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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品管人员任用制度

2024-03-09 阅读 7131

某公司品管人员任用制度

公司品管人员任用制度

1.总则

1.1制定目的

建立品管人员任用制度,确保从事品质管理的人员的素质与能力,以利于公司品管体系的顺利推行。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品管部工作人员的甄选、任用,除依公司相关人员的人事制度外,尚需遵守本规定。

1.3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品管部检验人员任用流程

2.1初选规定

(1)品管部根据人员编制定额、工作负荷等因素确认本部门需增补之检验人员需求,包括岗位及人数,填写《人力需求申请表》。

(2)人力资源部根据品管部之申请予以审核后,以内部招聘形式向本公司员工公布招聘条件。

(3)本公司品管检验人员原则上不外聘,均从第一线员工中选拔。其基本条件如下:

(A)18~25岁。

(B)高中(含)毕业以上学历。

(C)在本公司服务半年以上(一年以上者优先)。

(D)为本公司正式工或合同工。

(E)最近六个月之考绩良好以上,且所受奖励多于处罚。

(4)本公司员工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由本人自荐或其所属部门推荐,向人力资源部索取《内招推荐表》。

(5)推荐(或自荐)者填上应聘人姓名、性别、工号、所属部门、出生年月、进厂日期、工种。

(6)应聘人所属主管签署对该员工的表现评语。

(7)人力资源部填写应聘人最近六个月之考绩与奖惩状况。

(8)人力资源部将符合条件的庆聘人的推荐表汇总至品管部后,由品管部组织笔试与大面试。

2.2笔试与面试

2.2.1笔试规定

对应聘人之笔试,由人力资源部与品管共同命题,主要考核目的在于了解应聘人的下述能力(知识):

(1)基本知识与学历是否相称。

(2)理解能力。

(3)公司产品知识。

(4)品质观念、意识。

(5)书写与表达能力。

(6)拟任岗位应有的其他知识。

2.2.2面试规定

笔试合格者,由品管部主管或相关干部面试,面试的目的在于了解应聘人的下列技能(品性):

(1)品质观念。

(2)对出任品管人员的动机与认知。

(3)动手能力。

(4)细心。

(5)道德品质。

(6)拟任岗位应有的其他技能与品性。

2.3试用与任用

2.3.1录用规定

(1)对笔试、面试合格者,由品管部提出录用建议。

(2)经应聘人所属主管及总经理核准,由人力资源部公布被录用者调至品管部试用的人事异动令。

(3)被录用人于异动生效日前交接完原有工作,并于异动生效日至品管部报到。

(4)被录用人在品管岗位应有三个月左右的试用期。

2.3.2培训规定

(1)试用品管人员应由品管部组织对其进行一系列的专业培训,培训后考核合格者,发予品管人员上岗证后,方可正式成为品管人员。

(2)培训内容一般包括:

(A)品质意识与观念。

(B)公司各种品质管理文件、规范。

(C)产品技术、品质知识。

(D)国际、国家标准。

(E)测量、试验仪器使用。

(F)各种品管应用于手法和表单的使用。

(G)产品检测方法。

(H)品管人员应具备的其他知识。

2.3.3试用规定

(1)未取得上岗位之前,试用品管人员应参与实际工作试用。

(2)试用品管人员无上岗位,不可单独从事检验工作,须由持有上岗证之品管人员以师徒方式指导其工作。

(3)试用期间,品管部各级干部应经常查核试用人员工作状况,并加以辅导。

(4)试用期间之考核、奖惩等管理由品管部进行。

2.3.4任用规定

(1)试用表现良好,且如期取得品管上岗证的人员,由品管部提报、人力资源部公布,予以正式任用为品管人员。

(2)试用表现良好,但未能如期取得品管上岗证的人员,经品管部建议,可适当处长试用期,延长期内考核通过,获得上岗证者,可予以正式作用为品管人员。

(3)试用表现不佳,或未能取得上岗证的人,经品管部提议,以试用不合格退回其原属单位。

3.其他被充规定

(1)品管检验人员如内招无合适人选需外聘时,由人力资源部依公司人员聘用相关规定外招,但仍需经过试用、培训的过程方可正式任用。

(2)品管各级干部任用渠道有三种:

(A)由品管部人员内升。

(B)由公司其他部门调任。

(C)外聘。

(3)由品管部人员内升之干部依公司有关升迁之管理规定处理。

(4)由公司其他部门调任之干部除依公司有关升迁之规定处理外,应对拟任用人员经过品管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用。

(5)外聘之品管干部除依公司有关人员聘用之管理规定外,对聘用人员应经过品管上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任用。

(6)本规定是对公司人员任用相关制度的补充,应用时应参照相关制度执行。

4.附件

[附件]HC10-1《品管人员试用转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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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T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位任用办法

E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位任用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使专业技术人员职位的任用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位设定

1.专业技工:同工务员。

2.专业技术员:同助理工程师。

3.专业技师:同副工程师。

第三条资格

(一)专业技工

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晋升为专业技工:

