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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厂安全通用规则

2024-05-12 阅读 7715

洗煤厂安全通用规则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车间、工段、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才能进行作业。

2、作业人员上岗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检查现场作业中有无造成触电、着火、爆炸、坠落、中暑等不安全因素,有无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认后方可上岗作业。

3、使用的工具在任何地方都应放在不会滑落的安全位置。

4、在切割或拆除管道、钢结构架等重物时,作业人员应站在人与物不会坠落的一侧,会坠落或切割后弹动的一侧应用绳子或链式起重机牵引、缓慢落地。

5、拆除建筑物,应自上而下,分层拆除。

6、放置重心不稳的物品应垫平放稳后才能脱手。

7、工作环境与现场应保持整洁,路面、楼梯、走廊平整,油污、积水、积雪、积冰时清除。

8、由低往高堆放物品,应成梯形底脚卡牢,下大上小,平面物品,压缝堆放,取出物品时,应自上而下,禁止从中间抽取。

9、用人力垂直或倾斜地拉动物体应有防止突然坠落、断落、脱落的措施。

10、工作环境应有充足的采光,栏杆完整,井盖齐全,易燃易爆及危险区域要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或信号,以及足足够的灭火器材,并不能擅自挪用。

11、明电线(滑触线)高度不宜小于3.5米的明电线,如低于3.5米的明线应有安全网罩。无法执行这一措施时必须要有严格的安全制度及明显的安全标志或信号指示灯。

12、当无法执行停电清扫机电设备的规定时,车间必须拟定有效的安全措施,例如发辫盘入帽内;扣紧袖扣;仅限于擦抹非转动部分;不准用棉絮和不完整的布擦抹设备等。

13、超过2米高处作业必须佩挂安全带。上岗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14、禁止在设备运转区域、配电盘附近及其它危险区域取暧、休息。

15、运行设备都必须执行工作牌与停送电制度,跨车间的检修,也同样要执行这个制度,检修单位在检修时,必须向被检修单位索取工作牌并挂上停电牌。作业后与被检修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归还工作牌,取下停电牌。

16、车辆和运行设备,在启动前必须对周围的人和物作检查,确认安全后起动,在不工作或停电时应回到零位,切断电源。

17、在易燃易爆区,严禁吸烟,严禁私自带火种进入该区,需要动火作业或进入机动车辆时须办理动火证或机动车辆出入证。

18、严禁跨越皮带、托辊、机电设备,以及隔机传递工具,上、下工具传递,不许掷、抛。

19、严禁在起重物下和铁路线上行走与逗留。

20、不准带小孩或闲杂人员进入厂区,不准非本岗位人员触动本岗位的机电开关、仪表、阀门等设施。

21、班中不准打盹睡觉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未经领导批准不能离岗、串岗,班前班中不许喝酒,发现酒后作业,应立即停止工作,作业中或作业内不准开玩笑。

