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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市场部日常管理规范(2)

2024-03-09 阅读 4123

公司市场部日常管理规范(2)

公司市场部日常管理规范(二)

一、日常管理内容

1、市场部人员牢固树立公司、部门与个人之间利益相一致的观念。

2、市场部人员必须对公司负责,严守公司机密,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严格考勤制度,每日外出须先到公司报到。如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到公司签到,须在前一天下班前报公司行政,逾期不补。

4、上班时必须穿戴整洁,女职员不许穿拖鞋。

5、因陪客户等工作需要在餐厅用餐,须提前报批,凭书面用餐单用餐,不许先做后报。

6、如客户到公司,不许在会议室以外场所和客户沟通。

7、注意礼貌用语,接电话先说“您好,**”。如无紧急事情不许在办公室打私人电话,接听私人电话时间不许超过三分钟。

8、每周五下午四点公司进行内部培训,所有人员不得迟到。

9、补休、事假必须提前报部门负责人审批,严禁先休后报,病假必须出示医生假条。

10、有事补休要将手上工作事宜交待给指定同事,重要活动期间不许补休。

11、完成公司或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资料管理内容

1、市场部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使用和接触的资料包括:宣传册、基本情况介绍、营销手册、传真、协议书、合同副本、客户档案、记事本、人员销售记事卡、各种报表、销售报告表等等。

2、资料可分为经营表格类,宣传资料类,协议、合同类,业务通信类,内部通知、启事、文件类,客户档案类,和其他。

3、客户档案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地址、背景、生日、个人爱好、拜访次数、拜访结果、需求等。

4、公用资料、不涉及保守商业机密的资料,如内部报表、宣传册等,由销售人员领取、使用和保管;合同书、协议书等文件由行政部保管,本部门人员查阅在当天必须归还,不得带出办公室。

三、合同管理

1、施行合同领用登记手续,采用合同编号,市场部人员应严格遵守合同法,严肃公司的合同使用。未经公司许可,市场部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合同或公司名誉开展与公司无关的业务,否则将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2、每次业务签订之前必须先向公司汇报业务进程及具体情况。合同签订后将原件交公司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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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A小区外立面管理规范标准

A小区外立面管理规范标准

一.铝窗港式防护窗花样式规范标准

安装图例:

标准说明:

1.安装位置:只允许安装于铝窗窗户的内侧,固定于原铝窗支架框上;

2.材质要求:建议采用铝形材质的窗花材料,颜色须尽可能与原铝窗保持一致。

二.阳台隐形防护网样式规范标准

安装图例:

标准说明:

上下中空、弧形错层的阳台:受原有建筑设计的限制,不具备条件安装隐形防护网,该种规格的阳台可采用在栏杆玻璃内则安装铝条防撞栏、铝合门内侧安装不锈钢拉闸门解决安全与防盗的需求

结构方正规则的阳:

1.安装位置:只允许安装于阳台滴水线以内的位置,严禁使用任何向处扩张的支架进行安装;

2.材质要求:只允许使用Φ3.0规格以下的钢丝绳材料,防护网的中间部位不允许安装任横杆。

三.阳台栏杆玻璃防撞栏样式规范标准

安装图例:

标准说明:

1.安装位置:安装于栏杆玻璃的内侧,只允许固定于原玻璃的铝合金边框上,往下不能越过第一条铝合金横杆,往上不能越过倒数第二条铝合金横杆;

2.材质要求:防撞栏使用的材质与颜色必须与原铝合金栏杆保持一致,严禁使用不锈钢或其它颜色的材料;

为防止攀爬,防撞栏框内的防撞条只允许垂直设置,中间不允许增加横杆。

四.铝合金推拉门安装不锈钢拉闸门样式规范标准

安装图例:

标准说明:

1.安装位置:只允许安装于铝合金推拉门的内侧,严禁改变原有铝合金推拉门的安装位置及门洞尺寸;

2.材质要求:只允许使用不锈钢材质的材料。

五.入户花园铝合金玻璃门改造样式规范标准

1.安装位置:改造后铝合金玻璃门的门框安装位置须与原来保持不变,不允许砌墙或以其它方式改变原有门洞的尺寸;

