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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冷拉安全使用规定

2024-03-09 阅读 7911

钢筋冷拉安全使用规定

①根据冷拉钢筋的直径选择卷扬机。卷扬机出绳应经封闭式导向滑轮和被拉钢筋方向成直角。卷扬机的位置必须使操作人员能见到全部冷拉场地,距冷拉中线不得少于5m。

②冷拉场地两端地锚以外设置警戒区,装设防护挡板及警告标志,严禁非生产人员在冷拉线两端停留,跨越或触动冷拉钢筋。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离开冷拉钢筋2m以外。

③用配重控制的设备必须与滑轮匹配,并有指示起落的记号或设专人指挥。配重框提起的高度应限制在离地面300mm以内。配重架四周应设栏杆及警告标志。

④作业前应检查冷拉夹具夹齿是否完好,滑轮、拖拉小跑车应润滑灵活,拉钩、地锚及防护装置应齐全牢靠。确认后方可操作。

⑤每班冷拉完毕,必须将钢筋整理平直,不得相互乱压和单头挑出,未拉盘筋的引头应盘住,机具拉力部分均应放松。

⑥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滑轮。维修或停机,必须切断电源,锁好箱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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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商场燃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商场燃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为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保障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利益,防止因燃气使用不当发生火灾,特制定本规定:

1、气使用部门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设施及设备的损坏、带故障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发现损坏、锈蚀立即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作到"二知三会"。

一知: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二知:燃气具构造

一会:燃气安全操作使用二会:保养维护燃气具

三会:发现隐患,处理意外险情

3、涉及使用燃气的部门,须设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

4、燃气具必须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任何与燃气操作无关或与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燃气操作间。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灶具私自拆改,使用燃气具严格按照先点火后开气的顺序进行操作。

6、定期清洗燃气操作间的排烟道,避免因排烟道积油、积污过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

7、燃气操作间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发现燃气外泄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

8、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安全检查并要有文字记录。

9、对安保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不得挪做它用,对闲置燃气灶具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篇3:机动车辆安全使用规定

为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维护本公司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公司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管理

1、驾驶车辆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公司指定备案的人员。未经公司指定备案人员,不得驾驶公司管理范围内的车辆。

2、公司指定的驾车人员必须持有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车、实习驾驶员不准驾车到外省市和上高速公路行驶。

3、驾驶人员必须牢记“三不”(不超速、不超载、不违章超车)、“五知”(知车辆情况、知货物装载、知道路特点、知行人动态、知气候变化)。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认真掌握安全行车规律,做到礼让三先,谨慎驾驶。

4、对违章、事故多发的驾驶员应当确定为重点管控的驾驶员,建立重点管控制度。

5、车辆发生火灾,按消防应急预案处置。

6、外出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告知所属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报警,展开抢救工作。

7、在公司(专营店)场区道路行驶或车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的速度。

8、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事故上报制度,对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严肃查处。

二、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1、动用公务车辆应预先申请,车辆申请人应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登记注明用车事由、地点和返回时间,否则被视为公车私用,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2、因特殊情况车辆晚上不能回公司,必须由向总经理报告批准,并通知行政人事部。

3、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当地交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无交通违章行为,确保安全行车。

4、驾驶者在使用车辆之前,必须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外表及内饰进行检查。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车辆主管责任人汇报,在得到书确认后方可出车。如果未经核实车况有异常而出车,因此导致的问题由驾驶者负责。

5、驾驶者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严禁在车内吸烟。严禁将车辆转交其他非公司指定的驾驶人员驾驶。

6、驾驶者在用完车后应做好车辆清洁工作,回公司后及时将车钥匙交回并做回程登记。

(二)试乘试驾使用管理规定

1、试乘试驾车辆由销售部负责日常使用和管理。仅提供客户试乘试驾使用。

2、试乘试驾车辆在提供给客户驾驶之前,审核客户驾驶资质,销售部销售代表必须跟车试乘试驾。

3、试乘试驾车辆,如果在公司内试驾,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如果在公司外试驾,试驾距离不超过3公里。

4、在试乘试驾完后,销售顾问必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清洁车辆,及时将钥匙交给钥匙保管者。

