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企品质进料检验工作程序
鞋企品质管理--进料检验程序
1、目的
明确进料检验程序,确保采购产品的数量,品质符合公司规定的要求,避免因使用不良材料生产出不合格产品,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与生产相关原、物、辅料的进厂检验作业。
3、权责
3.1仓库:进料品名、规格、数量的核对。
3.2品管部:颜色的确认,品质的检验和物理化学性能的测试。
4、定义
4.1大点:对大件包装品名、规格、数量的核对。
4.2小点:对具体的品名、规格、数量的清点。
4.3批检验:对一批材料按抽样计划中抽样规定抽样后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测试或外观批判定。
4.4全数检验:对每批材料进行全数检验。
5、作业内容
5.1进料检验流程图(见附件一)
5.2供应商送货时,附送“送货单”两联给生管仓库,仓库对品名、规格、数量核对无误后签收,一联交采购科,另一联由厂商带回。
5.3点收/送检
5.3.1进料点收包括大点和小点。
5.3.2仓库按“订购单”和“送货单”对所进材料进行大点。
5.3.3仓库大小点无误后,置入待验区,由仓库通知资材品管进行检验。
5.4检验
5.4.1品管部按《检验标准》要求进行检验。(见附件二)
5.4.2批检验按相关检验标准中的《抽样标准》进行抽样检验。
5.4.3在检验过程中,品检员按相关的检验指导书进行作业。
5.4.4因应付紧迫生产的材料,由仓库在“原材料入库检验表”加盖“急用”章给品管部,品管部优先检验。
5.4.5检验完成后检验结果应作相关记录,并作好合格与不合格的标识。
5.4.5.1对于需要做可靠度试验的原材料,参照《可靠度测试管理程序》进行作业,并填写相关的测试报告。
5.4.5.2对于一些无法检验的原物料,则采取试作的方式进行,试作后进行确认,并做好“新料试作报告表”。
5.4.5.3所有原材料入厂检验时填写原材料检验记录。
5.4.5.4本公司不允许有未经品检合格之原材料放行。
5.4.5.5品检员按“作业指导书”检验,结果不合格时,检验员应将“原材料异常报告”(附相关检验记录)报生管部后,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处理。
5.5标识:检验完成后,品检员对所有材料进行标识,标识按《产品标识与可追溯性程序》执行。
5.6通知入库:标识完后,仓管员办理入库,具体依照《原材料仓储管理程序》执行作业。
5.7记录保存
5.7.1品管部每天对所有检验记录汇总,填写“品检日报表”,并建立“供应商交货履历表”,所有相关记录按《品质记录控制程序》执行。
5.7.2品管部每月底将“供应商交货履历表”进行汇总,并根据《供应商日常管理细则》对供应商交货品质进行评分,并将“供应商年(月)品质评分表”交生管部采购以利其进行合格供应商考核。
6、相关文件
6.1抽样计划
6.2各类原材料检验作业指导书
6.3《可靠度测试管理程序》
6.4《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6.5《原材料仓储管理程序》
6.6《产品标识与可追溯性程序》
6.7《品质记录控制程序》
6.8《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6.9新料试作作业指导
7、附件/表单
7.1进料检验流程图附件一
7.2材料检验标准附件二
7.3原材料检验记录表(一)
7.4原材料检验记录表(二)
7.5品检日报表
7.6供应商交货履历表
7.7原材料异常报告表
7.8新料试作报告表
7.9原材料入库检验表
www.qiQuha.com.com 制度大全篇2:车辆检验员岗位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
2、严格执行车辆修保安全技术规范,对进厂修保车辆按项点详细检查,并认真填写好修保记录。
3、修保车辆出厂,必须按修保等级和送修项点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车辆不得签发出厂合格证。
4、试车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路线区域试车,确保交通安全。
5、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机械事故苗头,将安全隐患降低在最低限度内。
6、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篇3:A厂机动车辆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1.目的。
为使厂内机动车辆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厂内机动车辆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范围。
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二、职责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工作。
三、定期报检制度
1、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2、在用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超群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5、申请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压力管道管理档案保存。
篇4:企业内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制度
一、现场检验前需要准备的技术资料:
1、制造相关资料:
①装箱单;②产品合格证;③总图,电器原理图,电气布线图;④主要零部件易损件图;。
2、改造(大修)相关资料:
①改造(大修)清单及参照标准;②改造部分的计算书或依据;③改造(大修)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合格证、外协件图纸及技术要求;④规定格式的自检报告;⑤施工工艺文件;⑥试运转记录。
3、提供上一检验周期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报告;
4、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前应做全面维修保养并提供相应维修保养记录。
二、应具备的现场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三、应当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篇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核查工作,加强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统一审查员的条件、考核、注册、职责,制定本规定。
(二)审查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注册、使用和日常管理,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二、条件
(一)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所在单位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车辆相关工作满3年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满2年;
2.中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安检工作满5年。
(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
(三)担任组长的审查员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具有较强的现场条件核查技能和丰富的核查经验。
三、考核
(一)现场条件核查工作程序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技术条件和方法标准。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基本性能和适用范围,有关仪器设备的标准,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
(五)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核查方式、方法、技巧等。
四、注册
(一)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审查员注册。
(二)审查员注册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审查员申请表,见附件1;
2.学历证明复印件;
3.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合格的申请人员给予注册,发放审查员证书,见附件7。
(四)审查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申请注册。
(五)国家公务员不得申请注册。
五、职责
(一)审查组长职责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工作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对核查工作的质量负责。其职责如下:
1.分配审查组各成员工作,合理编制现场核查计划,严格按程序组织策划现场核查活动;
2.主持召开首、末次会议,组织实施现场核查活动,组织审查组内部会议,讨论核查情况;
3.组织完成不符合项的汇总和核查结论的确定,编制现场核查报告;
4.代表审查组与安检机构沟通和联络,妥善处理核查活动中的异常和争议;
5.协调审查组内各项工作,指导审查员独立完成任务,并对审查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6.完成与本次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7.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对安检机构核查的完整资料。
(二)审查组员的职责:
1.在组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完成具体的核查工作;
2.向组长汇报现场核查情况,提交有关的核查记录;
3.参与核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4.对核查现场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5.对分工审查的项目负责;
6.协助审查组长完成其他工作。
六、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守则》,见附件2。
(二)服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在接受核查等相关工作时,要事先征得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七、日常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要对注册审查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收集、汇总安检机构的反馈信息,对审查员进行考核;
(二)对审查员现场核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三)对审查员进行年度考核。
八、暂停与注销
(一)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6个月审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注销审查员资格:
1.不履行审查员职责,未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核查审查员守则》的;
2.对安检机构的核?查中,一个年度内累计出现2次工作失误的;
3.无故不服从派遣或在其资格有效期内不参加规定项目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4.以权谋私,侵害安检机构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二)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核查工作,本人提出申请的,予以注销。
(三)凡受到2次以上(含)暂停资格的审查员,注销其审查员资格。
(四)被注销的审查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九、资格的恢复
对受到暂停资格的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并认真予以纠正的,可在暂停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复资格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予以恢复审查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