1.担任同种专业技术工作的熟练工人在本职位中有四年考绩甲等以上。

2.参加本企业专业技工检定合格或取得国家乙种相同性质技术检定合格者。

3.经直属科长推荐者。

(二)专业技术员

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晋升为专业技术员:

胰担任专业技工员或工务员在本职位中有四年考绩甲等以上。

2.参加本企业专业技术员检定合格或取得国家甲种相同性质技术检定合格者。

3.经直属厂处长推荐者。

(三)专业技师

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得晋升为专业技师:

1.担任专业技术员在本职位中有四年考绩甲等以上。

2.参加本企业专业技师检定合格者。

3.经直属经理推荐者。

(四)新进人员具有专精熟练的特殊技术者可比照公司内相同技术及资格的人员核定其职位。

第四条限制

(一)任用专业技术人员职位者,不得同时任用于其他职称。

(二)从业人员在年度内受记过的处分而未抵消或上年度考绩在乙等以下者,本年不得晋升。

篇3:T工厂新进人员任用细则

E工厂新进人员任用细则

(一)员额申请:各部门如须增添人员,应将所需员额,条件以及需求期限,填具增用人员通知单呈准后交人事单位依限尽速办理,并设法于半个月内完成为原则。

(二)征招:无论征招或介绍,必须先经人事单位面谈口试合格后,再移申请单位考试或试用,需考试者,应通知人事单位会同办理。

(三)新进人员经人事单位口试或会同考试后应将合格者呈请雇用,经批准后方可通知到职(限月薪人员及技术性工员)。

(四)报到:新进人员报到时应先缴验学历证件及离职证明,并缴交全户户籍誊本,1寸半身照片三张,再填具人事调查基本资料卡一式二份,保证书一份,(经管财务者须殷实铺保)保防联保切结一份,指模笔迹一份。

(五)考核:新进人员不论其为考取,介绍以及有无工作经验,均须先经试用,并由主管(用人单位)考核一周,合则继续试用,不合者即予辞退。

(六)试用及升正:

1.试用开始,职员先由所属单位主管引谒上级主管及介绍本单位同仁与有关单位工员则仅介绍本单位同仁。

2.试用期间月薪者定为40天,日薪者定为40天,升正时间定为每月一日,凡试用(月薪)期满认为成绩合格者即与次月一日统一办理升正,其成绩较差者,可视情形延长试用,最多以四个月为限,日薪者最多以40天为限,不理想者,即予淘汰。其升正的计算如下例:3月2日到职,如果二个月升正则应于9月1日办升正手续,(日薪者亦依此办理)。

3.试用人员升正,必先经安全调查办妥无问题方可,因安全调查延迁,凡已升正者如安全有问题者,即通知离职,不予录用。

(七)核薪:

1.核薪程序参照薪资表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

2.员工经试用后于每月10日及25日统一办理核薪手续,其于核薪前离职者按其职等的最低试用薪计给。

3.采薪资保密制,薪资核定经人事单位登记后径送财务部主管。

(八)员工升正后应即与公司签订合约,凡未签约者,其薪资仍按试用计算,并须遵守下列原则。

1.员工升正于合约签订日期生效。

2.员工升正合约签订后,服务未满一年,而故意旷职(工)离去,视为自请辞职,并以违背聘雇合约第一条论。

(九)临时雇用人员另订办法。

(十)本细则实施后无论升正员工的合约已签未签双方均应以此为据。

(十一)本细则由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

篇4:T工厂新进人员任用办法

E工厂新进人员任用办法

第一条依据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订定。

第二条人员的增补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增补人员时,以厂处为单位,提出"人员增补申请书"依可能离职率及工作需要,临时工由各部拟订需要人数及工作日数呈经理核准,女性现场操作人员由各部门定期(视可能变化订定期限)拟订需要人数呈经理核准;其他人员呈总经理核准。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人员增补资料列表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

第三条人员甄选主办部门经核准增补人员的甄选,大专以上由总管理处经营发展中心主办,高中以下由各公司(事业部)自办,并以公开登报招考为原则。主办部门核对报名应考人员之资格应详加审查,对不合报考资格或认有不拟采用的情况者,应即将报名的书表寄还,并附通知委婉说明未获初审通过之原因。

第四条甄选委员会的组成新进人员甄选时应由主办部门筹组甄选委员会办理有关下列事项:

(一)考试日期、地点。

(二)命题标准及答案。

(三)命题、主考、监考及阅卷、人员及工作分配。

(四)考试成绩评分标准及审定。

(五)其他考试有关事项的处理。

第五条成绩的评分新进人员甄选成绩的评分标准分学科、术科、口试三项,其成绩分比例视甄选对象及实际需要由各甄选委员会订定,但口试成绩不得超过总成绩的40%。

第六条录用情形填报各甄选主办部门于考试成绩评定后,应将各应考人员成绩及录用情形填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第七条录取通知对于拟录取的人员,主办部门应通知申请部门填写"新进人员试用申请及核定表",大专毕业以上人员总经理核准,并列表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高中毕业程度以下(除现场女性操作人员及临时人员由经理核准外)人员呈总经理核准后,即通知录取人员报到。备取人员除以书面通知列为备取外,并说明遇有机会得依序通知前来递补。对于未取人员除应将原书表检还外,并附通知委婉说明未录取原因。自登报招考至通知前来报到的期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报到应缴文件新进人员报到时应填缴人事资料卡、安全资料、保证书、体格检验表、户口誉本及照片,并应缴验学历证书、退伍证、以及其他经历证明文件。