2.材质要求:只允许使用与原铝合金玻璃门相同材质及颜色的铝材和玻璃。

篇3: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自觉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结合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和措施。

1.2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中一、二、三级客运站应设置专门安全生管理机构,四级客运站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五级及以下客运站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3?不断加强对站务人员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安全操作规范,组织开展创建星级车站、站务操作比赛、安全竞赛活动,树立起自觉为旅客服务的思想,提高全员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素质。

1.4?积极改善客运站基础设施,创造安全良好的服务环境,努力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输服务。

1.5?协调好与进站(场)经营业户关系,在组织客运生产、提供站务保障、合理配载旅客、共同为旅客服务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不得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对无故停班达3天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应及时报告当地运管机构。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场经营者不能协调时,则由当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裁定。

1.6?严格按照营运客车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严禁超载车辆出站。

1.7?对出站(场)车辆严格进行安全检查,禁止出站车辆带病行驶,严禁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1.8?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进站、上车,做好进站旅客行包的安全例行检查工作,对查获的危险物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按规定处理。

1.9?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对站内及营运客车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有效。

1.10?改进旅客运输组织工作,掌握客流的流量、流向、流时及其变化规律,制定并落实客运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应对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事件的影响,保障广大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2.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规定

2.1?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是对客运车辆安全管理的监督。其内容:一是车辆技术检查,对进入站(场)的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由车属公司负责修理、整改,未经整改的车辆不得上客;二是车辆出站检查,对车辆驶出车站时实际乘载人数和车辆安全检查服务单进行核查,严禁超载车辆和未经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的车辆出站。

2.2客运站应当有健全的车辆安全检查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台帐、档案,并自觉接受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安全检查。

2.3客运站应设立车辆安全检查点,在车辆出站门口处设立车辆出站检查岗位,三级以上客运站还应同时设立车辆技术检查岗位,其它道路客运站(场)条件具备时,应及时设立车辆技术检查岗位。车站车辆安全检查点的设置情况,应报市运管机构备案。

2.4车辆安全检查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作业时应佩带服务标志。

2.5车辆技术检查岗位应配备与检查车辆辆数相适应、实践经验丰富并相对固定的专职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应具有修理初级工以上技术等级或5年以上驾龄,其中至少配备1名具有修理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的人员,能熟练掌握使用仪器验测仪。车辆门检岗位由具有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担任。

2.6?二级以上客运站的车辆安全车况检查岗位,应设立专用工作用房,配备检台或地沟、千斤顶、空压泵,轮胎气压表等工具器材。安装车辆技术检查自动系统的,全套设备主要由轴重/制动复合台、侧滑台、底盘间隙台和联网软件等部件组成。

2.7?进站客运车辆均应接受客运站的车辆技术检查服务。车辆技术检查工作,由车籍地始发站负责。对未设立车辆技术检查岗位的乡、镇始发的客运车辆和当天不能返回的过夜客车,统一由到达站负责进行车辆技术检查工作,或就近确定有条件的客运站负责检查。外地区(含外省藉)进站营运的客运车辆,要自觉服从进站地车辆安全管理,车属单位或车主能出具车属所在地运管机构认可的当日车辆安检证明的,不包括在内。

2.8?车辆技术检查分人工检查和仪器自动检查两种

2.8.1人工检查次数:定线不定班次的客运车辆每辆每月检查次数必须达到10次以上;定线定班次的客运车辆实行一日一检制。

2.8.2仪器自动检查次数:客运车辆每5-15天为检查周期,具体时限要求,车站可根据不同的车辆技术状况水平和车辆所行驶的里程确定。

2.9?车辆技术检查内容

2.9.1人工检查主要包括:车辆制动、转向、传动系统部件外观及支架连接部位(见附表1);

2.8.2?仪器自动检查包括:车辆轴重/制动、侧滑、底盘间隙等部位。

附加条件:检查周期内,由人工按班次规定的检查次数,对车辆的外观、灯光、轮胎螺丝等部件进行外观检查。

2.10?车辆技术检查工序完成后,由驾驶员、技术检查人员共同在“车辆技术检查单”或“仪器自动检查单”上签名盖章,驾驶员持“车辆技术检查单”或“仪器自动检查单”送交车站行车业务部门,由车站行车人员核对后签发行车路单并组织旅客上车。