22、在有栏杆的现场或岗位上作业,应先检查栏杆是否牢固,不准坐或靠在栏杆上,对残缺或不牢固的栏杆,应及时整改,整改前加临时设施。

23、任何机电设备、工作岗位、现场不能挂晾衣服或堆放破布、干草、木材等易燃物品,地沟的污油应及时清除。

24、带压清扫堵塞的管道、出口、法兰间禁止站人,用蒸汽清扫管道、容器、槽罐等,必须有蒸汽出口。

25、高置岗位,发现门、窗玻璃等有坠落的可能,立即处理。严禁从高空往下扔东西,必要时,必须设专人监护,划出警界线,并通知相关单位。

26、严禁用苯、轻油、汽油、吡定等油类,擦抹设备、车辆、人体。

27、不准穿化纤衣服与钉鞋进入易燃易爆岗位。也不准穿化纤衣服进入高温明火作业岗位。

28、禁止用铁件敲打或撞击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槽罐及其管线。

29、挖土作业深度超过1M应留有适当坡度,作业前应掌握作业区地下电缆,管道等布置情况,作业若发现有不明电缆、管道等应立即停止。

30、在清扫有毒气、液的设备时,须设监护人,救护人,救护工具及联络信号。直接接触酸碱时须戴胶质手套与护镜、水鞋。

31、刨镐时不准对面站人,不准突然性进退,打大锤时,禁止戴手套和对面打锤,并应使用手把无刺、无裂纹,连结牢固的镐和锤。

32、检修中,拆除了安全栏杆、围墙等安全设施后,必须以临时措施所代替,检修后按原设计修复或恢复。

33、严禁非电气工作人员自己处理电气故障(如自己搭接保险丝等)。

34、扑灭着火,人要站在上风侧,药物要打在根部。火警电话号119。

35、禁止在禁火区域、下水井附近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附近焚烧干草等杂物。

36、检修人员对运转设备或车辆检修生,应由检修工人、操作工作工人、班或段领导共同认可,由操作工人或司机试车。

37、上下楼梯必须手扶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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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港口油区安全生产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油区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油区是石油运输的枢纽,属于国家重点保卫单位。石油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特性,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装卸和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三条油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做到消防、环境保护、油污水处理、劳动卫生、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

第四条本规则是油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各港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对模范执行者,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治安保卫、保密和消防

第一节治安保卫

第六条油区必须采取下列治安保卫措施:

1、油区周围要设围墙。

2、建立公安、消防保卫机构,设立必要的门(警)卫。

3、油区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考核,由具备基本知识、技能和经政审、体检条件合格的人员担任,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4、油区禁止参观。

第七条油区公安保卫机构,要做好下列工作:

1、规划安全管理区域,实行分片管理;审定油区的要害部位,检查警戒方案的落实。

2、做好对职工的安全保卫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对临时工或外单位委托培训人员的政审把关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保卫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

5、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做好油区治安防范工作。

6、做好日常公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凡进出油区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油区职工,一律凭证件进出。

2、其他人员,按港口公安部门的规定进出。

第九条进出油区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油罐、油码头、油泵房、计量站、阀室、装卸车台、消防泵房、锅炉间和发、变、配电间等要害部位,必须严加防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一条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邻近的公社、街道、工矿企业等,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定期讲究油区及周围情况,制定并实施防范措施。

第二节保密

第十二条严守国家机密。保密内容:

1、油罐设备拥有量、油品的分布及有关生产数据。

2、油区规划,设计图纸等。

3、岗哨分布,武器配备,消防设备能力及灭火方案等。

4、计划统计资料和重大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未经公安保卫部门批准,禁止在油区生产区范围内拍照、绘画等。

第三节消防

第十四条消防机构的主要职责:

1、按实际需要配备消防人员,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行政部门做好日常防火工作。

2、负责管理所配消防设备、器材,加强管理维护,使其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并对油区内其它消防设备、器材进行监督检查。

3、制定油区的灭火施救方案,组织消防训练和演习。

4、负责扑救火灾。

5、维护消防通道畅通。

6、负责对全区职工(包括外单位进油区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7、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并负责组织培训义务消防人员。

第十五条油区消防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要具备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车、消防船、小型消防器材。油码头、油罐区,应根据消防需要设置固定、半固定灭火系统,安装消防通讯、报警设备。

注:属于对外商业性质的油区的治安保卫、保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防火防爆

第一节油区生产区的规定

第十六条油区内的生产区(注一)、生活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规定的要求,并用围墙隔离。生产区内禁止建造临时工棚或其他建筑物。

第十七条生产区的避雷设施、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并

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拖拉机不准进

入。

第十九条要及时清除油区内的杂草、污油、油锯末、油棉纱布等易燃物品。

油罐防火堤内,不得种植树木和其他作物。

第二十条凡进入生产区的人员: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禁止携带引火、引爆物品。

2、严禁在生产区内吸烟。

3、禁止穿带钉鞋。

4、禁止在装卸现场作业的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5、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煮饭、取暖、烘烤衣物等。

第二节装卸作业

第二十一条铁路机车进油区作业,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蒸汽机车,戴好烟筒帽、关闭灰箱档板,禁止清炉;内燃机车,带好火星熄灭器。

