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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规定

2024-03-09 阅读 8236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规定

1.凡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各种工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各类机械操作工及其它工种在操作各类机具时应严格遵守所操作机械和机具的安全操作规程。

2.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和民工等),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酒后操作。

3.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架子工、塔吊司机和指挥,打桩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进行本工种独立操作,非特殊工种持证人员严禁从事特殊工种施工。

4.作业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扣牢帽带。禁止穿拖鞋或赤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距地面2米以上操作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三件宝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5.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

6.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安全完好后方可使用。

7.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发生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工作运转中进行检查和修理。

8.电气、仪表、管道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运转时不准擦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各类施工机械应由持证机操工操作,其它人员不得无证操作,不得操作与工种无关的机具和机械。

9.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疾病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10.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11.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12.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13.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厘米为宜,使用时上端、下端都应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人字梯底脚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梯下应有专人监护,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所有使用人字梯和单面梯在2M以上高空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戴好标准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生根可靠。

14.作业工人应定期参加安全活动,加强安全施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自己不伤害自己,自己不伤害他人,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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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设计、选型与安装

第七条?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煤矿安装使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取得“‘MA’标志准用证”。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第十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集团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均应设置在总调度室,各煤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宜设在总调度室,若中心站不设在总调度室时,应在总调度室设终端;中心站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一台使用,一台或多台备用,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十一条?井下分站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校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安设时应加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十二条?备用分站、识别卡的数量应满足矿井的需要。

第十三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断电范围内;

(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道内;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4)掘进工作面内;

(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四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接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接开关的负荷侧。宜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十五条?设分站的巷道进出口两侧应设置交通工具的限速标志,限速标志应安装在距分站不小于50m的范围。

第十六条?系统中使用的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经检验合格、调试,在地面运行24小时候,方可下井使用。

第十七条?位置监测分站(探头)的安装位置及数量要求:

1、重点区域:矿井各个行人井口、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巷和回风巷应成对配备分站(探头)用于监测全矿井、重点区域的人数及行走方向,成对安装的两个分站(探头)要根据覆盖半径的大小避免互相干扰。

2、限制区域:可在限制区域的入口向后延伸5-15m处安装1个分站(探头)。

3、特殊工种人员活动路线:设置分站(探头)要兼顾能监测到特殊工种人员的活动路线,确实不能兼顾的,应单独安装分站(探头)。

4、各重点区域的分站或探头的位置布置应合理,保证各区域人员分布、遇到异常(如停电、放炮、停产等)情况,人员撤出情况在地面中心站显示。

5、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在井底车场、中央(采区)变电所、井下炸药库、井下水仓、巷道分支处等地点也可安装分站(探头)。

第十八条?各煤矿入井口应至少配备2台识别卡的检卡仪分站,入井和出井人员必须在检卡分站检卡,验证识别卡的唯一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各煤矿应配备至少一台移动分站用于抢险救灾。

第三章?联网要求

第二十条?国有重点煤矿要实现矿-集团总公司(另给子公司)-省煤炭工业局三级联网。

第二十一条?国有市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二条?国有县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县煤炭工业局(另给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三条?乡镇煤矿要实现矿-县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四条?联网上传数据要遵守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制定的《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数据传输规范》。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严格遵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总调度室,应配备足够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人员,做好系统的使用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下一级中心站向上一级中心站上传实时监测信息,接受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做出响应。

第二十八条?网络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网络通信中断或无记录,应立即查明原因,报告值班领导,下达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无能力管理监控系统的煤矿分布,合理划分区域,并建立区域技术服务中心,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为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安装、调校、维护工作委托区域技术服务中心负责。

第五章?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反馈、分级响应”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各煤矿集团公司、县、市、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成立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数据传输网络的管理,负责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运行得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是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各级安全监控中心(煤矿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系统安装、使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级安全监控中心(煤矿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应制定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规范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煤矿必须利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时准确监测井下人员工作信息和报警信息,并对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必须实时接收上级网络中心的信息指令,并及时响应。?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负责对所辖煤矿企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

第三十七条?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组织开展年检、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对煤炭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营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组织开展年检、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对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营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网络运行得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负责推广新技术、新经验;负责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及网络年检工作;对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上级网络中心负责对下级网络中心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安全监控工和中心站值班人员应按照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经指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一线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规定

一、培训目的

为了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规范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保证安全培训的资源投入,认真组织实施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二、培训时间

各项目部在进行安全培训时,一线作业人员的首次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人每年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各项目部要专门安排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占用员工业余时间),保证培训效果。

三、培训责任和培训形式

1、各单位和项目部的主要领导是安全培训的主要责任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安全培训工作的责任部门。

2、结合生产实际,针对一线作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特点,利用电视、广播、多媒体、举办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及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购买或编印安全知识资料,广泛开展安全宣传,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预防事故能力。

3、集中安全培训

凡新招(聘)、调入员工、见习期大中专毕业生,以及临时用工都必须由项目部组织对其进行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

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教育

凡是从事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及其它国家认定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工种变换安全教育

一线作业人员工种变换时,必须按首次岗前安全培训要求进行安全培训。

6、复工教育

凡脱离工作岗位90天以上,又回到工作岗位之前,必须按每年再培训要求接受复工教育。

7、四新教育

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要进行操作方法、安全规程、危险因素分析及预防方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五、教育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摘录(重点是所承担法律责任)

2、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3、集团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

4、施工项目工作环境、施工特点、施工布置简介

5、火灾、泥石流、坍塌等灾害预防知识

6、现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7、项目重大危险因素和预防控制措施

8、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所使用的设备、工器具的安全操作规程

9、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10、个人自救、互救等常用救助方法

11、职业危害和常用防护方法

12、事故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