2.11?检查时发现一般机件故障的车辆,车辆技术检查人员应在“车辆技术检查单”或“仪器自动检查单”上填写报修项目,并督促及时修复,经修复检验合格,可依照上款办理发班手续。对查出有重大事故隐患的车辆,车辆技术检查人员要采取果断措施,责成车辆进修理厂修理,同时通知车站及时安排车辆顶班运送旅客。

2.12?营运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载客,自觉配合工作,主动停车接受车辆出站检查人员检查。

2.13?车辆出站,实行一班一检制度。检查项目主要包括:车上实际载客人数、车辆技术检查情况等(见附表2)。根据实际情况,各地可增加检查项目。

2.14?车辆出站检查时,检查人员应进入车厢内对载客量检查核实。对检查符合出站条件的车辆,经驾驶员签字确认,检查人员在随车行李路单上加盖车辆出站检查专用章予以放行。

2.15?发现车辆超载、未经车辆技术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等不符合出站条件的车辆,检查人员应阻止车辆出站,并责成当场纠正。对不听劝阻的,应报告车站,车站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2.16?车站安全服务费用,应严格按《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2.17?道路客运站(场)以外的车辆停车集散场地或经营货运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下,可按本规定原则,设立车辆安全检查点。

3.汽车客运站车辆仪器自动检查设备

客运站车辆仪器自动检查设备是现代化的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系统,有利于提高车辆整体技术水平,有利于分清责任,对加强营运客车的动态管理,把好车辆安全检查关,确保行车安全具有积极的作用。

1.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

检查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精神;应熟悉了解计算机原理,熟练操作计算机,了解汽车检查业务和检查技术,熟练掌握各工位检查流程和相关的检查标准;应懂得汽车构造、工作原理、检查技术以及检查设备使用和维修等基础知识;能正确使用检查设备,能排除检查设备发生的一般故障,能正确分析判断检查结果。

2.车辆进入自动检查线前的要求

客车进站检查前,驾驶员要搞好车辆卫生,排除漏油、漏水、漏气、漏电以及结构松动、脱落、断裂等现象,要求轮胎没有嵌入石子杂物,车辆没有超高、越宽、超重等问题。

3.自动检查仪器设备的要求

车辆安全自动检查仪器设备包括制动检查台、轴(轮)感检测台、侧滑检测台、底盘间隙检测台、计算机联网系统等部分,检查必须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其安装、调试、使用、维护必须由培训考试合格的专业人员操作。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使用说明和站内制定的操作规程。检查仪器设备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监督部门进行计量认证和检定合格后方能进行检查。检查管理人员还要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出现故障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检修,必要时请生产厂家派人进入检修。对于不能修复的,要给予降级、停用或更新。

4.检测指标评判依据

GB7528-1997《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和GB18565-20**《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查方法》,明确规定了道路行驶的车辆安全技术标准,也是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系统的检查指标评判依据。

5.客车检查后的调度管理

车辆安全自动检查系统对客车进行检查后,须填制安全检查报告,如果各项指标检查合格,就可通过调度发生;如果检查不合格的项目,采取现场排除或进厂修理的方法,修理合格后再复检或凭汽车维修企业质量检验员签发的修理合格调度发生。调度时,特别把握以下几点:

5.1外观、底盘检查中涉及行车安全的方向、制动、灯光等部分的项目为检查关键项,必须合格。

5.2制动性能检查中的前轮制动力、前后轮制动力差、整车制动力、手制动力项目和转向性能检查中的侧滑项目为检查关键项,必须合格。

5.3灯光部分的项目和外观、底盘、制动性能等的其他检查项目为检查一般项,要求车辆送检员负责及时修复。

5.4?检查报告应由安全检查的值班负责人签发,关键项不合格的车辆必须修复合格出具维修质量合格证才能载客营运;一般项不合格的车辆要求限期修复,并提供修复的证明,要求在下一次检查时达到合格。

6.检查汇总

汽车客运站应与委托车辆安全检查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报务合约,建立车辆安全检查信息交流制度,定期将车辆安全检查信息反馈给道路运输经营者,按月将车辆安全检查服务情况(见附表3)报当地运管机构。

