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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2024-04-20 阅读 6809

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本机关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在作出关于园林绿化事业的重大决策、规划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前,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三条听证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和翻译人。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翻译人由本机关相关领导同志指定。

听证陈述人、旁听人根据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确定。

听证陈述人可以在听证会上进行发言。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旁听人也可以发言。

第五条举行听证,应当提前将听证事项主要内容、听证时间及地点、听证陈述人与旁听人的条件以及申请方式及途径等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六条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将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听证参加人申请类别等向本机关申请登记。

听证陈述人登记人数不超过十五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十五人的,由本机关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参加听证陈述人,但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旁听人登记人数不超过五十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五十人的,由本机关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但人数不得少于五十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二)听证陈述人依次陈述;

(三)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有关旁听人员发言;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八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由;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陈述人、有关旁听人的发言内容;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本机关根据听证笔录,充分采纳合理建议后,作出决定。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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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国库支付中心政务公开制度范文

国库支付中心政务公开制度

一、国库支付(会计核算)大厅柜组设置

1、集中支付核算组: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2、会计核算一组:授权办理区委、政府、人大、政协、群团等部门的日常收支业务。

3、会计核算二组:授权办理政府各部门的日常收支业务。

4、会计核算三组:授权办理文体、卫生、政法部门日常收支业务。

5、会计核算四组:授权办理教育系统日常收支业务。

6、资金出纳组: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7、内部稽核组:对会计事项、确认的会计信息进行稽查、核实。

二、银行账户管理

1、核算中心集中管理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开设、撤销、变更银行账户须报请经财政局核批。

2、核算中心集中管理的银行账户共83户,其中基本户78户,专户5户,由国库支付(会计核算)大厅资金出纳组统一管理。支票、信汇(电汇)等付款凭证,由资金出纳组根据各核算组主管会计核批的《对外结算户》填开。

3、资金会计对各个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负责,及时准确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季度初与银行核对各账户余额,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总户、分户存款余额对照表》,每日结账后与核算组核对银行存款收支余额。

4、资金出纳组严格执行内部牵制制度,不准一人同时管理财务印鉴和银行票据,不准同一个人签发银行票据和用印。

5、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办理不符合内控制度的一切支出。

三、集中支付核算业务流程

1、工资核算统发流程

①月初录入工资变动情况,汇总各项工资,计算单位、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

②生成工资汇总表,报送财政执行股核批。

③国库股根据核批的工资汇总表拨款。

④集中支付核算组向代理行传送工资表发放工资。

⑤集中支付核算组向各核算组及办事处、环卫处传送工资明细表、工资汇总表。

⑥集中支付核算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

⑦集中支付核算组建立并登记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向职工提供工资情况查询。

2、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流程

①集中支付核算组根据《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审批表》办理拨款手续。

②采购资金到账后,集中支付核算组向采购中心送达《政府采购资金到账通知单》。

③集中支付核算组根据采购单位审签、采购中心审核的《政府采购资金付款通知书》和采购人或供货商提供的原始发票、验货单、采购合同予以付款。

④集中支付核算组向相关核算组传送政府采购原始发票、验货单、采购合同,登记政府采购资金支出明细账。

3、工程项目资金拨付业务流程

由财政局直接拨至工程项目资金专户,并履行相关核准审批程序,具体是:

①由施工单位、物料、劳务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情况向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告(经项目负责人、监理签字),建设单位审核后填写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向财政局申请拨款。

②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区财政局审批后拨款。

③建设单位填写《报账单》,并付原始发票、工程合同、工程预算、审计报告、用款申请等,经财务负责人签批后,集中支付组予以付款。

四、会计报账业务流程

1、预算单位向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制《经费拨款申请书》,经财政局相关股室核批后拨款。

2、预算单位根据用款计划及部门资金情况,持报账单及相关支付票据向核算组申请办理支付业务。

3、核算组按程序审核后开具支付令,资金出纳组付款。

4、进行会计核算。

5、生成会计报表,向核算单位提供财务收支报表。

五、大厅内控制度审批程序

单笔业务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主管会计审核支付;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主任审核支付;5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会计初审,分管主任审核,主任复审后支付。

六、国库支付(会计核算)大厅不办理没有单位报账员参与的付款业务。

七、超过3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付,需提前1天向核算组报款。

篇3:某运管政务大厅政务公开制度

运管政务大厅政务公开制度

为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真正做到“阳光行政”,树立运管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大厅设立“服务监督台”,将大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并把各岗位对应的名字、照片上墙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二、严格履行公示义务,依法将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及许可期限等上墙公示。同时将相关规定及申报材料的表格、工作动态及服务内容等在本所运政网《网上办事》栏目内公示,进一步方便企业办事,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快捷、透明、高效的政务环境。

三、作为“窗口”部门,大厅设立意见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使大厅的各项工作置于广大企业的监督之下。

四、为方便企业办事,政务大厅公示了“便民服务八项制度”,通过各种方式促使大厅每位工作人员更方便、更快捷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篇4:住建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住建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按照《z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常政公开办函〔2019〕11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事项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1、服务对象个人信息;

2、涉及管理服务对象商业秘密的企业信息;

以上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个人信息只限于向权利人公开。但是,根据上级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工作要求,可向以上级部门提供信息。

(三)过程性信息。

1、在本单位行政决定作出前,单位内部或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可不予公开。当决策、决定完成后,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仍应公开。

2、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部分内部管理信息。

1、本单位内部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

2、与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内涵相近的工作秘密,属可不予公开范围。主要包括:

⑴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

⑵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

⑶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⑷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

⑸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

⑹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

⑺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

(五)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务信息。

(六)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

(七)档案信息。

档案信息的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相关要求

1、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2、各股室(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对本股室、单位存在的各类事项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本股室、单位的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做到具体、详细、明确。

3、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如情况变化,应及时予以调整更新。

篇5: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使本机关各处室、基层单位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处室、基层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处室、基层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处室,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处室、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处室、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处室、单位。

第十条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处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