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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争议处理办法

2024-04-20 阅读 7490

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争议处理办法

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预防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依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医德考评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我院《员工奖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纠纷是狭义的医疗纠纷,指医疗民事纠纷,即医疗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医疗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医疗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医疗侵权纠纷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管理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熟知并贯彻落实医院和科室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切实加强病历管理工作。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和医院相关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出现遗失或抢夺病历资料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医务处和保卫处。

第六条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并尽可能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三章医疗纠纷争议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医疗纠纷争议的报告

发生医疗纠纷争议后由事件当事人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由科主任或病区主任首先介入处理后立即将医疗纠纷发生的时间、具体的进过、与患者沟通的过程、患方的观点、科室对事件的定性及处理意见等情况上报医务处(投诉接待办),并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医疗纠纷争议报告表报医务处。

第八条医疗纠纷的接待

院投诉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投诉接待人员应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医院投诉接待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及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与讨论做出初步定性,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由投诉接待办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被投诉科室主任等)答复患方疑问,将院方讨论结果及处理意见告知患方。患方不理解,无法继续调解的,应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双方医疗纠纷争议可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鉴定、z市调解中心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阻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医院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于采取违法行为的投诉人,医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医务处投诉接待办公室负责告知来访人相关处理规定和有关解决渠道。以下情况医务处及医务处投诉接待办公室不再受理:

1、患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有效时效期即1年,向医院提出医疗纠纷争议处理申请的。

2、已经书面协议解决的。

3、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第十条医疗纠纷的处理

1、医疗纠纷争议的处置方法和途径有:科内自行解决;院部协商解决;司法诉讼解决等。

2、较小的纠纷一般应在科内解决,最后将处理情况汇报医务处及医务处投诉接待办公室。

3、能直接定性的医疗纠纷,医务处及医务处投诉接待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共同处理。对不能直接定性的医疗纠纷,应召开医疗纠纷争议评析小组讨论,根据医疗纠纷争议评析小组讨论意见,做出协商处理、申请鉴定或司法诉讼等处理意见。

4、医务处及医务处投诉接待办公室负责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法院诉讼相关工作。需要科主任及当事人参加或提供书面材料和举证材料的,科主任及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医疗纠纷的理赔

协商处理的,医务处及医务处投诉接待办公室负责将处理结果汇报分管副院长、院长,经研究批准后办理协议签字手续,一切赔偿必须由院长签字,院长不在时应电话请示后委托其他院领导代签。签字后,医务处及医务处投诉接待办公室通知当事科室、财务部及相关部门;符合办理责任保险理赔,按与保险公司协议上报处理。

第十二条医疗纠纷评析

1、我院评析小组一般由,分管院领导、医务处、片区质量管理委员会、监察处、人事处、各党支部相关人员组成。

2、科室自行解决的医疗纠纷,由科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科室应组织专题讨论会,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医院不再对相关科室及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3、若科室自行解决的纠纷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仍由院医疗纠纷评析小组讨论评析。并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4、医院医疗纠纷评析小组应当对已处理终结的医疗纠纷进行评析,评析应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评析会议。评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纠纷定性及定责。

5、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对医疗过程和结果在认识上产生意见、分歧及争议,造成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发生危害医院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及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甚至引发社会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

6、医务处应当在一周内将评析结论反馈给相关科室及个人。

7、各责任科室在接到医务处下发评析意见后,召开科室医疗质量安全分析会分析事件原因,排查科室医疗隐患,积极整改并及时落实。并于七个工作日将科室整改意见上报医务处。

第四章医疗纠纷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经济处罚

1、由科室自行解决的医疗纠纷争议,经医务处同意并报院领导批准,其科室自行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补偿费用,未经医务处同意擅自对医疗纠纷的费用进行减免、补偿的,由科室承担相应责任。

