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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4-01-15 阅读 8020

运输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搬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负责,组织本分监区队长和犯罪完成煤炭提升运输、分级筛选、确保运输线路畅通,保证车皮周转及采掘监区物料供应、回撤及时,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第3条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做好本分监区罪犯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罪犯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或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4条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5条带领本分监区干警职工,抓好对罪犯的安全生产管理,本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圆满完成当班运搬任务。

第6条深入生产现场,加强岗位检查,落实规程措施,落实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

第7条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做好事故的超前防范工作。

第8条当班发生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及时报告监区和调度室,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调查处理。

第9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搬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学员或者强令队长、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运搬监区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3条运搬分监区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检查不认真的,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搬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运搬监区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搬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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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的领导下,负责监区的机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3条建立健全机电管理规章制度,对监区设备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并严格检查落实。

第4条深入现场检查井下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情况及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保证安全良好运转,保证监区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发生各类机电事故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证安全良好运转。

第5条深入现场,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重大机电事故的发生。狠反“三违”。

第6条负责对本监区生产区的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要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7条按时参加矿组织的机电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整改意见要及时落实完成。根据矿统一安排,定期对井下机电设备进行检修、维护。

第8条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机电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对本监区机电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本监区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机电设备发生事故未能及时检修处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4条本监区机电设备管理达不到标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机电维修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篇3:掘进监区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掘进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方针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的领导下,负责分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合理组织、调配劳动力,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对分监区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第3条认真开好班前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4条合理组织分监区队长跟班靠岗工作,杜绝井下罪犯出现脱管、失控现象。

第5条经常巡回检查班中工作地点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狠反“三违”。

第6条抓好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的安全工作,当现场因条件变化和其它困难影响时,必须组织人员盯在现场进行处理。

第7条对当班生产的各类事故,立即组织人员处理并及时向监区、调度室汇报。

第8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监区掘进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掘进监区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掘进监区分监区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的,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掘进面发生险情时,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掘进分监区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本班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及时发现、整改当班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监区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采煤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采煤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负责分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合理组织、努力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对分监区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对安全工作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4条合理组织分监区干警职工跟班靠岗,杜绝井下罪犯脱管、失控。

第5条认真巡回检查施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狠反“三违”。

第6条对职能部门、监区安排的任务,职能部门、监区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必须现场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各类任务、隐患,问题的落实、防范情况及时向监区汇报。

第7条抓好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的安全工作,当现场因条件变化和其它困难影响时,必须盯在现场组织人员及时处理。

第8条对当班发生的各类事故,立即组织人员处理并及时汇报监区和调度室。

第9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采煤监区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4条采煤监区分监区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采煤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的,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采煤面发生险情时,不适宜进行操作时,采煤分监区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本班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的,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采煤监区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机电维修采煤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机电分监区长负责本监区的机电维修管理工作,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负责监区的机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3条建立健全机电管理规章制度,对本监区设备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并严格检查落实。

第4条深入现场检查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情况及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发生各类机电事故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证安全良好运转。

第5条抓好检修工作,坚持跟班靠岗制度,监督检查检修情况和设备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处理。

第6条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和维修,确保机电设备管理达到90.5.1标准,杜绝电气失爆,执行机电设备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狠反“三违”,搞好业务保安工作。

第7条负责监区地面生产区的管理,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按有关规定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机电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对本监区机电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本监区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机电设备发生事故未能及时检修处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3条本监区机电设备管理达不到标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机电维修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