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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4-05-12 阅读 8222

采掘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配合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

2、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审查矿井长远规划、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正常接续。

3、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

4、协助总工程师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掘专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若采掘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5、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6、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技术工作。

7、对采掘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检查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8、研究采掘工作面支护方式和采掘工艺的改进工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

9、定期召开采掘技术管理专业会议,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技术交流活动,从技术上保证安全生产。

10、对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等进行技术指导。

11、深入现场,及时掌握采掘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技术指导。

12、当发生重大机械事故和人身事故时,立即赶到现场参加抢险救灾,认真审查抢险技术应急方案,指导制定防范措施。

13、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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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炸药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化工厂)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指令、批示、决议和规定等。

2、抓好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主要责任对分厂的安全技术工作。

3、参与编制、审定关于炸药生产的安全规程、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参与审定炸药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和设计施工方案。

4、领导开展关于炸药生产的安全技术科研活动和技术改进,不断提高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改善作业条件。

5、定期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分析有关炸药生产中存在的技术、质量问题,制定预防事故的技术措施。

6、参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安全技术改造及安技措工程的竣工验收。

7、参加全厂性的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检查出的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督查落实。

篇3:采煤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副总工程师是采煤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采煤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采煤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采煤技术管理水平。一、岗位职责第1条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第2条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第3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矿井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第4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年度、季度、月度原煤生产计划。第5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采煤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第6条协助总工程师对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第7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第8条参加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第9条对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等进行技术指导。第10条对采煤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第1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4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采煤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5条采煤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采煤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6条煤矿采煤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采煤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17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采煤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18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19条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期间未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0条未按规定检查采煤工作面规程、措施执行情况,采煤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第21条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采煤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第22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3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5条分管的采煤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