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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2024-02-25 阅读 2550

某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处分

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三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

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

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www.qiquhA.com.com

篇2:A幼儿园教职工奖惩制度

幼儿园教职工奖惩制度

为不断提高我园的保教质量和服务质量,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克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状况,真正发挥示范的作用,为此制定本园的奖惩制度:

(一)奖励

1、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假期教职工加班的,每天发给加班费50元;春节加班每天发给加班费100元。

2、教师参加幼儿教育活动系列竞赛奖,园内一等奖5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300元;幼儿园以上级县、市、省、国家级的递次增加一倍(上级已发奖金的除外)。以此内推;辅导奖折半计奖。

3、教育教学论文奖,由幼儿园、教科局等相关部门推荐参加教育教学论文评奖,评为国家一、二、三等奖的发给奖金500、400、300元,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发给奖金400、300、200元,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发给奖金300、200、150元,县级一、二、三等奖的发给奖金200、150、100元。

4、先进教职工表彰奖:国家级1000元,省级800元,市级600元,县级500元,园级300元。(包括先进工作者、师德标兵、优秀园长、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先进班集体、优秀党员、先进安全工作者、、三八红旗手、巾帼标兵、五好文明家庭、年度优秀教师等,上级已发奖金的除外)。

5、每学期在园内被评为优秀备课、敬业奖、进步奖等的发奖金300元。

6、幼儿园每两年评4名骨干教师,被评为骨干教师者,园级500元,市级800元、省级1200元、国家级2000元。

7、每月评选优秀保育员100元/人(考核包括班级卫生、协教、考勤等)。

8、每月设满勤奖100元/人。

9、代课费,园内有教师请病事假需要代课的,每代班半天给代课费100元。

(二)惩罚:

1、教师出现体罚、变相体罚幼儿者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轻者1次扣工资100元,重者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2、教师上课时必须讲普通话。违者一次扣工资50元。

3、教师上班期间不遵守工作纪律,在教室、办公室吃早餐、带孩子上班或无故迟到、早退、退岗,上班时间私自换班、串班聊天、上网聊天、看电影、玩游戏、接打电话、玩手机、网购、织毛衣等工作,发现一次扣工资100元,并严格按照z市委、政府作风整顿的相关文件进行处罚。

4、在园闹纠纷、和同事之间发生争吵不听劝告、无理取闹进行漫骂,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扣工资100元,严重者不聘。和家长争吵的一次扣100元。

5、在园内挑拨离间,说三道四,一经查出一次扣工资100元。

6、在社会上说三道四,影响幼儿园的荣誉和形象的,一经查出一次扣工资200元。并写检查向全员教职工进行自我检讨。

7、教师培训经考核不合格者一次扣工资100元。

8、教师必须根据园教学工作要求开展各项教学任务,如按时备课、准备教具、教学计划、教学笔记等,不能按质按量完成者第一次批评教育,从第二次开始一次扣工资100元。

9、不参加教研活动听课等活动的,一次扣工资100元。

10、厨房人员及采购人员出现食物异常现象,造成幼儿中毒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财会人员出现帐目不清,资金流失、挪用公款等现象的,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违法现象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医务人员出现医务事故,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扣罚,并承担所有责任事故。造成违法现象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3、档案没有按时完成的,每学期扣工资200元。

14、班级卫生不干净,留死角,一次扣保育员人30元。

15、不服从领导安排者,一次扣工资100元。

16、教师不按时参加体检的扣工资100元。

17、旷工一次扣工资200元;旷会一次扣工资100元;上班迟到10分钟内扣工资50元,请假病假一天扣工资100元,事假按照z市实验幼儿园考勤制度执行。

18、未按时(每季度15日前)参加妇检的一次扣100元,办公室通知后才妇检的一次扣100元,通知后都未妇检者对单位造成影响的,单位所有人员非业务性工作的考核奖金(1000元)由本人负责。

篇3:区高中教职工奖惩条例

区高级中学教职工奖惩条例

第一条为配合学校聘用合同制的实施,褒扬正气,鼓励先进,惩戒错误,鞭挞落后,

以保证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的稳定、向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实行聘用合同制后的全体在册教职工。

第三条奖励条文分为两款:基本奖和单项奖。

一、基本奖

1、凡年度考核为合格、表扬、优秀者,除发给基本奖以外,视学校财力,给予不同

等第金额的奖励;