2、由院部处理的医疗纠纷争议并和患者及家属达成协议所发生的赔偿费用,经医院同意,科主任签字确认后执行(科主任拒绝签字的,医院将强制执行)。其费用15%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3、由司法诉讼判决赔偿的费用,由我院医疗纠纷争议评析小组进行评析、鉴定,相关处理遵照第二条执行。若司法诉讼结果为胜诉,则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全部由院部承担。

4、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所涉及到处理接待支出成本,均计入当事科室的绩效之中。

5、以下情况所造成的赔偿及相关费用50%计入科室绩效:

(1)经法院判决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医管中心评析定位完全责任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

(2)跨专科或超执业权限开展的医疗行为所导致的医疗纠纷

(3)性质特别恶劣,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医疗纠纷。

第十四条责任人处罚

一、由科内和院部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经院医疗纠纷评析后,纠纷定性为重大医疗纠纷,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1、责任程度评析为完全责任的责任人

(1)行政记大过处分;

(2)调整相关责任人的工作岗位;

(3)下年度职称降聘一级,延缓职称晋升一年;

(4)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进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

(5)医德考评扣分;

(6)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责任人,医师定期考核按一般程序进行。

2、责任程度评析主要责任的责任人

(1)行政记过处分;

(2)调整相关责任人的工作岗位;

(3)下年度职称降聘一级,延缓职称晋升一年;

(4)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进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

(5)医德考评扣分。

(6)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责任人,医师定期考核按一般程序进行。

3、责任程度评析次要责任的责任人

(1)赔款额度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行政警告处分;赔款额度在十万元以下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2)诫勉谈话;

(3)离岗培训3月,考试合格后上岗;

(4)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进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

(5)医德考评扣分。

(6)赔款额度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责任人,医师定期考核按一般程序进行。

二、由科内和院部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经院医疗纠纷评析后,纠纷定性为一般医疗纠纷,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1、责任程度评析为完全责任的责任人

(1)行政记过处分;

(2)调整相关责任人的工作岗位;

(3)下年度职称降聘一级,延缓职称晋升一年;

(4)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进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

(5)医德考评扣分;

(6)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责任人,医师定期考核按一般程序进行。

2、责任程度评析主要责任的责任人

(1)行政警告处分;

(2)离岗培训3个月,考试合格后上岗;

(3)下年度职称降聘一级,延缓职称晋升一年;

(4)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进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

(5)医德考评扣分。

(6)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责任人,医师定期考核按一般程序进行。

3、责任程度评析次要责任的责任人

(1)全院通报批评;

(2)诫勉谈话;

(3)离岗培训1月,考试合格后上岗;

(4)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进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

(5)医德考评扣分。

三、年度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经院评析小组评析有责任的医疗纠纷,经院部讨论加重处罚。

四、经医院医疗纠纷评析小组评析后,认定为非技术性责任因素导致的医疗纠纷,经院部讨论加重处罚。认定为技术性因素导致的医疗纠纷,经院部讨论可酌情减轻处罚。

五、由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确认为有责任的医疗纠纷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处理。

六、给医院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导致医院重大经济损失的医疗纠纷的主要责任人经院部讨论后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劝退处理。

七、由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裁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1、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的负有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2、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的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人,作劝退处理。

3、定性为二级医疗事故的负有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责任人,作劝退处理。

4、定性为二级医疗事故的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人,

(1)行政记大过处分;

(2)离岗学习培训6个月,考试合格后上岗;

(3)下年度职称降聘一级;

(4)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进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处理;

(5)医德考评扣分;

(6)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责任人,医师定期考核按一般程序进行。

5、定性为三级医疗事故的负有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责任人,

(1)行政记大过处分;

(2)离岗培训6个月,暂停执业3-6月;

(3)下年度职称降聘一级,

(4)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进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处理;

(5)医德考评扣分;

(6)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责任人,医师定期考核按一般程序进行。

6、定性为三级医疗事故的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人,

(1)行政警告处分;