2、按规定加挂隔离车,禁止越过停车标志停车。

3、禁止溜放车辆。

4、机车停稳后,要采取固定措施。

5、在装卸车台,取送油罐车的运行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五公里;接近被挂车时,不得超过三公里。

6、未见到进行信号时禁止取送油罐车。

7、禁止用明火作信号灯。

8、严禁在消防通道、横道口停留车辆。

第二十二条各港港务监督、航政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划出一定水域作为油船专用锚泊地,并配备专人管理。凡与油运无关的船舶禁止驶入。

第二十三条油区必须配备值班拖轮、“带缆船”,及时协助油船靠离。码头上要设置“软靠把”,防止油船与码头碰撞。

第二十四条油船在码头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要保持适航性,一旦发生意外,立即离泊。

2、遇有雷电或烟囱冒火,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3、装卸完毕,立即封舱。办完正常手续后,无特殊情况,应及时离泊。

第二十五条禁止蒸汽机船和与油运无关的船舶系靠油码头、油船或水上油库。凡与油运有关的船舶靠离应遵守所在港口的规定,并做到烟囱不冒火星、不准有任何明火。

第二十六条车、船(包括汽车和罐油桶)装卸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凡接触铁质设备和使用铁质工具的,均应慢拉轻放,严禁敲打撞击。

2、禁止使用未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塑料管输油。用输油管输油时,应插入容器底部,不得悬空作业。

3、禁止在旧罐内采样和测温。

4、禁止使用非防爆式手电筒。

5、装卸一、二级石油(注二)前,要接静电接地线。

6、装卸完毕后,要将软管、输油臂内的油除净,关紧油管阀门。

第三节贮存

第二十七条油罐内油位,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高度。

第二十八条油罐设施和使用方法:

1、检尺口内壁,必须加防火衬套;不检尺时,应处于关闭状态。

2、罐上要有呼吸阀、安全阀和防火器,并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3、罐区必须符合要求的完整防火堤、水封井和排洪门。排洪门雨天开放,平时关闭。

4、贮存一、二级石油的油罐上,根据需要应设洒水降温装置。

第四节加温

第二十九条石油加温温度,应根据气候、设备、品种等确定。当遇到下列

情况之一时,停止加温:

1、加温管露出油面。

2、加温管漏气。

3、蒸汽阀门漏气。

第五节供电用电

第三十条油罐区、油泵房、装卸车台、油码头和灌油间的电器设备(包括通讯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爆规定。

第三十一条油罐区不准架设明线,生产区电力架空线路不得跨越容易引起爆炸和火灾的危险场所。架空线的中心线与这些危险场所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塔杆高度的1.5倍。

第三十二条生产区临时架设明线,要经消防,安技部门检查批准,并要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只准在指定时间内供电,用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生产区有必要使用电炉时,需经消防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得使用。禁止任何人私自接用电。

第六节施工用明火

第三十四条施工用明火分为三级(注三),用明火必须在规定的用火点进行,严禁擅自移位。

第三十五条凡在规定用火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施工(生产)用火时,用火单位必须在用火前向油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用火级别、种类、确切时间、地点、内容、操作人、安全措施,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油区主管安全的领导接到申请后,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油区一级用火,由油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用火单位、用火现场管辖单位共同审查,制订安全措施,写出会议纪要,并经现场复查落实,由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

2、油区二、三级用火,由用火现场管辖单位会同用火单位审查,制订安全措施,并经现场复查落实,经有关队长(车间主任)审查,并送请消防、安技部门审查后方可用火。

3、施工单位用火,以工程施工管理部门为主,会同油区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审查,制定安全措施,写出会议纪要,并经现场复查核实,由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

4、特殊重点用火时,必须先报请局(公司)领导批准,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油船靠油区码头期间,码头上距船五十米内严禁用火。如码头上距油船五十米外,有特殊情况急需用火时,要报上级领导批准,并按前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防污染

第三十七条为防止水域污染,油区应配备油污水、残油、废油、废弃物和水上浮油等接收和处理设施、设备、器材,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没有这些设施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配齐。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港区水域内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

质。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九条在油船装卸石油或排放洗、压舱水时,要做好下列工作:

1、检查贮运油品的设备、容器,使其保持密封。

2、指派专人与油船联系,询明装卸或排放总量(吨)、速率(吨/小时)等,待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

3、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4、油区与油船值班人员必须保持密切联系,可用口笛鸣出下列声号:

(1)呼叫或准备作业鸣示一长声(----);

(2)开始作业鸣示两短声(..);

(3)作业终止或暂停、紧急停止鸣示三短声(...)。

当一方发出鸣示声号,另一方必须复示并协同动作。

第四十条装卸油罐车车台,应备有污油、污水回收设施,禁止随意排放。

第四十一条油罐车装油时,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掌握进度,防止冒油;卸油时,要接好底流阀管线,并在接头处放置盛油容器。

第四十二条发生跑、冒油等事故时,应即时报告港务监督及有关单位,并

立即组织抢救。

第五章保护职工安全、健康

第四十三条做好防毒、防署、防噪音等工作。应经常测定油区作业环境中

的有害物质浓度,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对危害职工健康严重的场所,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使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浓度和噪音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四十四条从事芳烃、四乙基铅等毒害较大的油品作业人员,应配戴有效

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四十五条凡进入含有油气并通风不良的场所和容器进行作业的人员,除

必须配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外,尚须采取通风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第四十六条禁止用苯、含铅汽油做清洗剂和其它危害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用

途。

第四十七条对经常在油品作业场所工作的人员,一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和

安排疗养。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一节防冻防暑防台防洪

第四十八条入冬前要做好油区设备的防冻工作,主要内容:

1、对油罐、管线、阀门、泵房、消防及污水处理设施等,要采取适当保温

措施,防止冻裂。

2、对蒸汽加温设备和管线的防冻保温设施,要加强检查维护。停汽后,要

及时放尽管线、阀门所积存的蒸汽、水。

3、一切使用循环冷却水的机具或水箱,如无可靠保温防冻措施,应及时将

水放尽。

第四十九条夏季要做好对油罐、输油囤船的降温和油管线、阀门等设备检

查工作,防止发生爆裂等事故。

第五十条台风洪汛期前,要进行防台、防洪、防汛检查,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油区安全。

第二节对油区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法规,坚持安全日活动和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干部职工要加强安全生产知识、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

第五十二条凡从事新工种工作的职工,均须经过新工种的安技考核,方可任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一九七七年颁发的原《交通部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同时作废。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施行,其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注一):油区生产区系指直接进行石油作业的区域,包括油罐区、油泵房、油码头、油罐车罐装卸台等。

(注二):石油分级

一级----闪点为28℃以下的石油。如苯、汽油、石脑油和某些原油。

二级----闪点为28℃及以上至未满60℃的石油。如煤油、某些原油。

三级----闪点为60℃及以上的石油。如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等。

任何油品当油温达到其闪点时,便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因此,当三级石油加温至该油品用闪点温度或三级油品装载于有可燃气体的油舱时,应按一、二级石油看待,并采取同样的防范措施。

(注三):一级用火----凡在油码头、油罐车装卸台、油泵房、油管系、油罐、阀室、计量站、油水罐(池)、灌桶间的用火。

二级用火----凡与一级用火地点相距三十至五十米之间的用火或油管沟、锅炉房和变、配电间的用火。

三级用火----距一、二级石油产品五十米以外的非易燃易爆物质的用火。

篇3: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则

第1条托盘应用钢板、木板或其它坚固轻便的材料制作,禁止使用铺板残缺、钉子突出、绑扎铁线及铁带翻起的托盘。

第2条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接长的钢丝绳。

钢丝绳的绳扣应使用金属箍、U型卡子或编结法制成,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少于绳直径的20倍,并不得短于300毫米。使用卡子时每个绳扣不少于3个,卡子间距约为绳径的5至6倍,最后一个卡子距绳头不应少于140毫米,卡子的方向要使卡板压在长绳一侧。(附表一,钢丝绳吊索编结长度。附表二,吊索绳扣每端绳卡数目及间距。)

第3条钢丝绳、链条、尼龙绳、棕绳的使用负荷安全系数如下:

第4条钢丝绳的润滑和检查每月进行两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应报废:

1.钢丝绳断1股,或表面钢丝磨蚀达钢丝直径的40%以上,或钢丝绳直径减少7%以上。

2.钢丝绳发生扭结变形。

3.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达到下表数值:

第5条机具保养检修制,应根据《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认真保养检修机具,不得使用机件失灵的机械。

第6条装卸工人必须文明生产、遵守纪律、讲究卫生,要做到:

1.按规定穿戴工作服装和使用防护用品,禁止赤膊、赤足、穿高跟鞋、凉鞋等参加作业。

2.班前保证充足睡眠,当班精神集中,班前和班中不准饮酒,作业中禁止打闹和进食,货场内禁止吸烟。

3.保持间休室内外、工作场地、机具整齐清洁。

4.禁止在货垛上休息。

第7条通过线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横越线路要一站、二看、三通过,遇有行驶的机车车辆必须待车尾过去后并确认邻线无来往车辆时再通过。如通过调车作业频繁线路时,工组长要指定专人负责了望。

2.越过线路时要注意信号导线、警冲标等障碍物,不得踩在基本轨与尖轨中间或辙岔处两轨中间。禁止顺着线路在道床上、限界内行走。

3.禁止在车底下钻过或从车钩上翻越,严禁在钢轨上坐卧休息。

第8条高处作业(在离开地面2米以上地点进行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夜间照明地面照度不足5勒克斯时,禁止作业。

2.装卸敞车装载的体轻货物以及苫揭篷布,上下时应用梯子。梯子必须坚实不得缺层,梯阶间距不能大于0.4米。

3.进行高处作业的工人尽量避免双脚站在车帮上操作,否则要蹬稳抓牢防止摔下。多人联合操作时,应执行呼唤应答确认制度,必须动作一致。

4.卸敞车装的体轻货物的顶层时,应使用滑板、滑杠或绳索吊卸一部分,腾出安全操作地点。

5.遇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高处作业。(附表三,风力分级表)

6.高处作业用的工具要传递,不得扔上扔下。第十节安全用电

第9条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设备性质建立定期检修制度,保证绝缘良好。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电气设备禁止使用。

2.电线路接头不可松动和外露。低压照明灯的插销和插座应保持完好,不得绞拧线头代替插销。

3.金属外壳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欧姆。

4.电气设备的开关和电线应按规定负荷装设,不得以小代大,架设临时动力线、照明线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电动机开关、插座、保险丝座等都必须装设防护罩或防护箱。

5.电动机应独立装置分路开关和相应的保护装置,一组电动机或其它电器应装设分组的总开关和保护装置。各种用电设备保护装置应根据设备容量大小来选择。

6.各种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以其它金属代替。

第10条电气设备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行电气设备操作的人员须经过训练并考试合格,学习人员应在技术熟练的工人指导下方可操作。

2.操作人员衣服潮湿或手潮湿不得操作,暴雷雨天气禁止作业。

3.检修电气设备及电线路前,以及作业过程中发现任何不良现象或事故时,应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设专人监护或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防护牌。禁止带电修理。

第11条冬季作业应做好防寒工作:

1.作业场所应备有防滑物品(草袋、炉灰、锯末等)在通路泥泞、跳板结冰时撒垫。雪天作业时要及时清扫通路、跳板等处。

2.霜雪天装卸前应清除车辆篷布和货物上的霜雪,在铁底敞车内作业时,亦应采取防滑措施。

3.防寒帽应留有透音耳孔。

4.工人间休室如使用火炉取暖时,应安装烟囱,并应留有通气窗,安设后必须经过检查合格方准使用,火炉应离木器、衣物等易燃物品保持一定距离。

5.装卸机械的梯子、扶手、踏板应捆扎草绳防滑;气温低于5℃时,应在司机室安装无火光的电热器。

第12条雨天作业应注意防滑。

救护及事故处理

第13条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防止扩大损失,迅速收集事故情况,在不扩大损失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并应在当日速报上级主管部门,重大、大事故要报部,有关领导人员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和分析处理。