篇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制定本规范。

二、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检验活动的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三)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者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将情况通报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二)国家质检总局职责

1.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2.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开展监督抽查。

3.及时组织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

(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抽查。

2.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比对试验,督促安检机构保持必要的检验能力。

3.通报安检机构监管信息。

4.及时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调查处理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5.每年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报告。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管理人员的要求

(一)依法进行安检机构的受理、审查、批准。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对安检机构进行许可。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人员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除非现场能及时完成更改的。

(四)在办理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及时查处并报告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事实,积极查处无证安检的行为。

五、安检机构的职责和守则

(一)安检机构的职责: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2.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

3.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遵守保密规定;

5.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

6.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7.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8.安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向社会公告;

9.建立严格的报告审批制度,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0.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网;

11.积极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安检机构守则: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2.不得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4.不得出具虚假检测结果;

5.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6.不得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7.不得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8.不得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索要或者收取礼品、礼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贿赂;

9.不得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六、主要监管方式

(一)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行政审批人员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检查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和有关工作汇报等方式进行。

(二)对安检机构的监管方式主要有: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组织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调查处理投诉案件,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等。

1.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安检机构检验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应当一致,若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不一致,应当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已实现联网监察安检机构的地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抽查。

2.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主要检查安检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检验项目的齐全性和检验结果判定的准确性;检查检验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检查计量认证证书和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的准确度和有效性以及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检查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正确、规范、保存完好。针对问题突出的有关项目组织开展的检查。可针对审查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部门、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的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就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如检查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是否有出具虚假数据的情况,是否有漏检、少检项目或不检车只收费的情况等。

3.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考察安检机构检验水平。

4.审核年度工作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组织对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反映安检机构的有关变化、资格许可条件的保持和检查等情况,包括:

(1)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2)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3)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4)检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人员变更情况;

(5)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5.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走访、电话、征求意见表、座谈会的方式保持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被检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沟通,征询他们对安检工作的建议,就安检机构的检验流程、检验质量等诸方面广泛地听取意见,并及时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反映的问题一经核实,均要求安检机构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

6.调查处理投诉案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投诉案件时,应当及时做好记录、调查、处理、存档工作。重大案件应当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查情况属实时,应当对产生的原因、案件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依法对责任机构进行处理。

7.联网监察: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对安检工作进行适时、有效监管。通过联网系统的实时监测功能,检查安检机构检测线的检测情况,检查对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现行有效检验标准的执行情况;查阅检验报告;抽查是否存在不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检验的现象。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

(三)监督检查中尽量避免影响安检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安检机构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六)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机构的代表签字确认。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归档,并保存3年。

八、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同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安检机构整改完成后,应当向组织检查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组织检查的部门应当对安检机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四)对依法撤消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五)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被撤销后,必须立即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九、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查处范围:

1.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安检机构在用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3.安检机构超出许可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

5.不按照规定参加比对试验的;

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7.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者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8.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9.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

10.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检验信息的;

11.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

12.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13.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缴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

14.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二)对无证从事安检的责任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获证安检机构未在检验报告上标明检验资格许可证编号和未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检验专用章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通报批评仍不改正的安检机构,应当组织安检机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学习,重新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检验资格考核。

十、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销检验资格许可,但是撤销检验资格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

6.安检机构不履行职责、违反安检机构守则,情节严重的;

7.依法可以撤销检验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注销检验资格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1.被许可人不再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检验资格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

3.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7.对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十一、其他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考核合格资质。

十二、机动车安检机构对机动车安检许可、行政处罚的异议

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篇5: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一)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1.具有与维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广房设备、设施、技术人员及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2.厂区应设有用于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3.公示合法经营的有关证照、服务程序、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示投诉电话,要建立客户投诉的畅通渠道,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有答复。

5.公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接车员的姓名、岗位及照片。

6.接车、生产、交车、投诉、索赔、跟踪服务要做到有章可循、规范化、制度化。

7.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8.企业应编制维修工时定额表、工时费用明细表。?

