,由执法人员通知隐患单位,同时交由当班安监员轮流交班督促整改落实,隐患责任追究人员在现场追究隐患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必须限定隐患整改时间,并监督整改。隐患责任按第一时间进行追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完或未安标准整改的,对当班隐患责任人加倍处罚,同时再交下一班安监员督促整改、落实,直到该条隐患整改,实现闭合管理。该制度有效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的隐患排查意识和隐患辨识能力,使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暴露并得到有效防范

采编:www.QiquhA.com.com

篇2: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责任追究

1、各单位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或造成严重骨折的事故)及一级非伤亡事故,要立即向集团公司汇报,简要说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受伤部位及事故经过等情况,由集团公司负责调查处理。

2、本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集团公司追究有关领导人的管理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3)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不提取或提用不足,造成事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造成事故的。

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集团公司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事故处罚规定

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或造成严重骨折事故)、一级非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的处罚规定。

1、对矿长、负事故管理责任的分管矿长、带班人员分别给予1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管理人员、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给予2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撤职等行政处分。

3、事故单位当班班组长及事故直接责任人、连保人员、其他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对由上级部门做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集团公司按照上级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1、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或排查不彻底、走形式的,罚款500元。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治理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治理完毕的,罚款500元。

3、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集团公司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停产、停头或停面的,做以下处罚。

(1)被集团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下达全矿停产指令1次,罚款2000-5000元。

(2)被集团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停头停面1次,罚款500-2000元。

(3)对不执行集团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下达停产(包括全矿停产和停头、停面)指令的,出现1次罚款1000元。

4、在各级安全检查中,被查出问题较多的,对负管理责任的矿级领导罚款200元。

5、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到期不整改的,每条罚款100元。

四、其它

1、地面值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值班期间脱岗、井下跟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带班人员)跟班期间不在井下现场和不进行井下交接班的,发现1次,罚款200元。

2、矿井发生工伤事故、重大侥幸事故隐满不报或迟报超过2小时以上者,罚款1000元。

3、隐满作业地点的罚款500元。

4、不按规定按时召开各类安全会议,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的,罚款200元。

5、煤矿矿长、副矿长、工区科室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带班次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特殊情况除外),缺1个罚款50元。

篇3:邱集煤矿实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临沂矿业邱集煤矿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推进了隐患治理重心下移工作不断深化,充分调动现场各级管理人员排查治理隐患的积极主动性。

该矿根据现场“人的行为、技术、环境、设备”等隐患因素,进行逐项分解,每一小项包括一个隐患内容,作为现场隐患责任追究的依据。根据安全隐患界定标准中规定的内容落实责任,逐条确定出隐患责任人,即工区区长、支部书记、副区长和跟班安监员。结合邱集煤矿“三违”治理管理规定和矿发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安全危险程度和整改工作量的大小,分别确定责任追究处罚标准。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和安全执法小分队成员为现场隐患责任追究落实人,负责对各施工现场隐患责任进行追究。责任追究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认真对照班隐患排查表中的排查内容确定隐患责任人。现场进行隐患责任追究时,严格按照“安全隐患责任处罚标准”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并经双方签字认可方可生效;现场无法签字的由信息办公室负责通知本人,隐患责任人必须在24小时内到信息办公室进行核对,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生效。对查出的隐患当班能整改的,必须当班进行整改,当班解决不了的,由执法人员通知隐患单位,同时交由当班安监员轮流交班督促整改落实,隐患责任追究人员在现场追究隐患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必须限定隐患整改时间,并监督整改。隐患责任按第一时间进行追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完或未安标准整改的,对当班隐患责任人加倍处罚,同时再交下一班安监员督促整改、落实,直到该条隐患整改,实现闭合管理。该制度有效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的隐患排查意识和隐患辨识能力,使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暴露并得到有效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