第14条铁路局负责组织重大事故(包括人员死亡)的分析处理,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大事故(包括重伤)的分析处理,基层单位要参加各类装卸事故的调查,并负责一般事故的分析处理。发生事故要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严肃处理。

第三章机械作业

第一节机械设备

第15条各种机械的起重机构均应安装精度不低于10%的起重量限制器(臂架旋转式起重机为力矩限制器),并定期校验。卷扬机构应安装行程开关。

第16条桥、门式起重机等电动轨道行走机械应安装大小车运行限位开关和缓冲器。

第17条起升高度大于8米的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当风速大于11米/秒时能发出停止作业信号(汽车起重机等安装困难时可交给班组保管)。

第18条桥、门式起重机应安装防风制动装置,其技术条件应符合TB1428-82号标准。其它流动式机械(叉车、牵引车、汽车式起重机等)应有手制动器。

第19条桥、门式起重机的走行轨道应尽量使用无缝钢轨,否则必须做好电气连接。走行轨道必须安装接地装置,其阻值不宜大于4欧姆。

第20条电动机械的机械间,桥、门式起重机的主梁平台处、起重小车等均应装设仓口开关,司机室内应在操作方便的位置装设紧急开关。

控制电路应设零位保护。电路对地绝缘不小于0.5兆欧(用500伏兆欧表冷态测量)。

第21条桥、门式起重机和装、卸车机的走台应装设不低于1米高的栏杆,并围设不低于0.1米高的围沿。每日上下通行的人梯倾斜度不得大于70度,并应装设扶手。倾斜度大于70度的人梯,离地3米以上部分装设防护圈。

第22条各种起重机要有良好的照明、音响信号等装置,起升、变幅、运行机构要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第23条要在司机室、机架结构的适当位置标明机械设备的最大负荷能力,吊钩滑轮组护板上也应标明最大起重吨位。

第24条当吊钩降到最低位置时,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2圈,绳端压板不得少于2个。

第25条吊钩和吊环应用锻制毛坯加工,并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吊钩吊环磨损严禁补焊,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况应报废:

1.表面有裂纹、破口。

2.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原截面高度的10%。

3.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或开口度增大15%。

第26条叉车的喇叭按钮不得用电线代替,电瓶叉车的换向开关不得以板钮双掷开关代替。

第27条各种大中型动力机械均应在取用方便的部位装备适用的灭火器。

第三节交接班检查

第28条各种装卸机械都应按《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第21条要求进行交接检查,确认机械各部位的效能和整机外观状态是否完好。各站要针对不同种类机械分别制定检查顺序和方法。如有故障应及时调整排除。

第29条电动机械要检查电压表、电流表、控制器、制动器(包括防风制动装置)、限位开关、紧急开关、音响和照明装置是否良好,试车检查各工作机构空载运行是否正常。

卸车机、装车机还应逐个检查料斗螺栓、链条销轴是否变形松动,卷扬机构联结紧固情况及钢丝绳缠绕情况。

第30条电瓶叉车应检查钢板弹簧、车轮、货叉及门架联结是否牢固,轮胎气压是否充足,油路有无渗漏,电路有无烧蚀处,电瓶连结线有无松动和氧化物,整机内外清洁状况。起动试车检查转向、制动(包括手制动)。

第31条内燃机械应检查燃料、机油、冷却水是否充足,风扇皮带松紧程度,风窗通畅或冬季防护情况,轮胎充气、紧固情况。起动试车检查转向、制动(包括手制动),各工作机构运行情况。

第四节通用安全操作

第32条各种机械严禁超负荷作业,禁止用起重机(包括叉车)顶撞拖拉铁路车辆和篷布等。

第33条起重机负荷超过70%额定能力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及两种以上操作动作。

第34条各种机械操作前要鸣剌叭(铃)示意,小型机械进出车门、库门、转弯也应减速鸣喇叭。

第35条各种机械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禁止从事检修工作,不应在桥、门式起重机主梁或走台上行走。作业时起重臂下、吊起的货件下面及货件上面禁止站人。

