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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2024-05-12 阅读 5966

建筑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

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速度上报公司,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3、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劳务公司和直管项目部共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非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安全职能部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4、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集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6、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重伤、重大事故还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8、伤亡事故发生后,隐满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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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事故快报表。

2.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4.事故认定书。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整改措施

7、其他有关的资料。

篇3:安全事故责任与追究制度

第一条

依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按照铁道部、股份公司和哈大客专公司的要求,为规范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TJ-1标建立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按照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作业队队长:孙志华、

作业队书记:赵光

作业队副队长:魏兴宇、李健威、宁宝森

作业队安质负责人:张涛

第四条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第五条

作业队发生一般死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C类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及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因工伤亡、工程质量事故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项目部汇报。

第六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原则上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报股份公司确定后执行。

第七条

发生轻伤、重伤3人(不含)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C类及以上一般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不含)以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及以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同类或同类以上安全质量事故,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按有关规定上报,有谎报、漏报、迟报、瞒报情节的,在原规定处分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