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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管理主管岗位职责

2024-04-20 阅读 5587

资源管理主管岗位职责

资源管理主管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岭南园林,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岭南股份工作职责:

职责一:集团合作商资源库管理

1.负责合作商管理制度的编制及修订;

2.负责合作商资源库台账及档案的管理;

3.组织合作商的入库考核、级别评定、履约评价、满意度调查及合作商信息共享;

4.负责年终优秀合作商、合作项目参评资格的初审。

职责二:合作商投诉管理

联合审计监察办负责合作商投诉的受理、处理和管理以及最新信息反馈。

职责三:技术协助与培训支持

1.协助各区域运营中心建立区域内部合作商资源库;

2.根据项目需求开展合作商资源库管理的专题培训。

任职资格:

1.教育水平:本科以上学历;

2.专业要求:工程类、工程管理类专业;

3.性别年龄:24-30岁

4.从业经验:2年以上市政工程或建筑工程等施工管理经验,有项目管理经验优先;

5.专业技能:熟悉工程管理流程及内容,对PPT、word、excel等办公软件熟稔,且文书写作能力较好,有建造师证者优先;

6.通用技能: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表达能力;

7.个性特质:责任心强,积极主动,工作仔细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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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湾龙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龙湾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龙湾小区(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小区(大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凡是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龙湾小区;

座落位置**区**路**号,**号;

物业类型商住;

建筑面积约583233平方米。

第五条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___,建筑面积为:。

第六条依法取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或者虽未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等旨在移转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依法占有使用该专有部分的人为本管理规约所称业主。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能够登记成为单个业主所有权标的物的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绿地、楼顶平台、车库、车位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间为本管理规约所称专有部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大堂、楼梯、过道、道路,未经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未经规划专属于单个业主的楼顶平台、绿地等为本管理规约所称共有部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以外的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其他公共场所为本管理规约所称共有部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电梯、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管道、水箱、消防、邮政信箱、避雷装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公用设施,为本管理规约所称共有部分。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用电、用水、用热、用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危及建筑物安全,妨害建筑物正常使用,损害建筑物外观;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占用绿地、侵占通道以及建筑物的其他共有部分;

4、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5、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7、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设立广告牌等;

8、拒付物业服务费用;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0、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晚间18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不得饲养家禽,保证动物卫生避免传染疾病。

2、

篇3: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范例(3)

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范例(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宅区内房屋业主(含房屋使用人)为了加强住宅区管理,自愿成立的组织,依据本章程开展活动并行使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管委会的宗旨是:支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搞好住宅区管理;代表业主的利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活动,建设文明住宅区。

第三条××住宅小区住宅区的房屋业主均属管委会会员,有履行会章的权利和义务,并从政治、经济等方面给予管委会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管委会是由会员推选的常设组织,是业主表达愿望和意志的代表,负有对外联系和组织业主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首届管委会由物业管理公司出面组织,管委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多层楼宇以每一楼梯口为单位推选出代表一名,高层楼宇每10~15户推选代表一名。管委会委员候选人从代表中推选。

第六条管委会由7~11人组成,设会长一名,副会长1-2名,执行秘书一名。执行秘书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决议的执行。执行秘书由物业管理公司人员担任。

第七条当选的委员须有代表半数以上的赞同。管委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任职期间,委员缺额应及时补选。

第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开会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会员的意见或建议;

二、研究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工作报告;

四、选举新的管委会;

五、其它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选出的管委会履行大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管委会一经成立,即应向市社团登记和市房地局备案。

第三章管委会会议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是本住宅区最高权力机构,管委会会议分为例会和特别会议。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由执行秘书召集。在召开管委会会议的7天前,提交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书面通知全体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管委会应召开特别会议:

一、百分之七十以上委员认为必要时;

二、会长、副会长两人以上认为必要并书面呈述议题时。

第十二条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表。

第十三条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可委托代表人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表决结果中同意票超过委员总数半数以上时,表决视为通过。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同之情形时,由会长或主持会议之人士投决定性一票。

第四章管委会任务

第十四条管委会的任务是:

一、听取和征求业主意见,及时反映住宅房屋业主或使用人的要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维护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派出所以及政府各级主管部门搞好住宅区管理工作。

三、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对住户的宣传、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管委会执行任务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议案必须在递交议案之日一周内作出答复。

二、涉及会员的有关事项,应书面或口头通知,或在楼梯口处予以公布。

三、所有决议、决定、议案不得违反有关政策规定。

四、提请物业管理公司、派出所及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

五、所办事项应设立专门档案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会员代表大会补充。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生效。

篇4:港城名邸业主管理规约

港城名邸业主管理规约(通过版)

(本规约已由业主代表审阅通过)

为加强港城名邸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一、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自觉服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管道井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三、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装修材料不得进入小区。

五、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并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以免噪音扰民。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八、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及扶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

九、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定。

十、业主应共同维护小区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注意以下行为:

1、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堆放杂物等。

2、小区内(含地下车库)严禁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以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及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影响。

3、爱护公共环境,不践踏、损坏小区内绿地和花草树木,占用绿化用地。

4、不在房屋外墙面安装吊栏、安全护栏,不能在高层和主要道路两侧房屋立面设置晒衣架。

5、不在建筑物、构筑物、楼梯、走廊、通道、玻璃、树木及其他公共部位上,乱设广告牌匾和乱张贴、涂写、刻画广告。

6、严禁在绿化带或业主私家花园、其他公共场所擅自种植蔬菜等。

7、不饲养家禽、家畜。

8、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及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定禁止的活动。

十一、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宠物应遵守《江阴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十五、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十六、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十七、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十八、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表决。

十九、业主、使用人不得以不满意物业服务等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因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职责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可以个人身份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赔偿。

二十、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十一、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二十二、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更换时,本管理规约继续对新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效。

二十三、本管理规约自20**年10月8日起实施。

港城名邸业主委员会

20**年10月8日

篇5:某某家具城业主管理规约

某家具城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家具城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秩序,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业主委员会名称:**家具城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明仁南街42号;

建筑面积:13800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一楼至四楼: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

第一条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第二条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商场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的权利。

第三条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商场的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第四条业主有权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提议召开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享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未履行职责时,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五条有权提出制度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第六条业主有权通过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监督物业服务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有权对商场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商场内各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第九条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业主的义务

第十条业主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在经营中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及其相关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业主出租转让商铺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约定。

第十二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的其他义务的规定

第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商铺,应事先告知业委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七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货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禁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禁止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禁止拉拽顾客,骂人、打架、斗殴、诋毁、传播、诽谤他人等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业主委员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业委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劝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其他事项

本公约自首次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约应当报物业所在地区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本公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