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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2024-05-12 阅读 7484

设备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明确事故责任,提高事故处理的透明度,规范事故处理的程序,根据公司安全、设备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各车间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程序管理。

3、制度内容

3.1、事故等级划分

3.1.1、设备受损后,没造成停机、且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为四级事故。

3.1.2、设备受损后,造成停机而影响磨浮车间生产的,且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的,为三级事故。

3.1.3、设备受损后,造成停机在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为二级设备事故。

3.1.4、设备受损后,造成停机在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为一级设备事故。

3.2、事故调查程序

3.2.1、四级事故由车间负责调查,并根据调查实际情况提交调查报告,同时按责任拿出处理意见上报厂部。

3.2.2、三级事故由设备室、安全办公室负责调查,最终形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厂部存档。

3.2.3、二级设备事故由厂部指派专人组阁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同时上报公司机动部存档和核查。

3.2.4、一级设备事故由厂部联系机动部共同负责调查,同时由机动部负责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处理。

3.3、事故的处罚标准

3.3.1、事故发生后,在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时,不考虑设备事故等级,但要考虑直接经济损失,主要组成项为维修费和停产损失,其中比例为维修费占90%,停产损失为10%。

3.3.2、具体处罚标准

3.3.2.1、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下时,追究岗位工20%的经济责任,管理人员免责;

3.3.2.2、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时,追究岗位工15%经济责任,追究班长10%的管理责任;

3.3.2.3、造成损失在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时,追究岗位工5%的经济责任,追究班长6%的管理责任,车间主任7%的监管责任。

3.3.2.4、造成损失在8000元以上15000万以下的,追究岗位工4%的经济责任,班长5%的管理责任,车间主任6%的监管责任。

3.3.2.5、造成损失在15000元以上时,按公司处罚厂部金额的50%计罚,具体比例按照事故责任另行研究。

3.4、事故的处理要求

3.4.1、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

3.4.1.1、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

3.4.1.2、事故责任者和其他的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4.1.3、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3.4.1.4、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

3.4.2、事故处理完毕后,所有卷宗必须存档,并将该次事故以身说教,让其他职工明白事故的危害性。

4、本制度编制于2010年5月8日,其中条款若有与公司制度抵触的,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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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设备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明确事故责任,提高事故处理的透明度,规范事故处理的程序,根据公司安全、设备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各车间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程序管理。

3、制度内容

3.1、事故等级划分

3.1.1、设备受损后,没造成停机、且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为四级事故。

3.1.2、设备受损后,造成停机而影响磨浮车间生产的,且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的,为三级事故。

3.1.3、设备受损后,造成停机在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为二级设备事故。

3.1.4、设备受损后,造成停机在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为一级设备事故。

3.2、事故调查程序

3.2.1、四级事故由车间负责调查,并根据调查实际情况提交调查报告,同时按责任拿出处理意见上报厂部。

3.2.2、三级事故由设备室、安全办公室负责调查,最终形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厂部存档。

3.2.3、二级设备事故由厂部指派专人组阁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同时上报公司机动部存档和核查。

3.2.4、一级设备事故由厂部联系机动部共同负责调查,同时由机动部负责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处理。

3.3、事故的处罚标准

3.3.1、事故发生后,在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时,不考虑设备事故等级,但要考虑直接经济损失,主要组成项为维修费和停产损失,其中比例为维修费占90%,停产损失为10%。

3.3.2、具体处罚标准

3.3.2.1、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下时,追究岗位工20%的经济责任,管理人员免责;

3.3.2.2、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时,追究岗位工15%经济责任,追究班长10%的管理责任;

3.3.2.3、造成损失在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时,追究岗位工5%的经济责任,追究班长6%的管理责任,车间主任7%的监管责任。

3.3.2.4、造成损失在8000元以上15000万以下的,追究岗位工4%的经济责任,班长5%的管理责任,车间主任6%的监管责任。

3.3.2.5、造成损失在15000元以上时,按公司处罚厂部金额的50%计罚,具体比例按照事故责任另行研究。

3.4、事故的处理要求

3.4.1、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

3.4.1.1、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

3.4.1.2、事故责任者和其他的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4.1.3、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3.4.1.4、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

