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石油销售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石油销售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2024-03-09 阅读 3252

石油销售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石油销售公司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最大限度的减少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企业损失,保证人民群众及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产品经销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公司各部室。

第三条公司机关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反应迅速、措施果断"的原则,确保公司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有效执行,以降低道路交通安全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为确保道路交通的应急救援,公司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的副总和主管车辆的副总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指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应急办公室主任。应急指挥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应急指挥组的即时信息汇报,确定应急处置方案;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全力保障施救现场的物资、资金、通讯、人员、交通工具的需求;

(三)负责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四)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案工作。

第三章危险性分析

第五条为便于开展各项业务,公司机关人员经常深入一线库站,频繁出行对道路车辆交通安全带来隐患,长途出行要尽量避免公路交通,优先选择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六条危险性因素:

(一)客观因素:

1.营运线路上的危险路段(点),如傍山险路、滑坡路段、连续弯道、急转弯、涵洞隧道、漫水路、无人值守的铁路道口、村镇、交叉路口、汽车摆渡,含蜡质高的道路;

2.特殊天气:大风、雾、雨、雪、冰等;

3.其他车辆违法交通规则,威胁行车安全。

(二)主观因素:

1.驾驶员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服用镇静等违忌药物;

2.驾驶员的违法行为;

3.违规操作处置不当;

4.客观影响造成情绪不稳定及思想负担;

5.疲劳驾驶、超速行驶;

6.思想麻痹,经验主义;

7.私自更换驾驶员;

8.车辆未按期保养,车辆安全性能减弱。

第四章预防措施

第七条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要对驾驶员资质进行检查,定期进行驾驶员体检,派车前对驾驶员进行问询与告知教育。

第八条驾驶员出车前要对车况进行安全检查,同时检查车内灭火器、安全锤等设施。

第九条遇大风、雾、雨、雪、冰等特殊天气,尽量避免派车,确需派车的,车辆需加装防滑链、开启雾灯等预防措施。

第十条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每天对车辆行驶线路、行车状态等进行GPS动态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和审验。

第十二条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要经常对车辆及驾驶员的行车、操作及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车辆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形势要求和季节特点,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四条工作时间以外及节假日,非业务车辆要封存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公司车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严格驾驶员聘用管理。

第十六条对技术和素质欠缺的驾驶员要进行考核清退。

第五章响应级别

第十七条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将事故主要分为三个响应级别。

一级响应: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级响应:造成人员2级以上,重伤以下伤害及财产损失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级响应:造成人员2级以下伤害及财产损失2千元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八条一级响应程序及处置:

(一)响应程序:

1.发生一级响应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人员和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司应急指挥办公室汇报,同时向保险公司和当地政府等汇报;

2.报告内容:肇事驾驶员基本信息,事发时间、地点、天气状况、伤、亡人数、影响范围及事故初步形态等;

3.公司应急指挥办公室接报事故后立即报公司应急指挥组长和主管安全、主管车辆的副总汇报,应急指挥组长立即召集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分析事故严重程度并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一级响应,协调指挥成员单位立即组织人员车辆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配合当地交管及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同时开展保险理赔和善后处理等工作。与此同时,将事故的基本情况,事发地点、时间,伤、亡情况,影响范围等信息视进一步汇报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情况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响应原则。

发生一级响应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其响应原则是从速、从快救治伤员和处置现场,避免事态扩大,防止次生伤亡和损失,减小社会影响;

(三)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伤者送至医院救治并得到妥善安置,事故车辆拖至停车场存放,与当地政府或交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后,由应急救援指挥组长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四)善后处置。

应急救援结束后,车辆管理部门协调保险公司开展相关的保险理赔工作,事故调查由安全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联合进行;

第十九条二级响应程序及处置。

发生二级响应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驾驶员要立即向车辆管理部门汇报,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车辆管理部门立即启动二级响应,派人进行现场协助,送治伤员和保险理赔工作,同时向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备,应急指挥办公室视情况向应急指挥组长进行汇报并协助处置事故。在现场理赔结束和伤员送至治疗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联合进行事故调查,调查结束后由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内部通报教育,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备案。

第二十条三级响应程序及处置。

发生三级响应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立即向车辆管理部门汇报,启动三级响应。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进行现场勘察理赔,自行处理解决,轻微事故的可采取快速理赔方式。事故处理后驾驶员向车辆管理部门汇报事故处理情况,驾驶员吸取教训,车辆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事故全部处理调解结案以及保险理赔结束后,由应急指挥办公室写出事故报

告,提交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进行事故处理,同时向各部室进行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预案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预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采编:www.QiquhA.com.com

篇2: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一、责任追究按照街道道路安全管理责任人的排列顺序,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连带追究的原则进行,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发生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严重交通阻塞、特大交通灾害事件,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交通事件,将依照山东省、潍坊市颁布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一律实行倒查制度,由纪检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平时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追查追究。

三、在安全检查监督、明查暗访及事故责任追究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辞退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严重违章驾驶车辆、乘坐严重违章车辆的。

2、对严重违章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纠正、不报告或为其说情开脱的。

3、为重大以上事故责任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4、在交通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交通管理和应急处理职责的。

6、拒不服从交通应急处理指挥调度的。

7、在交通应急处置中,未按本办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虚假或者谎报的。

8、拒绝、阻碍处理人员执行职务的。

9、在交通应急处置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唆使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篇3: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施工车辆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在指定地点作业,在指定路段行驶,未经许可不得将车辆驶出施工区域。