第九条试用新进人员均应先行试用40天。试用期间应由各厂处参照其专长及工作需要,分别规定见习程序及训练方式,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

第十条训练计划有关新进人员的训练计划规定另订。

第十一条试用期满的考核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后由各该负责指导人员或主管于"新进人员用申请及核定表"详加考核(大专以上人员应附实习报告),并依第七条规定权限呈核,如确认其适才适所则予以正式任用,如认尚需延长试用得酌予延长,如确属不能胜任或经安全调查有不法情事者即予辞退。

第十二条处分规定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定,如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应即辞退。

第十三条试用期间考勤规定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其考勤规定如下:

(一)事假达5天者应即予辞退。

(二)病假达7天者应即予辞退或延长其试用期间予以补足。

(三)曾有旷职的记录或迟到三次者应即予辞退。

(四)公假依所需日数给假,其已试用期间予以保留,假满复职后予以接计。

(五)其他假比照人事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十四条停止试用或辞退经停止试用或辞退者,仅付试用期间的薪资不另支任何费用,亦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十五条试用期间的待遇,试用期间薪资依人事管理规则薪级表标准核支,试用期间年资、考勤、奖惩均予并计。

第十六条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5:新进人员任用办法范本

新进人员任用办法

第一条依据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订定。

第二条人员的增补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增补人员时,以厂处为单位,提出“人员增补申请书”依可能离职率及工作需要,临时工由各部拟订需要人数及工作日数呈经理核准,女性现场操作人员由各部门定期(视可能变化订定期限)拟订需要人数呈经理核准;其他人员呈总经理核准。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人员增补资料列表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

第三条人员甄选主办部门经核准增补人员的甄选,大专以上由总管理处经营发展中心主办,高中以下由各公司(事业部)自办,并以公开登报招考为原则。主办部门核对报名应考人员之资格应详加审查,对不合报考资格或认有不拟采用的情况者,应即将报名的书表寄还,并附通知委婉说明未获初审通过之原因。

第四条甄选委员会的组成新进人员甄选时应由主办部门筹组甄选委员会办理有关下列事项:

(一)考试日期、地点。

(二)命题标准及答案。

(三)命题、主考、监考及阅卷、人员及工作分配。

(四)考试成绩评分标准及审定。

(五)其他考试有关事项的处理。

第五条成绩的评分新进人员甄选成绩的评分标准分学科、术科、口试三项,其成绩分比例视甄选对象及实际需要由各甄选委员会订定,但口试成绩不得超过总成绩的40%。

第六条录用情形填报各甄选主办部门于考试成绩评定后,应将各应考人员成绩及录用情形填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第七条录取通知对于拟录取的人员,主办部门应通知申请部门填写“新进人员试用申请及核定表”,大专毕业以上人员总经理核准,并列表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高中毕业程度以下(除现场女性操作人员及临时人员由经理核准外)人员呈总经理核准后,即通知录取人员报到。备取人员除以书面通知列为备取外,并说明遇有机会得依序通知前来递补。对于未取人员除应将原书表返还外,并附通知委婉说明未录取原因。自登报招考至通知前来报到的期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报到应缴文件新进人员报到时应填缴人事资料卡、安全资料、保证书、体格检验表、户口誉本及照片,并应缴验学历证书、退伍证、以及其他经历证明文件。

第九条试用新进人员均应先行试用40天。试用期间应由各厂处参照其专长及工作需要,分别规定见习程序及训练方式,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

第十条训练计划有关新进人员的训练计划规定另订。

第十一条试用期满的考核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后由各该负责指导人员或主管于“新进人员用申请及核定表”详加考核(大专以上人员应附实习报告),并依第七条规定权限呈核,如确认其适才适所则予以正式任用,如确认尚需延长试用得酌予延长,如确属不能胜任或经安全调查有不法情事者即予辞退。

第十二条处分规定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定,如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应即辞退。

第十三条试用期间考勤规定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其考勤规定如下:

(一)事假达5天者应即予辞退。

(二)病假达7天者应即予辞退或延长其试用期间予以补足。

(三)曾有旷职的记录或迟到三次者应即予辞退。

(四)公假依所需日数给假,其已试用期间予以保留,假满复职后予以接计。

(五)其他假比照人事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停止试用或辞退经停止试用或辞退者,仅付试用期间的薪资不另支任何费用,亦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十五条试用期间的待遇,试用期间薪资依人事管理规则薪级表标准核支,试用期间年资、考勤、奖惩均予并计。

第十六条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