5、如果公司需要安排试乘试驾车作为公务车使用时,申请部门按照《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办理。

(三)商品车移动管理规定

1、商品车由销售部负责日常管理。部门经理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商品车日常管理,指商品车验收入库、保管、内部移动、外部移动、销售出库、正式向客户交车、客户安全驾驶离店的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2、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在移动交接时必须有书面记录以确认商品车状况和责任。否则,如果出现问题,则由车辆当时所处在的环节部门承担责任。

3、商品车移动时,必须由指定的人员驾驶。驾驶人员在驾驶前,应对商品车外观、内饰、仪表、随车附件等进行检查,如果发现问题须确认后方可驾驶,否则,出现问题由驾驶人员负责。

4、如果业务需要商品车外出(如专营店之间换车、公司内调车、展销、上牌等业务),必须按照公司财务放车制度执行。如果没有归口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批准的《商品车放车单》,门卫一律不予放车。

5、没有购买保险的商品车,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批准,不准驾驶外出。否则,因此产生的问题,由日常管理部门经理负责。

6、严禁用商品车外出办理公务和私事。

7、驾驶人员在商品车驾驶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确保行驶安全和商品车完好。凡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罚款或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100%责任。

(四)客户维修车辆管理规定

1、客户维修车辆由服务部管理。服务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

2、严禁动用客户车辆外出办理公务或私事。

3、客户车辆在维修过程中移动时,每个环节交接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车辆状况进行确认,否则,出现问题,车辆当时所处在的环节(岗位)承担责任。

4、维修需要外出路试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路试。门卫凭批准的《维修路试申请单》予以放车,并做好登记。

5、严禁路试人员借路试办理个人私事。

四、违章行车和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一)违章行车处理规定

1、所有车辆外出,凡因违返交通法规而导致交警或电子警察的罚款,均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

2、商品车外出,凡因证照、手续不全而导致交警罚款,如果事先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则由销售部经理个人承担。如果事先经过公司领导批准,则由公司承担。

3、商品车外出,证照手续齐全,但因驾驶人员未按指定路线行驶(绕道行驶)导致罚款,则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1、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者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要求履行义务,迅速报警,并同时向公司领导汇报。有自然险情的情况下,如车辆因此发生故障的,应迅速向保险公司报警。

2、部门主管应尽可能到达事故现场,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也要做到了解事故原因及交警处理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汇报。

3、当事人必须把所有材料递交给行政部,以便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事故车理赔。

4、保险公司赔偿的不足部分,应根据《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我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由当事人和公司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如下:

当事人责任比例?当事人承担费用比例?公司承担费用比例?

无责任?0?100%?

次要责任(50%以下)?30%?70%?

同等责任(50%)?50%?50%?

主要责任(50%以上)?70%?30%?

5、凡因违反公司用车规定或私自驾驶公司车辆(含商品车和客户维修车辆)外出而导致交通事故的,无论责任如何认定,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100%由当事人全部承担,公司还将根据事故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商品车,由于公司未上保险或保险公司拒赔,所有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商品车,由于事故导致折价销售,折价部分由当事人承担。

(3)客户上牌前委托我店保管的商品车,如果由此产生的客户索赔,由当事人承担。

(4)维修车辆,如果客户车辆保险单失效或保险公司拒赔,所有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5)维修车辆,由于事故导致客户要求自费维修费用折价,折价部分由当事人承担。

(6)维修车辆,如果由此产生的客户额外索赔,索赔部分由当事人承担。

(三)公司内部移动车辆造成事故的处理规定

1、公司内部移动车辆(包括商品车移动、维修车辆移动)造成车辆事故,如果是职务行为或领导批准的移动车辆,当事人与公司按照成本价各承担50%责任。否则,当事人承担100%责任,同时另给予行政处罚。

2、如果当事人是违反公司内行驶速度规定和安全规定而导致事故的,当事人按照成本价承担100%责任。并另追究违反公司安全制度的责任。

3、非公司指定驾驶人员造成事故者,承担100%责任。并另追究违反公司安全制度的责任。

4、由于驾驶前未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而导致车辆损伤或物品丢失,当事人承担100%责任。

