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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矿采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2024-05-12 阅读 2679

K矿采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一条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进行煤体注水:

(一)围岩有严重的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地板变形。

(二)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劳动条件恶化,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

(三)原有自然水份或防灭火灌浆后煤层水份大于4%。

(四)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五)煤层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六)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措施的下层(分层)。

工作面注水前要编制注水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纳入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执行。打钻注水情况要及时填入“注水台帐”,经常分析注水效果。

第二条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凡供水水压、水量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安装加压泵,并与采煤机闭锁,加压泵不开,采煤机就无法启动。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进行处理。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水压不得小于1.5MPa。

第三条综采工作面应安装使用架间喷雾装置,每10米安设一道,单体液压支柱每20米安装一组放顶喷雾(采用放炮作业的可用放炮喷雾代替),放顶煤工作面每个放煤口必须安设放煤自动喷雾,雾化好,使用正常。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除尘器。

第四条机掘工作面应推广安装使用除尘风机。

第五条采掘爆破作业时必须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炮采工作面每20米安设一组放炮喷雾,炮掘作业时要在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安装使用爆破自动喷雾装置。喷雾应覆盖巷道全断面并在爆破后喷雾时间不少于10min。爆破前后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30m范围内的巷道进行冲洗。

第六条回采面进回风顺槽距工作面30m范围内设置净化水幕,掘进巷道距工作面50m安装一道净化水幕。净化水幕覆盖巷道全断面,确保正常使用。

第七条凡在井下采用综合防尘措施后,风流中的粉尘浓度仍然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时,均要佩带防尘口罩(回采、掘进面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

第八条通风部门要对采掘工作面综合防尘情况每月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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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燃料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有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公司所辖范围内:

3职责:

3.1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防火、防爆、防毒的安全检查工作。

3.2生产部负责生产区域的安全操作。

3.3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4相关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做好防火、防爆、防毒工作。

4.内容:

4.1人员培训:

4.1.1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4.1.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具体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

4.2设施设备符合要求:

4.2.1库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配置避雷和静电导除设施,每年进行两次测试。

4.2.2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电气设备的配置必须与区域的危险等级配置要求相匹配。

4.2.3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建立台账,并定期校验。

4.2.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并定期保养、校验。

4.3对重点部位、关键装置的管理:

4.3.1对危险化学品仓储场所要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4.4操作安全管理:

4.4.1装卸作业前,应了解货物的理化性质、防护方法和装卸操作注意事项,并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4.4.2装卸前,要首先接好静电接地线,车辆发动机要熄火,雷雨天气应停止装卸货物。

4.4.3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掌握操作程序和防火、防爆、防毒要求,精心操作,防止货物渗漏、外溢。

4.4.4装卸时,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控制货物流速,以防止因流速快而造成静电荷积聚,产生静电火花。

4.4.5任何不按操作规程的操作将受到严肃处理。

4.5施工管理:

4.5.1所有作业人员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不得携带火种、手机、BP机等违禁品,不准穿带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4.5.2所有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和制度和规定,如有违犯,按规定进行处理。

4.5.3对重点施工作业,应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进行重点监护,做到监护人员、消防器材、安全措施“三落实”。

4.6车辆管理:

4.6.1车辆进入库区,必须佩戴防火帽,安装静电导除装置,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准堵塞消防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装车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火,切断电源。

4.6.2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对入库车辆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4.6.3生产管理部人员在车辆装卸前应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单。

4.7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管理:

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管理应按《消防设备管理程序》执行。

4.8监视、监测和劳动保护:

4.8.1在火灾危险性大、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报警系统、安全监视系统。

4.8.2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毒气监测,并进行公布。

4.8.3在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警示标识。

4.8.4对作业现场的员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对接触剧毒或长期暴露于有毒有害作业环境的员工应根据所接触化学品种类,增加检查项目。

4.8.5公司应配备必要的防毒器材、装备,并对员工定期进行防毒培训和防毒演练。

4.9安全检查:

检查工作一般分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三种。日常检查是指作业人员在工作前与工作结束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巡查人员按的事务局巡查方式巡查;定期检查是公司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成员、部门管理人员应以周或月对仓库和车间进行重点检查;临时检查是指风雨前后、高温或恶劣天气前后、重大节日前,各级管理人员应有针对性的检查。

篇3: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对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2.加强防火防毒检查和消防器材、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3.除固定动火区外,未经批准,任何情况下禁止动火。

4.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明火花飞溅措施,如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对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应冲洗干净,置换分析合格。

6.生产或检修,需用的熬炼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地带。熬锅装料不得超过容积的80%,以防止沸腾外溢,熬炼期间应有专人管理,并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7.搬运可燃、爆炸等危险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所用板手、锒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铬的钢铁材料。

8.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易燃、易爆车间和危险场所。

9.高温设备、管道必须保温。不能在高温设备、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10.生产区内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11.因临时需装设备电器线路,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临时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

12.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及突出屋面的排放管、气框放空管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大于5欧姆,并应每年进行定期检测。

13.建筑与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防火间距标准要求。

14.对带压可燃气体的设备、管道,应设置安全阀或防爆板,对已有腐蚀损坏或有泄漏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应暂停使用,并尽快修复。

15.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高出设备或建筑物2米以上,并设阻火器。

16.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放空应根据管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安全流速,以防引起静电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7.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应有用隋性气、蒸气等置换的设施。

18.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装置和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

19.液氨贮罐应有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液氨贮罐应采用隔热措施或设有冷却喷淋设施。

20.装运液氨前,必须对槽车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以充装。

21.含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未经处理,不得外排放。

22.企业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企业防火负责人领导下进行消防工作。

23.义务消防队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进行消防教育,训练和演习。

24.在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不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须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点,有明显标志,产要专人管理,定期检验,保持完整,严禁随意挪

25.厂区应设立若干消防水栓、水池,消防用水要有足够的压力。

26.厂区内主要通道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7.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28.固定动火区为允许从事焊割及使用喷灯和火炉作业的区域。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28.1距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

28.2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28.3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

29.在禁火区动火的,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许可"手续后方能进行动火。

30.“动火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30.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申请并根据动火要求,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30.2危险场所动火,必须在动火前30分钟进行动火分析,分析者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30.3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首先向该车间当班班长(工段长)呈验“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动火。

30.4“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31.动火的安全规定

31.1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清洗、置换后,分析合格。

31.2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清除干净。

31.3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31.4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32.禁止在生产区内吸烟。

33.禁止厂区内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4.禁止在厂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35.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或无阻火器的车辆在生产区内行驶。

36.禁止使用汽油等易挥发的或可燃性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

37.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当班人员应迅速判明原因,切断灾害源,必要时作局部停车或全部停车处理,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8.认真贯彻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防尘、防中毒工作,避免中毒事故发生,以保护职工的健康。

39.编制防尘防毒规划,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0.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知识教育,讲授粉尘的危害性,氨、一氧化碳、硫化氢及其他经常接触的毒物的理化特性。对人体的危害、中毒的自救、互救方法及其预防中毒措施。

41.对产生和散发有毒物质的工艺设备,应加强维修。对有粉尘飞扬的设备要做好回收措施,减少职业危害。

42.有职业禁忌证人员,不得安排到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43.根据各岗位存在不同毒物特点,应配备与毒物性质相适应的防护器材,要求人人会用。

44.禁止将灌装液氨、浓氨水及其他有毒,有危险性作业,承包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44.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