(2)离岗培训3个月;

(3)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进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

(4)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责任人,医师定期考核按一般程序进行。

7、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负有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责任人

(1)三级违规;

(2)离岗培训2-4周,暂停执业3-6月;

(3)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进修、外出学术活动。

8、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人

(1)二级违规;

(2)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

第十五条科室考核

1、院级投诉月度考核扣0.5分;越级投诉月度考核扣2分。

2、有责任纠纷:经医院纠纷评析小组评定为有责任纠纷的(如违反医患沟通制度、违反术前讨论制度、违反诊疗规范、违反围手术期管理制度、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等制度和规范)扣2~5分。由院领导出面解决的纠纷加倍扣分。鉴定为医疗事故或进入司法程序败诉,扣5分。

3、同一考核单元月度内发生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有责任投诉或纠纷扣10分。

4、科室处理纠纷不规范加倍扣分。

第五章纠纷相关问题的说明

第十六条对应到争议处理现场而不到的相关科主任和被投诉相关人、科室不处理而直接上推医务处或院部、重大争议隐瞒不报或所报不实,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医务处或院领导出面解决的、鉴定为医疗事故或进入司法程序败诉的,依情节轻重扣科室管理分10—15分。

第十七条外请专家来院进行诊疗所发生的医疗纠纷争议造成赔偿的,赔偿费用的5%扣科室绩效。

第十八条凡涉及到二个或二个以上科室的医疗纠纷争议,赔偿费用由所涉及的相关科室共同承担,可由各相关科室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院医疗纠纷评析小组讨论责任定性及各相关科室责任比例,报院领导办公会讨论后执行,具体数额参照上述相关条文执行。相关科室主任须参与处理,拒绝参与处理的,按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历史遗留医疗纠纷争议是指在搬迁以前发生的,在搬迁前尚未处理终结的医疗纠纷争议。历史遗留医疗纠纷争议的科室应承担相应的处理责任与赔偿义务。赔偿原则同前。原科室已经重新分科的,相关科室须承担相应的处理责任与赔偿义务。

第二十条院部将把医疗安全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年终评出医疗安全单项奖,对医疗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实行重奖。

第二十一条本处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由医务处负责解释,医务处不能解释的报请院医疗纠纷评析小组进行讨论,讨论结果将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处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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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南朗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告知书

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告知书

为了使您和其他患者以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医疗纠纷发生后,我院将按照如下程序予以处理:

1、患者或代理人须向我院医教科提出书面意见书,详细陈述患者在本院门诊或住院诊疗过程中,其认为医务人员存在的过错和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事实,及其要求意见。

2、我院医教科和当事科室应患者提出的申请对病历进行封存,或查阅、复印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复印病历资料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3、如有患者死亡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患者的死亡尚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医院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提请患方近亲属同意并签署有关同意尸检的文书,并尽快对死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超过上述时限,尸体的组织细胞就会发生自溶和腐败,使尸检结果失去可靠性)。

如因医院或患者亲属拒绝对死者进行尸检,或因拖延尸检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导致影响对患者死因的判定的,由此引发的后果应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尸检所需的费用应按规定收费。死者遗体存放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医院将报江阳区卫生局批准,并报泸州市江阳区公安分局备案后,由我院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请患方亲属理解和支持。

4、我院医教科负责向有关科室了解诊疗过程及科室意见,并与患者(或代理人)的投诉书一道同时提交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在收到患方投诉书之日起5―10天内应作出结论性意见。进行尸检的病例,可自尸检报告发出之日起计算时间。

5、我院医教科负责将医院书面答复的意见告知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如果患方对我院书面答复的意见有异议,可持我院书面答复的函件向泸州市江阳区卫生局提出或与我院共同委托泸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若一方对市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泸州市江阳区卫生局申请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6、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我院可与患方就医疗纠纷的处理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患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篇3: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程序