第二条施工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尽量避免妨碍施工现场通行。

第三条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应瞻前顾后、兼顾左右、谨慎行驶,最好指挥车在前开道。

第四条未经指挥长批准,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断或挖断。

第五条起重车起吊、挖土车作业时周围应设安全距离并有防护围栏和警告标志。

第六条施工车辆脱离施工现场行驶时,应注意文明整洁,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七条违章作业或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由车方负责。

第八条工程施工,要求各施工单位尽量使用自己的车辆运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确有困难情况下需雇请社会车辆时,应严格查看车方的牌照、执照、行驶证、年审年检、车辆保险等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确认齐全合格后方可雇用。

第九条凡违反道路行驶规定的,每车次处罚用车单位500-1000元。

篇4: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交通安全检查制度

1、为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交通安全检查采取“周一”安全活动、回场检查、月度检查相结合的形式。

2、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保证所检车辆的使用安全性。

3、做好检查记录,积累资料,为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具有指导性的信息。

4、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5、对查出的问题,属司机整改的,司机整改后要复查,合格后才能安排使用。

(二)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1、停车场(库)是中心车辆停放的集中场所,为使车场(库)管理规格化、标准化,车辆停放实行定位管理。

2、车场(库)车辆停放区域必须划停车线,喷定位车辆号码,做到线齐、号清。

3、车辆要在划定的车位内按号停放,不准乱停乱放,并且做到停车看齐。

4、车辆进出停车场(库)时,时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车场内试刹车。

5、严禁任何人在停车场(库)用汽油清洗物件或随意泼倒废油。

6、任何车辆若不接送或检修仪器,不得在工房门前停放。

7、进入车场严禁吸烟。

(三)行驶车辆管理规定

1、施工班组车辆实行队车行驶。绞车在前工程车在后,工程车与绞车距离应保持为夜间50米至150米,白天150米至300米以内。

2、车辆乘坐。一般情况绞车、工程车副驾驶座分别由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和操作工程师乘坐,特殊情况由驾驶人提名,副驾驶座乘员不准睡觉,所有司乘人员有安全带的必须系安全带。

3、乘车人有责任帮助驾驶人观察道路交通情况,提醒驾驶人注意行车安全,乘车人对驾驶人的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反映。

4、施工班组使用的仪器,不得用工程车运输。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工程车运输的仪器,必须进行可靠的固定和有效的减震,其它杂物不得用工程车运输,避免客货混装。

5、车辆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不得超速: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镇、乡村30Km/h;公路40Km/h。道路中间有一条单黄线。城镇、乡村40Km/h;公路60Km/h。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不能超过80Km/h。

6、现场作业完毕在夜间12:00后的车辆,在次日6:00前不得驶离井场。

7、外部返回车辆未进行回场检查,不得安排出车。

(四)冬季交通安全行车预案

冬季,雨、雾、雪天气、冰雪道路将不时出现,道路通行条件和行车环境都会由于天气变化而受到影响,为做好冬季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1、交通安全工作组要结合冬季气候特点,在任务下达到派车前要早计划,早准备,制定切实可行的行车方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2、加强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驾驶人遵纪守法的意识和礼貌行车、文明驾驶的素质。

3、严格把好控制关,坚持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不消除就不派车或出车的原则,确保行车安全。

4、开展交通安全专项自检自查活动,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消除车辆故障,提高车辆安全技术状况。

5、加强对长途车辆驾驶人的管理,保证长途车辆驾驶人符合安全行车要求。

6、严格执行绞车在前工程车在后队车行驶制度,并就实际情况进行出车前的安全教育。

篇5:企业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1.1为了规范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物流运输、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管理要点和内容。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等。

2职责

2.1安技部负责企业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组织或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及考核,组织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培训。

2.2运输部负责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资产管理和日常检查,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2.3行政事务部负责厂区道路的隐患整改。

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3.1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3.2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3.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4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5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3.6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3.7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3.8运输部每月必须组织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车辆驾驶员应对所驾车辆进行“一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以确保车况良好。

3.9机动车辆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时,应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

3.10外出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车前应接受安全教育,并对车辆状况进行严格的检查。凡车辆技术状况不好或未进行安全教育的驾驶员,不予派车。

3.11重要节假日和长假期间除工作用车、值班用车和生产用车外,其它车辆应一律暂时封存。

3.12厂内机动车辆由运输部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3.13厂区内车辆的清洗废水需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燃油机动车辆尾气和噪声排放,应达到排放标准。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4.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操作证)方准驾驶与驾驶证相符的机动车辆,严格禁止无证驾驶。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2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驾驶人员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3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超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

4.4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厂区机动车不得擅自开出厂外。

4.5各类车辆必须遵守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4.6使用*车作业时,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车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4.7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右边行驶。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

5厂区道路

5.1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20米、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

5.2厂区交通限速为15公里/小时,*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入车间的汽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5.3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5.4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须到安技部办理手续,且通知保卫消防部。

5.5所有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6交通事故处理

6.1事故报告

a.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做好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企业财产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待处理。

b.当事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等向单位领导和安技部报告。

c.在工厂区域内发生事故后,除保护好现场外,应报告安技部。

6.2事故处理

a.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发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时,安技部应赶赴事故现场或委托有关单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

b.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人员,按照工伤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c.工厂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组织运输部、事故单位按照《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调查和处理。

7考核

对忽视厂内交通安全,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的有关责任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安技部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