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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应急工作责任制

2024-05-12 阅读 6184

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应急工作责任制

1、坚持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落实矿上的各项规章制度,在矿长及分管矿长的领导下,对本队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负责制订、完善、落实本队的安全、生产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落实本队的质量标准化工作。

4、负责本队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安全知识培训,及新工作地点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考试,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5、按时参加矿上或上级组织的各项检查、验收活动。

6、对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隐患,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处理。

7、切实抓好本队的各种劳动竞赛活动,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8、严格材料管理,降低材料消耗,坚持材料领退制度,对用不完的材料及时退还,以免不必要的浪费。

9、处理各类不安隐患,鼓励带班人员及全体职工查隐患、堵漏洞、反“三违”,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10、组织开好周二安全会和每班的班前会,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11、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有权立即停止现场作业,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12、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若发现煤壁发潮、发暗、松软、挂红、挂汗、空气变冷等,有出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报告调度室,采取得当措施组织处理,待弄清情况后,方可施工,确保施工人身安全。

13、严格执行安全第一的方针,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对本区队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14、负责本队工程质量达标工作。

15、负责本队职工岗位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

16、负责制定、完善、落实本队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17、按照规定参加矿或上级组织的各项检查、验收活动。

18、对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隐患,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处理。

19、牢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不断改进施工工艺,改善生产环境,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20、组织有关人员坚持每月不少于3次的查隐患、反“三违”活动,及时排查各类不安隐患,杜绝“三违”现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把各类隐患排查在萌芽状态。

21、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和开好每班的班前会,利用多种形势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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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车队队长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认真遵守、执行矿内的各项规章及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按质按量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生产运输任务,及各项工作管理指标。

3、组织好、执行好、落实好每周月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汇报,消耗情况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

4、抓好司机教育工作,要求司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运行规程及交通规则,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一思想观念。

5、建立健全车队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单位无不安全事故发生,无人为的生产交通、设备(车辆)事故发生,做到各类事故三不放过(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责任落实不到人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

6、抓好车辆使用、保养、管理、修理工作,抓好零修、修理、大修及计划按排工作,做好旧件、废品回收管理工作。

7、抓好班组建设,制定班组管理责任制,搞好团结,文明生产运输,保证车辆完好,车辆整齐卫生,做到无有滴漏、流失现象,达到安全、高效率、低耗。

8、做好协调统一,配合工作,认真完成各级领导交给的各项临时任务。把各类影响安全、运输、消耗的事故消灭在萌牙之中。

9、因人为事故,管理不到,影响生产,完不成任务,追查责任。

篇3:小车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车队队长是小车队车辆维护保养,保障车辆安全行驶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在办公室主任、事务秘书的领导下,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小车队队长必须熟练掌握交通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车辆驾驶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全面负责小车队车辆维护保养、车辆管理和驾驶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2条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车辆状况良好,严格按要求派车。

第3条负责制定车队值班、车辆管理、驾驶人员加强学习等各项制度,不断提高驾驶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严禁出现停班、空岗和疲劳驾驶。

第4条定期向办公室主任汇报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5条必须尽职尽责,遵章驾驶,杜绝违章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小车队队长罚款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教育不到位,出现违章的;

(二)因管理不严,出现空岗或脱岗的。

第7条未组织制定车队值班、车辆管理、驾驶人员加强学习等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小车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8条未对驾驶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出现交通事故的,小车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9条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出现交通事故的,小车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按办公室要求派车或私自出车的,小车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