2、凡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只发基本奖。

3、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不发奖金,

二、单项奖

1、德育工作奖

(1)班主任(含年级组长)钻研班主任工作艺术,认真参加班主任工作会议,了解和关心同学,经常家访,班级学生文明礼貌,遵守校纪校规,学习认真,德智体全面发展,班级风气团结向上,师生关系融洽,认真履行学校班主任工作条例所规定的职责,经考核为优。

(2)任科老师注重教书育人,两处人员注重服务育人者,亦可给予此项奖励;

2、教学工作奖

(1)能使学生动活泼地学习,进步显着或学习成绩突出;

(2)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尤其注重后进生转化工作,经常义务为学生补缺补差,并确有成效;

(3)积极开设公开课、研究课,有明确的研究目的,得到一致好评;

(4)积极参与课程建设,开设出有质量、高水平的拓展课、研究课。

3、学生竞赛指导奖

(1)积极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学科竞赛;

(2)凡学生在全国、市、区比赛中获奖的,按不同等级对指导老师给予奖金鼓励,指导老师须由教务处认定,如指导同一学生在一学年中多次获奖,或指导多名学生获同一奖项、奖金发放就高等第而不重复,但适当增加奖额。

4、教学竞赛奖

(1)每学期或学年举办一次教师教学竞赛,设等第奖,奖给实物或奖金;

(2)获市、区教学竞赛等第奖的,亦给予一定奖励。

5、教科研工作奖

(1)认真开展教育研究,撰写教科研论文。优秀者分等第颁给一定奖金;

(2)凡列为区,市级研究课题,并积极开展工作者,学校给予奖励,若科研成果获市、

区级奖励,学校另发奖金,以资鼓励。具体奖励办法见《**高级中学教育科研工作与教

科研成果专项奖励条例》。

6、优秀服务奖

(1)主动、热情地为教育、教学服务,并且工作态度好、质量高、完成迅速及时;

(2)在完成份内工作的基础上,发扬协作精神,积极配合他人完成工作,

(3)钻研自身业务,不断提高本岗位的服务质量。

7、以上6项单项奖,由部门负责人拟定名单,交校务委员会审核后发放;校务委员

会还可按每学期学校的重点工作,另外设立奖项;凡对学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在校内外

造成一定影响的,校务委员会可一次性给予重奖。

8、各单项奖的奖额,均视学校该年度财力酌情制定,分档发放。

三、基本奖、单项奖,均在年终发放。

第四条惩戒条文分两款:惩戒等第和适用范围。

一、惩戒等第:

1、警告

2、责令其向全校教职工深刻检查,并作经济处罚。

3、停职反省以观后效。

4、辞退、除名、开除。

二、适用范围:

1、因严重缺勤,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屡教不改者

2、旷工,不听劝教,一学期累计达三天者。

3、工作态度马虎,严重缺乏责任心,造成工作严重损失且说服教育不改者。

4、丧失师德,有谩骂、侮辱学生,有变相体罚或体罚行为教育不改者。

5、不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影响学校或处室工作计划的实施者。

6、工作绩效低下,又拒绝学习进取,不胜任本职工作者。

7、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违反教育局师德规范"五要五不"要求,且教育不改者。以上款项凡符合其中之一者,经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可给予上述不同等第的惩戒。

第五条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可提出增补条款,呈教代会通过。

第六条本条例与上级部门的有关条例不一致时,按上级部门条例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属校务委员会。

第八条本条例的执行机构为校务委员会,或校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机构。

第九条凡奖励或惩戒,均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篇4:财富公司职工奖惩条例

财富管理公司职工奖惩条例

奖励类别

1.奖励分为:嘉奖、小功、大功三种和年终评奖。

2.惩处分为:警告、小过、大过、除名四种。

3.惩罚事件在小过以下者,由部门经理经理签发《职工奖罚审批表》生效。奖罚事件在大功或大过以上者,由总经理在调查核实后,签批《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

4.《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后,须转发登记在《职工奖惩记录表》中,以备存查,大功或大过以上者在规定的张贴处张贴告示。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3.工作勤奋,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当月被评为优秀员工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功。

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3.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

5.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着者。

6.其它应给于记小功事迹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着经济效应。

2.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着功绩者。

3.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应记大功之事迹者。

4.每月出满勤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工作者评奖。

1.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但无记大过记录者。

2.在当年工作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

3.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4.其他可参选优秀工作评奖者。

职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

2.防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

3.初次不听主管合理指挥者。

4.经查实在一个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配戴胸卡者。

5.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者。

6.同仁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7.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8.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当者。