9.维修收费应合法、合理,符合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

10.保证兑现对客户的承诺,为客户排忧解难。

(二)接车管理工作规范

1.业务接待室整洁、舒适,业务接待设施齐全。

2.接待员应身穿企业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文明、迎送有礼。

3.接车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有汽车(摩托车)维修两年以上的从业经验,能熟练使用检测设备分析诊断故障,具备维修业务的综合处理能力和自觉服务意识。

4.实事求是确定维修项目,耐心与客户沟通,尊重客户的意愿和知情权。

5.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接待员应主动为客户解难释疑,指引客户办理业务手续。

6.接车员要向客户了解车辆故障情况和以往的维修情况,要与客户一起在现场核实行驶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要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查和故障诊断,并做好记录。不承修报废、拼装及来历不明的车辆。

7.确定维修项目时,要以检测诊断结果为依据。对维修车辆检测诊断后发现的可能引起行车安全的隐患或其它故障,应书面告知客户存在的问题,如客户不愿对告知的项目委托维修企业维修,应做好书面记录并让客户签字确认。

8.需会诊才能确认故障时,应事先告知客户企业有关会诊的规定,征得客户同意后,再组织会诊。会诊后,必须出具故障诊断报告。如出具诊断报告后,客户不委托修车时,可向客户收取诊断费用,并将诊断报告交客户。

9.接车员应向客户详细说明车辆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意见、建议维修项目、作业内容、配件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并做好接车记录。

10.客户同意委托维修时,双方必须签订维修合同或托修单。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方式、修理周期、预计维修费用、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以及新增项目的确定方式。

11.必须填写交接车清单,记录车辆装备情况,对车辆状态(包括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交接车时,客户在交接车清单上签名认可。

12.如客户自带配件,要做好登记,双方对自带配件的质量责任做出书面约定。

13.要将接车记录、维修合同或托修单、交接车清单、故障诊断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14.若延期交车时,应提前通知客户并做好解释。

(三)质量管理工作规范

1.不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维修。

2.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3.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做好进出台帐记录,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进货票据要妥善保存。

4.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并在使用时告知用户。

5.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

6.维修过程的每道工序都要检验,做好过程检验记录。

7.所有维修工序结束后,必须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检验员检验合格、签名后方可通知客户接车。

8.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9.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10.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11.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12.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14.对发生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重纠纷。

15.对维修质量纠纷的车辆,维修经营者应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

(四)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1.厂区环境保持清洁,符合安全、防火和环境保护要求,厂房明亮、通风,各区域、岗位有标识。应设有总成修理工位、工具库房、配件库房和废旧件存放库房等。厂房各工位明显处张贴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重要区域(如发电房、油料房等)和特殊设备要于醒目处张贴禁止事项。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设备、工具配备合理、齐全,性能良好,实行定置管理。

5.各类物资定置存放,堆放整齐,废旧物资及时清理。

6.维修人员着装企业统一、保持整洁,持证上岗。

7.修理过程中实行“三不落地”(工具不落地、配件不落地、废料油污不落地),保持工作场地的清洁。

?8.如追加维修项目或更换配件,须由技术负责人确认,并征得客户同意后,方能实施,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项。

9.严格领料制度,换下的旧件、领用待装的配件及维修过程中拆下待装的配件要妥善保管。维修工位不得存放在修车辆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

10.需要用比较法判断配件性能时,应使用合格的标准配件,不得借用其他车辆的配件用作试验,用于比较试验的标准配件要集中保管。

11.非车间生产人员进入生产现场,须经企业同意、有关人员陪同。

(五)竣工交车管理工作规范?

1.维修竣工后,应对汽车内外进行清理,并停放到竣工交车位置。

2.维修竣工及结算出维修费用后,及时通知客户,商定交车时间。

3.接待员陪同客户验车时,应对汽车的维修质量、技术状况、外观、内饰、附件、装备以及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客户认可后,应在交接车清单上签收。

4.应对客户提出的异议做出解释,协商解决,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协商不成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5.竣工车辆离厂时,应提供维修项目表、工时费用清单、配件材料费用明细表、维修发票给客户。

6.维修费用结算后,将工时、材料明细单交客户,维修收费要使用合法收费凭证。

7.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托修方有权查验或带走,承修方应无条件满足托修方的查验或带走的要求。

8.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托修方使用。

9.建立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资料档案和结算档案,保存期为两年。

10.制定跟踪服务制度,建立跟踪服务档案,认真听取客户意见,做好处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