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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监察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4-01-15 阅读 3117

安全质量监察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质量监察处是公司安全监察工作的责任部门,监督矿井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质量监察处必须在公司党政的领导下,依法行使安全监察职权,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一、安全职责

第1条监察公司员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实施对公司井上下范围内各工业场所、施工地点安全监察,负责组织召开矿井采掘正反面现场会。

第3条负责公司“三基”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管理对标工作。

第4条负责对公司安全工作规划,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5条负责对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审查,并严格检查和考核。

第6条负责对矿井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及安全技措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实施监察检查。

第7条负责安全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监督有关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8条负责对井下工程质量验收、定级考核与奖罚兑现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9条负责总结公司安全工作,对安全质量结构工资等组织全面考核,并抓好对各类安全奖罚意见的落实兑现。

第10条负责对安监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业务技能培训情况及考核验证工作进行监察。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在安全监察过程中不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对公司安全工作规划、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的制订和实施监督不到位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对矿井上下范围内各工业场所、施工地点实施安全监察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对“三基”建设工作管理不到位的,负管理责任。

第15条未严格监督及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制定,未对执行情况检查、考核的,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对公司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验证工作进行监察的,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对矿井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及安全技措费用的提取使用进行监察的,负管理责任。

第18条对安全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不好,未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的,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井下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定级考核与奖罚兑现落实不到位的,负管理责任。

第20条对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及其它安全质量管理文件考核不认真,对各类安全奖罚落实兑现不好的,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管理责任的,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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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监察处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文件、指令、指示以及规章制度,严格控制百万吨死亡率和轻、重伤事故。

2.加强安全监察队伍建设,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3.认真审查工程设计,审批施工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把好安全关。

4.加强对安全监察人员的管理,确保不出现空岗现象,检查覆盖率达100%,对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督促改正。结合矿井特点和现场实际,参与组织定期、不定期安全大检查,严格制止和查处“三违”。

5.按照“三不放过”原则,组织搞好事故分析、追查和处理,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执行。

6.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管理制度,经常深入井区监督检查安全活动、安全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