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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2024-04-26 阅读 381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

1.1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

2.1电工作业;

2.2锅炉司炉;

2.3压力容器操作;

2.4起重机械作业;

2.5爆破作业;

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2.8机动车辆驾驶;

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11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3.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

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4.2培训方法:

4.2.1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

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面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

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

5.l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确。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5.4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

5.4.1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

5.4.2爆破作业人员,由县以上公安部门考核发证。

5.4.3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由煤炭部门考核发证。

5.4.4铁路机车驾驶人员,由铁路部门考核发证。

5.4.5行驶于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类机动车辆及农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

5.4.6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驾驶员考试规则》考核发证。

5.4.7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核发证。

5.4.8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各主管部或省、市企、事来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5.5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由发证部门的最高主管机关规定统一式样。

6复审

6.1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6.2复审期限,除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两年进行一次。

6.3复审内容:

6.3.1复试本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6.3.2进行体格检查。

6.3.3对事故责任者检查。

6.4复审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

6.5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6.6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

6.7每次复审情况,负责复审的部门(单位)要在操作证上注明签章。

7工作变迁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移地工作时,经所到地区的发证部门审核同意,可继续从事原作业。

8奖惩

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给予奖励和处罚。

8.1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所在单位应给予奖励,并记入操作证。

8.2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企业安全机构和有关安全部门,根据违章或事敌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也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采编:www.QiquhA.com.com

篇2:物流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物流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在本制度中,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含以下三个作业内容:

1、电工作业(含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等)

2、制冷工作业

3、叉车司机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培训、考核,获得从业资格后方可上岗。具体要求如下:

1、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3、凡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报上级相关部门安排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到期的人员要按期限进行培训复审。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由单位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6、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另外,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篇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1每个项目部必须配备足够的特殊工种人员,禁止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作业。

2特殊工种人员如:电工、起重工、架子工、电焊工、机械工及其他按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方能持证上岗。

3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对本作业有实践经验和具备安全专业技术知识。

4从事特殊作业人员要由项目部集中向公司报名,经审查、体检合格送市培训班培训,经实践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发的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5取得操作证的特殊作业人员中除机动车驾驶员每年进行年审外,其他特殊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进行体检、复试本工种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检查违章违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