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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2024-05-12 阅读 9070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依据《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公告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列入公告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并在申请符合行业规范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相应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经复核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九条列入公告名单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方面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企业或已列入公告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企业有不符合《规范条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

被撤销公告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撤销公告应提前告知企业,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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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电镀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开展电镀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促进全国电镀行业加快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根据《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审查及规范公告管理工作,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材料复核、查验,对符合规范条件的电镀企业名单进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对主动申报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规范公告的企业,可作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受理、初审及材料汇总报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规范条件保持情况,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报企业的现场查验工作。

第四条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电镀企业规范公告实施工作中,可结合本地产业实际情况及相关产业政策,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制定更高要求的地方规范条件或实施细则,并据此开展对本地区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五条申报规范公告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车间以具备法人资格的上一级单位提出申请);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无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四)企业自查符合《电镀行业规范条件》要求;

(五)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生产安全事故,无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条申报规范公告的电镀企业应登录“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平台”(zr.zgbmcl.com),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同时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规范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电镀企业(电镀集中区)规范公告申报书》(见附件)。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电镀企业(电镀集中区)规范公告申报书》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业(集中区)基本信息表;

(二)企业(集中区)规范公告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企业有毒有害岗位人员职业病体检证明;

(六)2014年12月31日后新(扩)建电镀项目须提供项目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七)?其他证明文件(如能源审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第八条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受理、初审、复核、现场查验、材料上报工作。经对申报资料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电镀行业规范公告条件的企业,应将企业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规范公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审查报告,审查内容包括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代表性的核查,对申报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对申报企业有关情况提出质询、提交补充证据要求或进行现场查验。审查机构对审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对审查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审查机构应将审查情况反馈企业,企业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述。

第三章规范公告管理

第十条经审查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按照规范条件每两年开展一次自查,于当年3月31日前登录“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平台”报送上一年度规范符合性基本材料,并形成自查报告,于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电镀行业协会对已通过公告的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当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符合情况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三)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与《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各条款符合情况。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况开展抽查,列入公告的企业应主动做好备查工作并接受各级工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正在申报规范公告企业和已公告企业应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其有违反规范条件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确认后将撤销企业规范公告资格。

(一)不能执行《电镀行业规范条件》规定;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有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要求行为;

(五)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规范公告资格的企业,应提前告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后,决定是否撤销规范公告资格。被撤销规范公告资格的企业在2年内不得申报规范公告。

第十五条新(扩)建企业(集中区)正式投产运营一年内正式申请规范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电镀企业(含专业电镀厂、各企业中的电镀和热浸镀车间、热浸镀企业)及电镀集中区。

第十七条受理规范公告申报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3: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依据《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公告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列入公告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并在申请符合行业规范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相应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经复核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九条列入公告名单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方面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企业或已列入公告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企业有不符合《规范条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

被撤销公告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撤销公告应提前告知企业,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