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一、患方投诉程序

1、投诉渠道:患者及其家属(以下简称为“患方”)对医疗过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与临床医师及科室领导沟通,也可以向门诊部、医务处(科、部)、医患关系办公室、院办、党办等职能部门投诉。临床科室或职能部门接到患方投诉后,根据患方投诉内容可进行相关简单处理。复杂或索赔金额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应及时向主管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为“职能部门”)移转相关材料和投诉信息,使医疗纠纷进入规范的处理程序中。

2、投诉方式患方的投诉方式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如:面谈、电话、信访以及电子邮件等。

3、投诉接待时间患方投诉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内,由相关职能部门接待,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外,由医疗机构指定部门或总值班接待。

二、职能部门接待程序

1、患方来访时,应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作好投诉接待记录,其中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患者姓名、就诊科室、投诉人姓名及其与患者的关系、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反映相关科室和个人的主要问题等情况、事实经过及投诉要求等。投诉接待记录要有投诉人签名,注明时间。妥善保存患方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如门诊病历、处方、收费单据、其他医疗机构病历、诊断证明、病理报告、*光片等),可以应患方要求向其出具签收证明。

初次接待工作所获信息对医疗纠纷处理十分重要,应予高度重视。

2、根据患方提出的主要问题,和其对有关病情及诊断治疗情况的认识,安排临床科室的有关负责人和当事医务人员,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与患方进行沟通、说明解释有关诊疗情况。

3、向患方履行知情告知义务,应当向患方提供《医疗纠纷告知书》,说明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流程(包括复印病历、尸检建议等)及医疗机构答复时间。

4、负责安排保管医疗纠纷所涉及的证据(病历、护理记录、实物、*光片、病理片及蜡块等)。

应患方要求或主动向患方建议封存病历,封存病历可以是复印件,也可以是原件。如果患方坚持要求封存病历原件,应当在封存之前,将全部病历材料予以复印。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患方代表、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场的情况,在医疗机构病案管理部门场所或处理医疗纠纷职能部门复印病历,将复印件装入“封存病历专用档案袋”,粘封档案袋后,在该袋上的骑缝处由患方代表签署姓名及封存日期后,使用透明胶带在各骑缝处粘贴封存。封存件由职能部门负责保存,以备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和公检法等机构使用。职能部门应当向患方出具一式两份的封存证明,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患方要求复印或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审核患方身份,核对签名的患方代表身份,留存患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患方按规定要求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应当支付相应的复印病历资料的费用。

5、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职能部门应当向患者近亲属提出尸检建议,告知其有要求尸检的权利。

患者死亡后家属提出异议,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提出尸检建议。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填写尸检申请书并签字,患方未填写尸检申请书,视作其不同意尸检。也可邀请非医疗机构人员在场证明告知尸检的相关过程,或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取告知证据。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以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尸检可以延长至7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任何一方拒绝进行尸检,或拖延尸检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尸检费用一般由患方先行垫付。尸体运送费、保管费的支付可根据生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或者是法律诉讼判决而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尸体存放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日。逾期不处理尸体的,医疗机构向患方进行告知,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医疗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医院内部调查程序

1、科室调查:职能部门接到患方投诉后,应尽快将患方的投诉材料转交涉及的有关科室,科室主任应尽快组织调查、分析讨论工作。

(1)当事医务人员或相关人员,整理有关事件经过,书写病历摘要或诊疗经过。涉及多个科室,应当由各科室分别书写,再由主要诊疗科室负责根据各科书面材料整理完成一份反映整个诊疗经过的病历摘要或诊疗经过。

(2)组织全科医生或相关人员就患方投诉所涉及问题,进行科学、客观、认真的分析讨论,针对本科诊疗过程中存在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科室的处理意见归纳总结为书面材料,经科主任签名认可后上交职能部门(签名后上交职能部门,便于档案管理)。