第36条在机械作业线路范围内,其它单位的设备、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作业。机械作业场地、行驶通路或轨道要畅通,随时清除寻物和其它妨碍物。轨道两侧堆放货物要留有安全间距,保证作业人员和机械走行安全。

第37条各车站应根据场地和机械性能限定机械在货场内的行驶速度(一般情况货场内不超过15公里/时、站台上不超过10公里/时)。

第38条各种机械起动时,应逐挡变速。运行方向逆变时必须停车,不得以倒车代替制动(紧急情况除外),也不可长时间以起动用的低速挡作业。

第39条起重机作业应做到“十不吊”。

1.超重或埋藏地下物不吊。

2.非信号人员指挥或信号不明不吊。

3.重量不明不吊。

4.吊钩没对准货物重心(歪拉斜拽)不吊。

5.未试吊不吊。

6.简化挂索、捆绑不牢不吊。

7.6米以上长大件货物无牵引绳不吊。

8.货件上有人,有浮摆物或钩连其它货件不吊。

9.吊索夹角过大不吊(不宜超过90度)。

10.金属尖锐楞角货物吊索无衬垫不吊。

第40条吊起货件后禁止从人员或贵重物品上空通过。

第41条各种机械发生突然熄火或断电,应立即将控制器恢复“0”位,关闭总开关。如货件在空中,降落时应慢慢松制动器,使货件缓慢降落。如货件、抓斗、钩头、挖斗、电吸盘等侵入限界,不应撤除线路防护信号。第五节分类安全操作

第42条电动机械(桥、门式起重机等)

1.当电源电压低于额定电压7%时,应降低额定负荷30%作业,当电压波动超过±10%时应停止作业。

2.不得以限位开关代替控制器停车,不得以紧急开关代替停止按钮使用。

3.达到和超过60%额定起重能力的货件降落时,要以控制器最高挡位放下。

4.作业完了,应开到指定地点停放,要将吊钩升到上部极限位置,不得悬挂任何物体,门式起重机应将小车停在支腿上方,桥式起重机小车停在司机室同侧,各控制器回复“0”位,切断非必要的各种电源,实施防风制动措施,关好窗户锁闭司机室方可离开。

第43条内燃机械

1.发动前将各操纵杆置于空挡,发动后要查看各个仪表工作是否正常,监听发动机声音有无异响。起动马达一次工作时间和重新起动间隔时间不得超过有关规定,连续起动不超过三次。

2.作业前发动机应怠速运转10分钟,室外气温0℃以下时应预热起动,空载运转到水温达规定温度以上时才能作业,起动时禁止明火预热。

3.停止作业时应将机械停放指定位置并排列整齐,挂入低速挡,拉紧手制动,取下钥匙,关好门窗。冬季室外停放要放水(不冻液及冬季不结冰地区除外)。

4.加油时要熄火。工作时汽油机的火花塞与高压线之间不得“吊火”运行。

第44条叉车、牵引车

1.行驶会车时应空车让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进出棚车作业时,应让出棚车的车先行。在站台上行驶应保持距站台边沿0.3米以上。叉车行驶中车上不准载人,货叉高度应升到距地面0.2~0.3米左右。

2.在棚车内作业外侧无站台时,车门开度不得超过叉车宽度,否则应加以防护。内侧车门处要有渡板,其坡度不得大于20%。车内地板腐朽残破时,要铺垫钢板作业。

3.电瓶叉车禁止同时接通2个动作电路。

4.禁止在坡道上停放,禁止在站台边垂直于线路方向停放。遇有故障不能行走时,应拉紧手制动器以三角木掩住车轮后才可排除故障。

5.叉车作业要做到五不叉:

(1)货物重心超过货叉的载荷中心,使纵向稳定性降低时不叉;

(2)单叉偏载不叉;

(3)货物堆码不稳不叉;

(4)叉尖可能损坏货物时不叉;

(5)超重或重量不明不叉。

6.普通叉车不得进行危险货物中的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叉车底盘、电阻器要定期擦洗保持清洁。

7.在10%以上坡道上行驶时不得转向,负重时上坡正向行驶,下坡倒向行驶。

在平整路面走行转向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时。不得在5%以上坡地上堆码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