5、商品车或客户维修车辆公司内移动,如果是职务行为或领导批准移动车辆发生的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凡导致销售折价、维修折价或客户额外索赔的,由当事人和公司各承担50%责任;否则,当事人承担100%责任,同时另给予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规定

1、公车私用者,当事人第一次处罚200元;第二次处罚500元,并给予书面警告;第三次处罚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任何赔偿。

部门经理负有检查、考核职能管理责任,处罚100元/次。

指定安全责任人负有监管责任,处罚50元/次。

2、私自动用客户车辆者,处罚当事人1000元,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任何赔偿。

部门经理负有检查、考核职能管理责任,处罚200元/次。

指定安全责任人负有监管责任,处罚100元/次。

3、车辆内吸烟者,驾驶员负责连带责任,吸烟者与驾驶员各处罚100元。

4、未经许可擅自将车辆不停回公司者,罚款100元。

5、驾驶员未做好车辆使用记录的,每次罚款20元。

6、驾驶员每次用完车辆后,未做清洁工作的,每次罚款20元。

7、员工违反规定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当事人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外,另追究管理人员以下责任:

(1)部门经理负有检查、考核职能管理责任,处罚200元/次。

(2)指定安全责任人负有监管责任,处罚100元/次。

9、日常管理部门经理、指定安全责任人如果隐瞒事故,一经发现,给予500元/人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六、其他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2、本规定与其他制度相冲突时,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适用公司所有部门。

4、本规定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行政部。

篇4:分段吊码安全使用规定

1.目的

为了确保分段的吊翻安全,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制作

2.1设计部门根据本公司的生产需要,按吊翻要求,统一制定不同型号、不同规格的吊码,并把不同型号规格吊码承受负载的明细表发放给有关车间和部门,让制作安装工作、吊挂指挥人员都知道,以免误操作。

2.2制造吊码车间应严格按照吊码制作吊码制作图施工制作,并应在吊码上把承载吨位、使用次数(新的用A,第二次用B,第三次用C),用钢印打好。吊码制作好须经检验合格后,分类摆放,严禁不合格的吊码混装进去。

3.领用

由需要用吊码的车间主管写明用于某船某分段,需用多少何种型号、何种规格的吊码,车间领导审核签字到船体车间领用,船体车间吊码管理人员见单后应立即按要求给予发放。

4.安装

4.1吊码位置的确定,母材的加强,应根据本公司起重设备的规格,分段的特点制定,特别是翻身分段主、副码位置、方向的确定,技术部门应认真考虑,如确定不了的,应征求船台车间的意见,技术部门作最后的决定,确保吊码的安全适用性。

4.2吊码安装车间应严格按照图纸安装,并做好吊码加强;安装完毕后,应把其他多余吊码割除,以免吊挂人员误操作。

4.3吊码严禁在雨天中焊接。

4.4吊码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自检,车间检验认可后方可报质检部检验,质检部检验完毕,应在检验吊码旁注明“吊码已检”,并注明检验者姓名、检验日期。

4.5吊码报检,应有报检单,不允许口头报检,报检单质检、安装车间、吊翻车间都应保存,以便安保科检查。

5.吊翻操作

5.1吊翻车间接到分段吊翻生产指令后,必须要接到分段吊码报检确认后方可进行吊翻作业的操作。

5.2吊挂人员在吊翻操作前,应认真核实报检单,确定吊翻的吊码,并进行外观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吊翻操作。

6.回收

割除下来的吊码,由船台车间负责收回,送到船体车间,船体车间保管人员根据吊码的质量,确定吊码负载(可由质检部门确定),并标明使用的次数,对发现变形的吊码,一律不许使用(不允许用任何形式校正、焊接)。吊码反复使用三次后,要降级使用,每一个规格降级10T,确保回收吊码使用安全。

7.处罚

未按图纸制作扣罚责任人200元;未按规定程序报检扣罚责任人500元;未按规定吊翻作业扣罚责任人500元;造成事故,根据事故的情节,扣罚责任人及有关车间负责人500-1000元。

8.使用管理范围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外协单位为我公司制造的分段、舱口盖等大型构件。

