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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书记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024-05-12 阅读 3823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党委书记是煤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配合矿长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和各部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监督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3条?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4条?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第5条?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煤矿各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6条?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7条?掌握煤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第8条?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矿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察人员的安全检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矿党委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煤矿党委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2条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的,煤矿党委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3条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煤矿党委书记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煤矿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煤矿党委书负直接责任。

第16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煤矿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件中,煤矿党委书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8条?在煤矿党委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煤矿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全副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副矿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部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4条?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5条?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6条?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7条?每旬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8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9条?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第11条?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计措工程。

第12条?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条?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14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及违规行为的出现。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煤矿安全管理部门(部室)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生安全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察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计措工程,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2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28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在分管部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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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厂党委书记工作责任制度

工厂党委书记工作责任制度

(一)职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及时传达并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紧密围绕工厂生产、经济活动,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保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协同厂长确保工厂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2.支持厂长行使生产经营和行政指挥职权,协调党、政、工、团的关系,使工厂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

3.维护职工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工会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4.主持开好党委会,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编制党委工作计划,检查党委决议的执行情况,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抓好党委成员的思想建设和作用建设,做好党委一班人的团结工作。

5.集中主要精力抓好党的建设,带头端正党风,遵守党纪,发挥领导班子的表率作用,主持和处理党委的日常工作。

6.检查督促党群部门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主持召开政工例会和党支部书记会议。

7.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8.认真贯彻落实党风责任制,使各级领导干部置于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之下。

9.负责党群系统中层干部任免工作,参与行政领导对全厂中层干部的测评考核工作。

10.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廉洁奉公,艰苦奋斗,联系群众,做好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

11.参加工厂管理委员会,对生产、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职权

1.对企业经营管理指导思想是否端正,是滞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是否坚持企业生产经营的社会主义主向进行监督。

2.对工厂是否尊重职工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和保障职工的主人公司翁地位进行监督。

3.对工厂各级干部是否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以及思想品质、工作作风好坏进行监督。

4.对工厂是否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的三者利益,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5.有权监督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6.有权代表党委向上级机关请示和汇报工作。

7.有权组织考察中层领导班子的建设,检查企业内各级干部对党的政策、党委决议、行政指令和职代会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8.有权审批纪委、工会、武装、组织、宣传、团委、科协等部门和各党去部的请示,报告签发党委文件。

9.有权代表党委处理临时紧急事项。

(三)职责

1.对党委宣传、贯彻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出现偏差负责。

2.对上级党委的指示和决议执行不力,影响工厂安定团结,出现政治事故负责。

3.由于保证监督不力,未能理顺党、政、工三家关系,完不成上级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负责。

4.对工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监督负责。

5.对党委一班人出现不团结,工作不协调,造成不良影响负责。

6.对支持厂长负责制及在工厂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行使职权不力,造成经营不善,经济效益差负责。

7.对工厂行政指挥支持不力,造成重大的决策失误和重大伤亡、严重火灾事故负责。

8.对发挥各级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不够,工作上造成严重失误负责。

9.对发展新党员质量负责。

10.对工厂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有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影响负责。

篇3: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

2、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和各科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5、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煤矿各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6、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7、掌握煤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8、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