3.4.2、事故处理完毕后,所有卷宗必须存档,并将该次事故以身说教,让其他职工明白事故的危害性。

4、本制度编制于2010年5月8日,其中条款若有与公司制度抵触的,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篇3:工伤事故处理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全体员工三、工伤管理职责:1、人力资源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处理指导、工伤争议协调。2、营运部商业保险承办员负责办理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处理后的理赔。3、发生工伤员工所属单位为工伤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伤害事故的报告、紧急处置、相关费用支付等。四、工伤认定:(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二)、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伤待遇: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而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3、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4、由于本人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酒后上岗、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蓄意违章、擅自违反操作流程、工作时间内干私活等)而发生的伤亡事故;5、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6、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为犯罪行为。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五、工伤事故发生时处理程序:1、为避免或减少工伤事故,单位应做好工伤事故应急预案,以便发生工伤事故时及时启动预案,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工伤事故发生时的处置程序:事故上报、人员安排、护送伤员,接送、车辆安排、指定地点(医院)、时间节点、费用垫付等。2、事故上报:轻伤在3日内、重伤以上事故一小时之内,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向人力资源部汇报事故原因、处理情况等,同时通知营运部商业保险理赔员,并按照理赔员的指导进行相应处置。一周内填报书面《工伤事故报告表》(见附表1)。3、人员、车辆、费用安排:事故现场最高职务管理人员负责向单位负责人及时汇报的同时,由负责人指派车辆驾驶、财务人员及时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或正规医院治疗。4、由单位办公室人员或财务人员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与医院结算等手续。六、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罚:(一)、工伤事故的分类:1、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内的失能伤害。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2、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的失能伤害。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有人员死亡的事故。(二)自然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处罚办法:?责任分类自然事故责任事故处罚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轻伤事故不处罚300元200元重伤事故不处罚800元600元死亡事故不处罚2000元1000元备注1、责任事故是指因当事人违纪违章、不服从指挥等或因管理者错误指挥造成的事故。2、主次要责任划分按事故责任评定小组结论。3、因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承担处罚责任外,主次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的60%:40%。七、工伤治疗期间及康复后待遇:1、停工留薪期及待遇:工伤员工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期享受基本工资,期限最长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必须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方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康复期(在家康复期间)发放当地最低工资,但康复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2、治疗结束,根据医院结论,可以康复出院而当事人不愿出院的,自医院做出结论之日起,停止以后的住院费用支付。3、住院期间伙食费: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政府发布的标准,通常在10-30元/天之间,无政府标准的按公司员工日伙食标准支付,或按同岗位人员差旅伙食补贴标准的70%执行。4、陪护费:受伤住院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人员陪护时,上应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核实伤情、批准后方可,原则上只允许1人陪护,待遇按伤者本人基本工资标准支付。5、治疗、转院期间交通住宿费:往返医院(含初诊、复诊、二次手术)短途交通费据实报销;转院则必须是经过首次诊疗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后,产生于转出医院和转入医院之间的交通、住宿费,凭转院证明和交通票据,经核实后予以报销。6、治疗费用:先由单位借款垫付,由承办人缴纳费用,出院时在指定就诊医院开具发票及每日用药及辅助器具清单(加盖印章)等相关证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销。如因伤者本人提供虚假或涂改的医疗票据,不予报销。7康复出院后,能恢复工作的,则结束工伤治疗期,出院次日正常上班,恢复在岗待遇或享受法定待遇。不愿继续工作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办理相关离职手续。8、参保人员由单位指定专人在30日内或当事人于1年内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报。未参保人员离职时不能友好协商解决而发生争议的,经公司或个人在法定时限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照权威部门结论执行。9、协商一次性处理工伤赔偿的,双方应签订免责协议,公司可酌情免除或减轻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承担;依法处理工伤赔偿的,应按照责任划分承担后果,并按比例承担经济损失。10、公司提倡人性化对待员工,尤其是受伤员工,在及时做好妥善救治的基础上,做好伤者心理和情绪安抚工作,对伤者合理的诉求应予以满足,不合理、不合规的要求,应耐心解释政策,尽力避免员工关系冲突等不和谐因素产生。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的,本着先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经营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诉讼。八、安全教育:逐步建立公司三级安全教育机制,对新进人员和在职人员进行公司/单位级安全教育、部门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教育。

?1、公司/单位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①介绍劳动保护的意义、任务、内容和其重要性,使员工树立起“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②介绍公司/单位的安全概况,包括企业运作特点,安全分布情况(重点介绍接近要害部位、特殊设备的注意事项),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公司关于安全方面的制度、文件、通知等,奖惩条例,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等);③介绍公司典型事故案例和教训,抢险、救灾、救人常识以及工伤事故报告程序等。④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学习,有会议纪要留存。2、部门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①介绍部门、工作场地的概况,如人员结构、安全生产组织状况及活动情况,危险区域、劳动保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和注意事项,事故多发部位、原因、有什么特殊规定和安全要求;②介绍常见事故和对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介绍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文明作业、标准化作业方面的具体做法和要求。③根据各工种、各劳动工具、设备实施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④由部门主管负责组织学习,有会议纪要留存。3、班组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①结合本班组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状况、消防设施等。重点介绍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高空作业等方面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危险因素,交待本班组容易出事故的部位和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②讲解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强调从思想上时刻重视安全生产,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和工具;介绍各种安全活动以及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交接班制度。③讲解如何正确使用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和文明生产、按流程操作的要求;④实行安全操作示范。组织重视安全、技术熟练、富有经验的老员工进行操作示范。⑤由班组长负责组织,所属部门主管参加。4、各单位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的安全教育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公司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通知、文件、制度,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发放的安全知识材料,收集安全事故案例,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公司级安全教育,每月督导各部门、各班组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九、工伤事故结案归档:1、工伤事故处理完毕后,所在单位应将事故调查材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事故责任评定等材料,以及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诊断报告,医疗费用、理赔金额等整理归档。2、单位应建立内部工伤事故台账,落实台账责任人,及时、详实记录工伤事故发生、最终处理的基本情况。3、工伤事故处理发生和处理完毕,要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总结,吸取教训,把人身和生产安全放在重中之重,确保全年无事故。4、按规定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填报年度工伤事故统计表。十、罚则:1、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轻重,应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以便公司给予必要的处理协助。凡因瞒报最终导致事态严重的,负责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给予500-1000元处罚。2、经查实,治疗期间费用报销项目不严格审核的,处单位负责人违规金额的2倍处罚。3、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的,每产生一次工伤责任事故,负责人附带承担管理责任。4、不按要求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安全教育学习记录》(分别见附表2、3)的,追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十一、附则:?1、本办法自总经理签署之日生效,2013年元月1日试行。?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在试行中不断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