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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4-01-15 阅读 4885

机电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有关机电安全工作的各种规程和安全工作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确保其落实。

二、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结合有关安全规定,负责井上下各处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三、负责组织本科各种安全生产数据的统计,各种报表的填制,并按时上报。

四、严格按停送电工作票的相关要求执行,各种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搬迁必须按安全规程执行。

五、负责组织编制各种机电工程图纸的绘制,机电规划、计划、工程设计及技术安全技术措施。

六、负责组织编制机电停产检修计划,并进行实施,负责大修总结的编写与上报。

七、负责机电科直接管理的班、组人员的安全工作。

八、负责机电科安装大型固定设备的验收和新采区机电设备的验收工作。

九、定期召开机电专业、机电管理人员会议,搞好机电工作技术培训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学习。

十、经常深入工作现场、检查各种设备的运行情况,保障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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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机电科工程师电气专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全矿涉及机电电气作业类的所有施工措施的审批把关。

第2条参加机电设备检查,并协助设备管理员进行设备管理。

第3条对电气安装工程重点进行技术把关,负责电气设备的选型及质量验收。

第4条根据生产计划编制全矿全年供电规划及主要供配电设备的检修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5条负责分管范围(区队)内的供电设计,设备电缆选型。

第6条负责电气设备技术要求的起草。

第7条负责全矿的供电管理,编制全矿电气设备的试验计划,全程跟踪参与电气设备的性能测试,收集理试验报告并及时归档。

第8条协助科长矿井供电的对外协调,负责全矿电费的缴纳,矿内外单位用电的电费收缴,矿井用电的经济分析。

第9条协助科长组织绘制、编写质量标准化、安全评估、措施、专项整治和双基所需图纸和资料,负责存档。

第10条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科长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11条协助其他专业编制采、掘等工作面的配电设计和电气计算,保证采、掘等工作面供配电的合理性。

第12条负责分管范围内三大保护的整定计算,矿井地面及井下供电系统图的更新。

第13条负责组织规程规范规定的各种记录审查,收集、分类及归档整理。

第14条负责机电旬隐患排查的收集整理上报。

第15条负责组织或参与矿电气方面机电影响及事故的分析。

第16条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17条分管业务范围内安装、检修工程、工作的现场专盯指导。

第18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责任追究

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解聘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1条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23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真意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7条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科电气专业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3:机电科工程师设备采购维修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第1条参加机电设备检查,并协助机电设备管理员进行设备管理。

第2条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机电安全工作的重点进行技术把关,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的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3条负责公司矿制度规定需机电科采购的设备的考察、招标文件的起草并牵头起草相关技术要求、组织相关设备的招标。

第4条负责矿所有机电设备外委维修的市场调研、招标组织、合同及技术文件的签订、维修质量跟踪。

第5条负责机电科所有合同、技术协议的管理。

第6条负责相关业务范围内的发票挂帐、付款等业务。

第7条经常深入现场了解设备维修使用状况,掌握维修供货质量信息及时反馈领导参考。

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9条分管业务范围内安装、检修工程、工作的现场专盯指导。

第10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解聘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5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机电科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机电科科长安全责任制

机电科科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机电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负责领导机电科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第3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科科长要令其停止使用。

第5条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6条发现有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机电科科长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配合有关科室,进行设备的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8条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设备进行检修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9条定期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第10条定期排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11条在对制定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2条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的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

第13条每月至少应组织3次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第14条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5条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

第16条参与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17条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18条加强对分管机修车间的管理,保证修理设备、器材符合规定要求。

第19条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0条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21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3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2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6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7条机电科科长对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煤矿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科科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煤矿的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在煤矿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或决策失误的,机电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3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4条编制的“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未有效监督计划的实施,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分管机修车间进行设备、材料修理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电科科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8条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9条风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40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机电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主任工程师是机电科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机电科长的领导下开展机电技术管理等工作。机电科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全面负责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机电科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组织编制机电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矿井机电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3条协助科长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4条及时对现场机电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好相关的工作。

第5条在机电副总工程师的组织下,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7条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8条协助其他专业编制采、掘等工作面的配电设计和电气整定计算,保证采、掘等工作面供、配电的合理性。

第9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机电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10条协助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11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12条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13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8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机电科主任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