9.在工作场所防碍他人工作者。

10.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者。

11.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

1.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

2.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但不大者。

3.检查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4.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5.季度内累计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6.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者。

7.上班期间中午非工作需要饮酒者

8.迟到、早退一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2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着

3.故意撕毁公文者。

4.虚报工作成绩或领先伪造工作记录者。

5.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6.遗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7.职务下所保险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小者。

8.违反安全规定,使用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10.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11.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1.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者。

2.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3.在公司内聚众赌博。

4.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5.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6.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7.对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8.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9.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以上者。

10.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11.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2.在公司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13.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14.年度内累计十三次记大过行为者。

15.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16.其它应给予除名。

职工奖惩经领导后生效,每嘉奖一次,当月奖励30-50元,小功奖励50-100元,大功奖励100-300元;每惩处一次,小过30-50元、大过50-100元、除名大过罚扣100-300元,主要责任者或部门主管以上者加倍处罚。职工年终被评为优秀工作者,公司将给予一定奖励。

篇5:客运站职工奖惩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增加职工责任感,树立良好的雷山汽车站形象,加强车站平安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经职工大会讨论,一致同意制定本站奖惩实施细则如下:

一、奖励方面

1、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超额完成车站下达的生产任务的,车站应按适当比例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可参加年度先进评比。

2、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制止,检举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或险情。表现突出的,车站应予以奖励,并报上级部门。

3、在各项活动,专项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社会好评,因好人好事先进事迹受来信表扬的,车站应给予奖励。

二、惩罚方面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作下岗处理。

1、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

2、违反车站安全管理规定,违规操作,发生事故被追究责任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禁毒政策的。

4、违反财务制度,收钱不给票,不如实交清票款,有挪用公款行为的。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待岗学习3个月处理,待岗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300元。

1、违反站务作业,发现违规车辆出站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离岗、旷工,消极怠工,连续三个月末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违反车站创建文明窗口规定、服务态度粗暴,旅客来信举报,被新闻单位、媒休曝光的。

4、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法》被拘留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全年年终奖金和年终评比。

1、有违反第(一)、(二)其中一项的。

2、有违反国家政策受党政处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月奖金。

1、当月末完成生产任务的。

2、当月有违反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规定一次的。

3、当月病假7天、事假3天、旷工一天以上的(包括“本数”)。同时扣发缺勤工资。

4、迟到、早退、脱离岗位达3次以上的(包括“本数”)。

5、发生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按“十不准”规定报班、调派发车的。

7、不按“六不准”规定放行出站的。末亲自上车检查,清点人数的,2次以上的(包括“本数”)。

8、售票、验票有超员发车的。

9、违反车场管理规定,车场秩序混乱,发生堵车事件的。

10、属于下岗、待岗期间的。

11、无故不参加车站安全学习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月效益工资的50%。

1、无故不参加车站会议[安全学习会缺席按第(四)规定处理]、大扫除以及组织活动的。

2、当月无故不着站服、佩带上岗证3次以上的(包括“本数”)。

3、当月迟到、早退、离岗、脱岗两次的。

4、不认真把关检票、放任旅客进出的,不认真检查旅客行包,造成“人、行包”漏检3次以上的(包括“本数”)。

5、对车站范围喊客、拉客行为视而不见,不予制止,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基础档案,抽查有不合格的。

7、不严格按照站务操作规范作业,记录资料不规范,不完整的。

8、不按规程使用办公机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的。

9、后场管理未按规定进行开包检查,登记的。

10、下班不关电炉、不关门窗、不关空调的。

11、职工内部在车站公共场所发生吵架、斗殴的。

12、未曾做到随脏随扫,脏、乱、差被整改的。

13、查车时未亲自上车清点检查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月效益工资的20%。

1、不严格把关,检票进站台,放任旅客进出,造成人、行包漏检2次以上的。

2、当月发生迟到、早退、离、脱岗一次的。

3、上班时间吃零食、干私活、带宠物、带小孩、聚集聊天的。

4、售票、检票、开单、结算发生差错两次以上的。

5、当月无故不着站服,不配戴上岗证2次的。一次的按罚款20元处理。

6、下班时不关灯,关电、关火的。

7、有意浪费车站水、电及办公用品的。

三、本细则以外的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