只要有分段图的,吊码必须按此管理规定执行,分段切割后,超过15T以上(包括15T)的,由技术部门出图吊码按此规定;低于15T以下的分割分段和船舶构件的吊码,由各有关车间自己负责制作、检验,车间领导负责确认,检验标准可参照质检部门和技术部门的有关标准执行。

篇5:内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内部机动车辆的管理,确保内部机动车辆的合法、安全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内部机动车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内部机动车的管理指从选型、定购、入库、办证、使用、流转、维护、保养等环节的管理。

1、内部机动车的使用调度由各厂负责。特殊情况必须服从公司生产管理部统一调度;

2、内部机动车证照统一由集团公司生产部管理协调办理并发证管理;

3、各厂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台帐,内容包括设备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制造使用日期,设备的技术参数等内容;

4、内部机动车的技术资料收集齐全,统一归档,交集团公司档案室负责管理;

5、内部机动车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使用前,必须到政府相关部门(公安车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办理齐全各种证照,方可登记备案;

6、严格按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程序进行设备的终结管理(流转报废处理)。

二、车辆登记备案管理

(一)属在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科办理厂内机动车号牌的,进行注册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1、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2、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

3、机动车的有关技术参数;

4、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5、机动车获得方式及销售价格凭据;

6、注册登记的日期。

(二)属在公安车辆管理所办理证照注册登记的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办理注册登记。

(三)属在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证照注册登记的车辆,按农机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四)机动车所有人,其机动车辆必须在政府相关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车管部门、农机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的相关证照,交由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审查,符合要求的,生产管理部方可登记备案,并进行编制越钢集团内部机动车号牌,发放越钢集团内部机动车使用登记证。

三、车辆的使用规定

1、各厂内进行物料运输的车辆,必须是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办的合法手续并在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案,编制了越钢集团内部车号牌的车辆;

2、属承包的内部机动车使用必须与车辆所有人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

3、机动车的号牌必须与车辆一一对应,不许伪造、变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检验合格标志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4、驾驶操作机动车的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驾驶证和内部机动车驾驶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内部机动车;

5、驾驶、操作机动车辆严格按特种设备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6、杜绝非本岗位及其他人员驾驶、使用、操作机动车辆;

7、机动车辆未经调度管理部门同意,一律不准进入越钢生活区和擅自离开工作区域;

8、内部机动车只限于在厂内工作区域作业,不得上国家公路营运。若需外出抢险、救灾及支劳等情况时,事先须向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经批准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四、车辆的维护、保养

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及保养应认真做好以下环节的工作:

1、坚持检修及润滑工作缺席;

2、机动车辆的用油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选用;

3、参加维护、保养机动车辆的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结构、性能,保证维护、保养质量;

4、提高维护、保养人员的技术水平,保证维护、保养的整体质量。

5、公司设备技术部必须制定详细的机动车辆使用、维护保养、管理等制度。

五、车辆的定期检验

机动车必须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到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年检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

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协调办理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管理的车辆的周检;运输公司负责协调办理属公安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车辆的周检。

六、违规责任

1、使用未取得合法手续,未经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审查备案和编制越钢集团车序号牌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责令停止使用。

2、使用属承包的内部机动车的部门未与车辆所有人(产权归属越钢集团公司的车辆)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责令完成补签协议。

3、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证书、号牌、行车证、检验合格标志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对使用人罚款1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责令及时消除违规做法。

4、无证驾驶操作机动车或非本岗位的其他人员驾驶操作机动车的,每发现一次对负责驾驶该机动车的专职驾驶人员罚款2000元,对无证驾驶或非本岗位的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

5、驾驶、操作机动车辆不按特种设备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故意损坏设备,对直接责任人除赔偿损失外,罚款2000元。

6、机动车未经调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进入越钢生活区或离开工作区域的,每发现一次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

7、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服从调度部门调度或遇特殊情况不服从生产管理部统一调度的,对属挂靠越钢集团承担内部运输的,取消挂靠的资格,不许承担越钢集团的内部运输业务;属越钢集团产权的,对直接负责管理使用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元,分管领导罚款800元。

8、对机动车不进行维护保养;不按国家的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许继续使用,违者对使用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500元,机动车所有人罚款1000元。

七、其它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文件时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