科室调查工作原则上应在七日内完成。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科室应提前告知职能部门并书面说明原因。职能部门负责督促科室、个人完成调查工作,并对其进度、完成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向患方进行沟通说明。

(3)职能部门可安排适当的时间,由科室负责人(包括主诊医师,必要时当事医务人员)与患方代表进行沟通,就有关医疗纠纷涉及主要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出说明、解释,完成首次答复,原则上不超过7日。患方可以进行记录。患方代表在与科室沟通后,仍存有异议或提出新的问题和要求,(可以根据患方意见进行书面汇总),继续向职能部门反映。

2、职能部门提请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

职能部门对医疗纠纷可以进行必要调查,包括咨询相关临床专家、法律顾问(律师等)。组织临床科室与患方进行沟通后,仍不能达到共识时,应及时提请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分析、做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一般在患者投诉书提出之日起30至60日内做出,送达患方,一式两份请患方签收(或者留取患方收到结论的相关证明资料),患方和医院各保存一份。

篇4:医院医疗纠纷投诉处理制度

某医院医疗纠纷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我院医疗质量,接受社会监督,缓解医患矛盾,保证医疗纠纷投诉处理行为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纠纷投诉是指针对本院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及工作人员涉及诊疗过程及结果的社会投诉。

第三条投诉形式。投诉可采用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本院医疗事故争议、医疗纠纷投诉受理部门:

1、门诊部:电话***

2、医务处:电话***

第五条投诉处理程序:

1、医务处、门诊部设专人处理投诉,接待投诉者要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做好记录,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2、能够当即答复的,尽可能当场做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及时与相关科室联系,协助科室解决,并追踪结果。重大投诉按医疗争议处理程序办理。

第六条被投诉的医务人员或科室,一经核查属实,责任在医务人员或科室的,医院将按照院内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投诉资料由医务处或门诊部登记、备案。

第八条北京市卫生局为我院上级主管部门,医疗投诉电话为12320。

篇5:中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中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投诉电话:****

二、接待投诉场所:行政楼一楼医教科或接待室

三、纠纷处理流程:

1.医疗纠纷初起

(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总结,从中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杜绝类似纠纷的有关制度,科主任负责书写该起纠纷的讨论意见,上报医教部,并向患者或家属作出相应的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好医疗纠纷。若确属负有医疗责任的医疗纠纷,科内能自行解决的,也要上报医教部备案。

(3)经科主任及责任人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应及早上报医教部,同时上报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

2.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

(1)科室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及时上报医教部,医教部接到上报后做相应调查、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科主任、当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调解。若不能调解,由医教部报请医疗安全协调处置

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2)由医疗安全专家委员会负责,医教部集体组织实施相关医疗纠纷的技术讨论工作,召开医疗纠纷原因分析会及医疗纠纷责任追究会。

(3)医疗安全专家委员会主持人宣布医疗技术讨论程序和会议纪律。

(4)科主任、当事人必须准时出席院内医疗纠纷原因分析会,在会上当事人应认真、负责地陈述诊疗经过,科主任应公正、科学的陈述科内讨论意见。

(5)召开医疗纠纷责任追究会,由专家进行讨论。

(6)书面材料需经医疗安全委员会、参加讨论的专家反复讨论、认证后,讨论结论于会议后的30日内交与患方及科主任。

(7)患方及我院科室责任人对医疗安全专家委员会要论结果有异议时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市区级医学会组织召开的医疗事故鉴定会

(1)发生医疗纠纷的科主任及当事人必须在一周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准时将材料交到医教部。由医教部提交到医学会,配合医学会组织开展鉴定工作。

(2)根据鉴定结论同患者协商解决。

(3)协商解决不成功,患者及家属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4.法院诉讼

(1)医教部准备相关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专职聘请律师准备陈述及答辩。医教部专职干事及发生纠纷科室科主任出庭。

(2)根据法院审判结果进行处理。

(3)如果医院承担相应责任,院内根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4)医院制定相关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